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0-08-15 00:42:33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年3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老年人护理

郝 乐

(沈阳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1)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郝 乐

(沈阳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1)

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成功经验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特殊国情,阐述了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指出目前在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可能遇到的困境,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开展该险种提供理论依据。

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

一、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

在发达国家中,根据实施主体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此外,还可将上述两类相结合实施,以以色列为代表。以下分别对各类长期护理保险进行分析。

1.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概述。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营主体为商业保险公司,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家中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发展至今己积累了相当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倍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其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护理院、辅助护理设施和家庭健康护理三种方式。

(2)法律法规。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订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时所要遵守的最低标准和投保方应享有的权利,促使长期护理保险逐渐向标准化发展。在承保时有的指定被保险人,有的将其配偶也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一般控制在50~70岁。保单大多规定每日最高给付额及给付总额,同时,在选择保单时,被保险人通常要选择等待期[1]。当被保险人提出撤消保单时,保险人向其提供“不丧失价值”选择权。

(3)市场。据美国健康保险计划协会统计,2002年由104家保险公司销售了超过90万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其市场份额从1987年至2002年以平均每年18%的速度递增,2002年由个人和团体协会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贡献了超过10亿美元的保费。至2004年,美国有400余万人拥有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中的渗透率为10%。

2.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法律法规。德国护理保险采用社会保险强制实施的方式,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1995年1月1日,德国《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生效,使护理保险成为德国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保险责任及保险金支付。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家庭护理和护理院护理两部分,需经过一段资格认证期方可正式支付保险金。从2000年1月1日起,投保人必须要先缴纳五到十年的保险金才可以进行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支付申请[2]。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对此后日本及我国等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3.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法律法规。继德国之后,日本也逐步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1997年12月,日本制定了《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3]。使护理保险正式加入其社会保险体系。

(2)资金来源及保险给付。该产品资金来源于两方面:一半来自政府财政支出,一半来自对适龄公民强制收取的保费。保险给付可以分为六个等级,即五级到一级以及需支援级,采用实物护理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方式。当该体系支大于收时,只能采取或增加财政支出或增收保费的方式解决,而这两种解决方式都会增加公民的经济负担,对此,日本政府也正在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

4.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法律法规。1986年,以色列通过《国家保险法》第61号法案,即《长期护理保险法》,1988年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了四个护理保险原则:法律给予享受服务的种类以优先权;家庭护理服务倾向于那些完全或部分依靠其他人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体弱老年人;专门护理倾向于减轻家庭护理的负担,以及对老年人可能遇到的潜在危险的保护;护理服务的标准基于日常生活能力[4]。

(2)半市场化形式。与德国和日本实行的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以色列推行以家庭护理保险为主的护理制度,采取半市场化形式,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这种半市场化护理保险方式,对于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1.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1)人口老龄化趋势显著,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用25年时间完成了人口结构从成年型进入老年型的过程,我国则用18年就完成了此过程,而欧美国家至少需要60年以上才能完成,可见中日两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预计2010年到2050年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届时,正值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出生的一代人进入婚育高峰期,“四二一”家庭结构突显,家庭护理功能相对弱化。老龄人口生活自理能力的缺乏及子女提供长期护理能力的不足,为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2)护理费用不断攀升。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表明,2006年我国卫生总费用达9 856.3亿元,占 GDP的 4.76%,人均卫生费用达749.8元[5]。其中,老年人医疗费用增长尤快。一旦生病往往导致低收入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人及家庭手足无措,如同雪上加霜。如何建立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而为老年人排忧解难,是各家保险公司应该思考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建筑学专业教室空间尺度设计受到一定的结构和建筑材料限制,设计时要考虑到结构、材料、功能以及人的行为活动等因素,设计的空间尺度要满足教学的基本功能,参照人体的活动尺度和舒适性要求来设计空间尺度大小和分布。

(3)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与日本相类似,中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制存在不完善之处,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尚无法满足社会需求。首先,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健康险产品种类有限,内容同质,尤其缺乏对老年人提供长期的保险服务,与老年人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产生矛盾;其次,社会医疗保险对老年人保障不足,即使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老人,其医疗费用也要自行负担很大比例。

2.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将面临的困难

(1)受“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一时让老百姓难以接受。中国的老年人一直不愿离开自己的住所生活,发生疾病时也多由子女照顾而不愿按受外来人员护理。此外,雇主雇员购买该险种的意识更为薄弱,一些雇员表示能开工资就不错了。意识不足使得长期护理保险开展初期较难。

(2)低收入高风险的老年群体与长期护理保险高保费之间的矛盾。我国长期以来 GDP一直高位增长,但人口基数过大使得我国仍属低收入国家,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尤其低,同时又是高发病率群体,导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相对较高,投保人无力购买。

(3)产品开发面临困境。缺乏经验数据,风险控制技术落后,产品定价可能出现偏差。另外,保障范围及给付形式如何界定?是模仿美国将专业护理服务、半专业护理服务及家庭日常护理服务纳入到保障范围,还是根据我国特殊情况自行设计开发?是像国际将长期护理保险设计成补偿型产品,还是像太平洋人寿一样设计成定额给付型的产品?

(4)专业人才匮乏。就目前上海而言,通过HIAA(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美国健康保险管理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不过几十人,这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从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面对这一全新领域,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精算方法不足等严重问题。

(5)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保险业的政策环境还不够清晰,缺乏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护理法,且基本上无税收优惠。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被保险人群。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人民长期受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因此,宣传中应强调接受长期护理保险与传统观念并不矛盾,将老人送到护理机构由专业护理人员照料而无需增加子女过多的生活负担,并非不孝的表现。此外,长期护理保险不仅体现老年人的需求,在美国它已覆盖各个年龄段的被保险人。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被保险人定位也应更加关注到年轻人,为将来的老年护理作出预防,且年轻时购买,保费相对较低,还会伴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针对繁忙又现代的年轻人,可以采用网上销售、银行代理等方法,对传统的销售渠道加以拓宽。

(2)基金筹集及管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可以借鉴德国由雇主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四种渠道来源,即政府、企业、个人和非盈利组织。该项基金作为国家实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投保人发生护理需求时给予补偿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这笔基金至关重要[6]。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配使用的主要特点在于,保险金支付以提供直接服务的第三方的护理费用补偿为主,要规定起付线和赔付限额,同时需要构建营运基金的专业组织及相应的监管体制,实现基金的周期平衡和限期平衡。

(3)政府支持下建立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居民购买力水平较低,由个人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做法,难以解决整个社会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在此,笔者认为应借鉴以色列的半市场化形式,政府大力支持的同时,由社会性护理保险逐步向商业性护理保险过渡,分阶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操作上可以先试点后推广,由局部到整体,将长期护理保险逐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4)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完善条款设计。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投保人群实际需求出发,科学设计产品,使其保障范围不仅局限于经济补偿,还包括提供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等方面。此外,可以参照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通货膨胀保护条款和不没收价值条款来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条款设计,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护理保障。

(5)规范法律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针对我国此类法规的缺乏,应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政府还应出台相关优惠支持政策,保障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顺利实施。

(6)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可考虑与国外有经验的保险公司合作,学习其先进技术,培养一批精通护理和心理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核保、理赔人员及精算人员的专业培训。

综上,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尽管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迅速,己初步具备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的一些前提条件。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医疗体系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增强,专业人才积聚等,长期护理保险势必将逐步开展起来,为我国老龄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1] 杨红燕.发达国家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启示[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4,21:12-15.

[2] 何广林.德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概述及启示[J].软科学,2006,20(5):23-25.

[3] 尹成远.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6(2):21-22.

[4] 戴卫东.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评价[J].西亚非洲,2008(2):7-8.

[5] 赵芳,许芸.城市空巢老人生活状况和社会支持体系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4-16.

[6] 孙菊.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构想[J].卫生经济研究,2003(7):17-19.

Enlightenment ofLong-term CareInsuranc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to China

HAO Le
(School of Economics,Shenya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41,China)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China are expounded for our special conditions,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The difficult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China are pointed out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to carry out the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long-term care insurance;aging

F 841

A

1008-9225(2010)03-0098-03

2010-03-26

郝 乐(1984-),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大学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王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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