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小红
寻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事关一国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问题。
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萌发于1967年塔洛克的一篇论文《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认为,完全竞争的新古典模型对偏离竞争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估计得过小,实际情况是,税收、关税和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大大超过了通常的估算。其理由是人们会竞相寻租,或者说进行各种疏通活动,以争取收入,而且在竞相寻租的条件下,每个人都认为花费直到与他能取得利润或税收的期望值的费用去取得租金是值得的。这里的“租”或“租金”,并非等同于房租或地租,而是一种“经济租”,其历经了从传统的李嘉图学派到马歇尔、至寻租理论有关学者所进行的概念的拓宽及变迁,现在一般把租金定义为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这种租金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它也被称作“寻利”;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如政府可以通过帮助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提高他所偏爱的那个集团的垄断租金。这才是本文所指的“寻租”。寻租有多种定义。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布坎南将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因此,要想全面理解寻租理论必须要深入地分析政府在寻租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
(一)寻租活动分析。寻租理论认为,租金来源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即寻租是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造成的垄断。只要政府不取消垄断,租金就不会消失。寻租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要形成垄断、限制或获得特权,而是为了保护现有的租金或通过这些垄断、限制和特权来创造租金。因此,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干预经济生活的结果之一,便是围绕政府活动而展开的寻租竞争。198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勒是寻租理论发展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指出:国家是产业利益集团寻租的最大利益源泉,对某一产业的管制可能是利益集团主动寻求的结果,也可能是政府的无意强加之举,但是任何一个得益于政府某项政策的集团都具有使用其资源游说政府维持该项政策的动机:农民游说政府维持农产品补贴;石油生产者游说政府维持石油进口税及燃油附加税;移动通讯提供商游说政府维持月租及漫游费,等等。凡此种种都属于寻租行为,目的在于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这种获利是建立在损害公众利益的基础上,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福利损失。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两种对立利益集团都使用自己的资源来游说政府实施相反的政策,而最终结果只能有一个,因此未达到目的的那一方的资源完全浪费掉,造成更大的无谓损失。
无论是政府还是官员,他们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由于法制还不完善,现在我们国家的寻租行为相比西方国家,显得更加频繁,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更强调“人治”而非“法治”,因此,各种寻租活动往往被人们忽视。比如,发放各种营业执照,以政府的名义建立准入门槛,削弱竞争;对很多本应放在竞争环境下的经济行为诸如邮政和铁路航空实行独家或寡头垄断,合法地造成行业卡特尔,大大减少了竞争。很多经济政策,在制定时看来好像是合理有效的,能给社会带来福利。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政策开始显得落后,需要改革,但是从这些政策中获益的利益集团会利用自己巨大的资源来游说政府维持现状,阻止政府的改革,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二)政府寻租行为分析。实际上,寻租行为不是某一方单方面的问题,而是寻租者和被寻租者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根据政府制定政策的动机可以把政府寻租行为分为政府无意创租、被动创租、主动创租。
1、政府无意创租:是指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者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制定一项政策时,出现一种没有预料到的结果,而这种结果给某些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带来获利机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这种给某些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带来获利机会的结果是作为制定政策的副产品出现的,也就是说,这个结果不在政策制定者的计划之内;其次,从这个结果中获利的集团或者个人并没有主动去通过某种手段影响政策制定者,而是利用已经出台的政策中的漏洞为自身谋求利益。因此,这种活动属于事后寻租。
2、政府被动寻租:是指一些强势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势和影响迫使政府中的政策制定者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政策,从而从中获利。这种寻租属于事前寻租,表明政府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的谋利工具。
3、政府主动寻租:是指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者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理性人假设”,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由于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是任何公民都不可能享有的,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由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者来执行,而这些官员或工作者都有其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对经济管制政策的提供就不可能是被动或无条件的,有时他们会为了谋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将经济管制政策“出卖”给有关利益集团。这种形式的寻租对社会财富的消耗起着重要作用。
寻租活动干扰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和低效的状态,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陷阱。
(一)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资源浪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寻租者进行游说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与金钱;二是政府官员为使寻租者支付自己满意的租金以及为掩人耳目而付出的时间、精力与资源;三是政府为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的反游说、反贿赂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资源,即反寻租的成本。
(二)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寻租活动阻碍市场优越性的发挥,寻租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提高社会的生产成本,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经济创新活动引导到了寻租方面。获得政府特许的垄断企业往往没有强烈的动力去完善管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效率。当寻租者得逞时,政府管制所形成的垄断将使社会付出整体代价。
(三)使社会财富产出减少和分配不公。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增加任何新产品或新财富,只不过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一部分的国民收入装进私人腰包。寻租和反寻租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如果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去,比如投资于生产或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就能增加社会财富。在寻租社会中,生产者未必多劳多得,而没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寻租者却可能大发横财,这对努力工作的生产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削弱其发展生产的激励。寻租为人们提供一种扭曲的刺激,它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或示范效应,当一个社会商业上的成功者多数源于寻租受益,就没有多少人肯靠生产来努力致富。
(四)导致腐败盛行,损坏党和政府形象。经济租金越高,寻租激励就越大,政府的寻租成本就越高,腐败现象就越严重。寻租行为孕育“商人型政客”,降低行政机构的道德水准,腐蚀干部队伍,引发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部门与行业的不正之风。政府寻租导致不同政府官员的争权夺利,降低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削弱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
(五)造成社会道德沦丧。寻租行为背离公平竞争的市场道德准则,瓦解社会规范体系。建立在背景、权力、靠山、金钱、关系等因素之上的利益分配机制违反了对诚实努力工作的人进行奖励这一社会道德准则,破坏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毒化党、政、社会风气。寻租行为对社会的不道德示范,严重恶化人们的道德水准,减少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最终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沦丧。
(一)必须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干预。对于市场调节能较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应干预;对于市场调节失调的领域,应以政府干预为辅助手段,尽量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引导市场向有益的方向发展。
(二)必须完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共权力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约束或者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那么,这种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因此会损害公共福利。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权力寻租者的机会成本,使其在从事寻租活动前会权衡利弊,减少寻租行为。
(三)加强素质教育。我们应加强公共权力持有者的素质教育,充分利用道德制约的力量,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另外,还需提高公共权力持有者的物质待遇,即所谓的“高薪养廉”,增大寻租行为的机会成本,最终达到抑制寻租活动的目的。
[1]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岩.寻租理论与政府行为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4.
[3]叶静,刘婧.政府干预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分析及其防治[J].行政与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