我国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出新规

2010-08-15 00:42:53
山东农机化 2010年4期
关键词:销售者生产者农业机械

本刊讯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规定》指出,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规定》强调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新《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新《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同时新《规定》强调,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适用范围、配置等方面内容,对购买者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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