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管理

2010-08-15 00:4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性群体

白 雪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河南三门峡 472000)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管理

白 雪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河南三门峡 472000)

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我们应通过树立法治理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入手,加强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及时应对和依法管理,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突发性群体事件;法治理念;法律价值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利益纠纷的复杂化,突发性群体事件日益增多,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根据 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 1993年到 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 1万起增加到 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 73万增加到约 307万。”根据公安部门披露的数据,群体性事件数量从 1994年的 1万多起已经上升到 2004年的 7.4万多起,增加了 6倍多,参与的人数从 1994年的 73万人次上升到 2004年的 376万人次,增加了 4倍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已经超过 8万起。”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指标。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一旦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能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直接关系着冲突的平息和矛盾的化解。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措施明显失当。面对广大民众,有的百般狡辩,拒不认错;有的谎话连篇,欺骗民众;有的封锁消息,强压硬逼;也有的躲避推诿,束手无策,如此等等。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管理失当,一些本来并不复杂的小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矛盾不断激化,最终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究其原因,主要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法治意识淡薄,依法行政水平较低,法律监督不到位等因素有关,因此,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于有效地化解群体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十分必要。

结合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的基本特点,依法应对和管理突发性群体事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更是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基本指导思想。这一理念要求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做到: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必须把应对和管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提高到党的事业大局的高度来认真对待,一定要认识到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和管理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个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正确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在处理突发性群众事件中切实做到坚持党性原则,贯彻党的要求,体现党的宗旨,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其次,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关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在制定群体性事件管控策略时,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要用宪法和法律规范处置活动,约束处置行为,力争做到既依法行政,又取信于民,既依法规范,又促进和谐。

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特殊发展时期,既是政治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因利益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很可能会有增无减。但令人担忧的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和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不仅数量少,而且规定不具体,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给相关部门的处置活动带来了很大不便。由于立法缺失和可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的处置活动就很难做到有法可依。实际情况是,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很多地方政府十分被动,有的手忙脚乱,不得要领;有的束手无策,方寸大乱;有的则强硬打压,盲目处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许多地方很难制定出科学的管控方案,多数地方的公关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有的地方甚至由于处置措施不科学,不仅没有解决旧矛盾,反而引发了许多新矛盾,甚至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突发性群体事件应对与管理。

当前,我国在立法方面除了应加快制定《公共危机管理条例》、《公共危机应急办法》等法规外,还需要加快制定如《公共事件管理法》、《公共事件政府行为法》、《公共事件处置条例》、《公共事件应对条例》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各地立法机关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为政府化解群体事件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使政府部门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

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效果不佳与其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有直接关系。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在处理邓玉娇杀人案时,表现得非常突出。

该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并没有及时公开案情,等案件被广大网民吵得沸沸扬扬时,当地警方才不得不出面公布案件真相。但在该案的关键情节,即邓贵大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不从这一问题上,当地警方在两次通报中说法不一:警方第一次通报说,是邓贵大将邓玉娇“摁倒”在沙发上;邓玉娇不从,将邓贵大杀死,第二次警方却说是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摁倒”和“推坐”的说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如果是“摁倒”,说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了暴力,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邓玉娇杀人就是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如果是“推坐”,显然不具有暴力性质,邓贵大就不构成强奸,邓玉娇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很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案件事实本身,只可能有一种情况。在这里,警方在案件的关键情节上说法不一,让广大民众对警方公布案件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甚至有人认为警方欺骗民众,袒护公职人员,于是,网民就开始向警方发难,搞得当地警方十分被动。

无独有偶,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地方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本来想借助媒体发布消息,平息众怒,不承想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导致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显违反了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程序公开、保护信赖利益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最终使其努力功亏一篑。

因此,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部门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只有切实做到行政合法、行政合理,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赖利益,政府发布的消息群众才可能会相信,政府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才可能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其处置策略才可能发挥实效。

四、廉洁司法,及时处理,公开公正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显著特征是突发性,这类事件一旦爆发,其传播扩散的速度非常快,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必须快速及时,公开公正。从实际情况看,凡是措施得当,及时处理的,多数群体性事件都能得到有效化解;相反,如果处理不及时,往往会使小事变大,矛盾激化,最终酿成恶果。像广东韶关发生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被流亡国外的“疆独”分子所利用,随后演变成为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重大事件的直接诱因。

由此可见,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一旦事件爆发,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维护稳定。只有如此,才可能使受害人满意,使广大网民谅解,也使违法者受到惩处。

五、加强监督,及时处理,责任追究

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事件看,很多事件之所以造成恶劣影响,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有效监督有直接关系。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个小的事件发生后,处理不公,群众就会有怨气。这时,如果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就有可能平息众怒,化解矛盾,使问题得到解决;如果群众早已等得不耐烦了,监督部门还无动于衷,姗姗来迟,就会更加激发群众的不满,从而引发事端。去年发生在云南某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在这起事件中,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无端死亡,公安部门发布消息说该犯罪嫌疑人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玩“躲猫猫”游戏时自己不小心撞死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说法,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对此,死者家人与广大网民认为必然另有原因,要求看守所公布监控录像,但看守所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布,后迫于社会的强大压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最后查明,该案是一起看守所民警殴打致人死亡案。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事件发生后,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为什么没有履行监督职能呢?而且按照一般规定,检察机关都要在看守所设立检察室,有常驻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很显然,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由此使事件的影响不断扩大,最终造成恶劣影响。

可见,加强监督是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基本前提。如果监督部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案件及时立案,公正处理,群众就会相信政府,政府的处置活动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认同,从而产生实际效果。

当前,在强化专门机关监督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各党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真正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做到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在强化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责任人的惩罚处置力度。从当前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来看,多数地方的突发性群体事件都与政府部门不公、不廉、不勤、不文明、不得当、不作为等有关,可以说,政府部门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是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因,因此,加强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管理,必须追究职能部门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制订专门法规对因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和扰民伤民等过错行为而酿成矛盾激化的,或因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态蔓延扩大的,根据事件起因、大小、性质、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依法严惩责任者,才能平息众怒,取信于民。

总之,在当前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加快法治建设,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对与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最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Abstract:Presently,the bursting community event has already become a prominent social problem that threat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ety.We should set up the idea of government by law,promptly deal with and manage the prominent community ev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from aspects including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judicature and legal supervision,and so on,melt the contradiction effectively,and promote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bursting community event;idea of government by law;legal value

(责任编辑 连春亮)

On Dealing and Management of Bursting Community Event

BA IXue
(Henan Yongxing Law Fir m,Sanmenxia,Henan 472000)

DF31

A

1672-2663(2010)03-0030-03

2010-06-08

白雪 (1967-),女,河南三门峡人,三门峡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研究基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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