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家住公路边,为图方便,常将垃圾抛至楼下公路。前不久,张某再次如此抛垃圾时,正好砸中驾驶摩托车路过的林某头部。林某受到惊吓后,所驾驶的摩托车冲上了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我撞成重伤并落下九级伤残。事后,张某认为我是被撞伤而不是被砸伤的,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吗?
读者 王 强
王强读者:
尽管你是被林某的摩托车所撞伤,而不是被张某所砸伤,但张某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高处向公路抛垃圾,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从楼上往公路抛垃圾,无疑属于“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林某也正是因为突然被砸中而受到惊吓,导致摩托车冲向人行道,将你撞成九级伤残,张某也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张某的行为属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由于随便从高处往公路抛垃圾,突发性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对随时经过、事前没有任何预兆、从事高速运行的司机,乃至行人,无疑构成了严重威胁。何况张某当时根本就没有注意行人、车辆安全,更不用说采取安全措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其中没有说到向公路抛垃圾,但这里的“等”字表明它只是列举性规定,只要具有相应危险的,均可依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