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回借给他人的财物索赔也构成盗窃罪

2010-08-15 00:42程成,李玉
山东农机化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私盗窃罪陈某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向陈某借用了一台价值16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不料3天后,电脑突然被盗。陈某遂提出看在好友的面上,只让我赔偿11000元,我当时非常感激,立即将钱给了他。近日,我才发现,该电脑是陈某趁我喝醉,取下我的钥匙,到我家偷走的,事后他将钥匙放回了我身上。请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汪 芳

汪芳读者: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作为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实际上是指他人所占有的财物。陈某将电脑借给了你,电脑便为你所控制,你即为实际占有人。另一方面,陈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陈某利用你醉酒,取走钥匙、偷走电脑即属于其列;再一方面,陈某的行为属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谋取经济利益,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陈某通过窃取借给你的电脑,藉此向你索赔,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你的财物。第四,涉案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20000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本案电脑价值16000余元,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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