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预审工作论纲

2010-08-15 00:53云山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预审公安部公安机关

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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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六十年预审工作论纲

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建国六十年,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经历了设在政保或治安部门、机构独立、遭到全面破坏、机构健全和工作稳步发展、实行侦审合并等五大历史发展阶段,其间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回顾建国六十年的预审工作,总结其经验,对于进一步认识预审工作在我国刑事诉讼和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思目前预审工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六十年;预审工作

我国的预审工作,是指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和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者作其他处理的侦查活动。预审在刑事诉讼中是上承侦查下启起诉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

专栏主诗人语: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公安事业伴随年轻的共和国一道茁壮成长,取得了辉煌成就。实践证明,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从严治警,科学建警,公安事业方可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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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审机构设在政保或治安部门(1949.10—1953)

(一)在政保部门或者治安部门内设立预审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国民党反动统治基础,巩固革命政权,开展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公安部和各大区、省以及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在政保部门内设立执行或审讯处、科、股,在治安部门内设立警法科、股,多数县级公安局设立预审股,少数县在政保部门内设预审小组或专职预审人员,以担负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逮捕、看守、预审、检察起诉等项任务。这同解放前相比,在组织上有了很大的加强。

(二)加强预审队伍的思想建设

建国之初,在预审工作指导思想上,公安部就明确提出,预审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群众路线,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反对刑讯和变相刑讯等。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预审工作的初创时期,由于借鉴前苏联的预审模式时间较长,加之又处于艰苦的战争环境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把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司法流毒完全肃清。因此,在思想建设上,就有一个不断实践认识、提高的过程。当时主要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不间断地进行肃清剥削阶级司法流毒的斗争,建立革命的预审原则。第二,进行反对“刑讯逼供”和“据供定案”的教育。

(三)预审工作方法和制度基本上沿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的预审办案的方法和制度

预审实践证明,反革命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虽然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在进行预审时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遵守的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预审业务同侦察业务相比,确有各自的斗争形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任务要求,因而加强这两方面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很有必要。在预审工作上,由于同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斗争异常复杂,百废待兴,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尚未来得及专门研究预审的工作方法和制定有关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的预审办案的政策、策略和方法以及规章制度。

二、预审机构独立 (1953—1966.5)

(一)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应单独建立预审机构

1954年,在全国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已基本结束、同其他刑事犯罪的斗争更加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加强法制、保证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公安法制建设的开展,预审制度的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1954年 5月 17日至 6月 17日公安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在经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中指出:“预审工作是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改善预审部门的组织状况,加强干部,加强领导,以提高对反革命案件预审的效果”。“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正规的预审制度,使全部预审程序都合乎法律的要求。为了加强预审工作,省市公安机关应单独建立预审机构。”

(二)公安部预审局成立

为贯彻执行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1954年 12月,公安部将设在政治保卫局内的执行处分出来,单独成立公安部直属第一处,即预审处。1955年 12月,公安部成立预审局,负责中央直接管理案件的预审、案犯的看管和对全国公安机关预审、看守工作的研究指导。1955年 12月 16日至 24日,公安部召开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会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将原设在政保、治安等专业部门中的预审业务分出来,建立独立的预审处、科、股,配备与充实预审干部,统一管理辖区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预审、看守工作。

(三)制定《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的暂行条例 (草案)》和预审文书格式

为统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逮捕和预审工作的法律程序,提高预审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的暂行条例 (草案)》,1954年 8月 14日印发全国公安机关试行。该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了预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和逮捕、拘留、搜查的法律手续、讯问和调查取证的程序、方法以及结束预审的条件和处理方法等,并附有 14种预审文书式样使用说明。1957年 10月 26日,公安部根据《人民公安机关预审工作守则》的规定,为使预审卷宗内各种文件材料统一整齐,便于装订成卷和日后保管,制定了《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预审文书格式计 26种,另附卷宗文件目录 1份共计 27种。

(四)召开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

1957年 12月 17日至 27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预审工作座谈会,即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会议回顾了几年来的预审工作,总结交流了经验,提出了今后工作任务。会议根据当前情况部署了 1958年的预审工作,并提出统一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预审机构的管理;在省、市、县保留预审工作的专门机构;纯洁队伍,训练干部;健全业务制度等。会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修订了《关于逮捕和预审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更名为《预审工作守则》。1958年 3月 11日,公安部将座谈会文件《关于当前预审工作的情况和今后任务》和周兴部长《在全国预审工作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印发各地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五)培训预审干部

公安部预审机构独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对预审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预审工作的需要。1955年 12月公安部直属一处(预审局的前身)制定了《轮训全国预审干部的全面规划及一九五六年集训预审干部的具体方案》,并制定了《预审工作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1956年 6月 1日至 7月 31日,公安部直属一处举办了一期预审业务短期训练班,有 100名预审科长和预审员参加了培训。1954年至 1957年,公安部率先组织编写了《预审工作教材》、《对反革命案件的预审工作教材》和《预审教材》。各省、直辖市和专区以上公安机关也普遍加强了对预审理论的研究工作;部分省、市公安机关还自行编写了《预审基础知识》等教材,用以培训预审民警。1958年 3月 22日,公安部预审局向各省市 (自治区)公安厅局发出通知,根据全国预审工作座谈会要求中央人民公安学院训练各地处、科级预审干部的精神,要求各地报送训练规划。1960年 9月至 11月,公安部预审局在北京举办了一期短期预审干部训练班,全国各地共有 37名预审干部参加了培训。为了使预审工作在肃反运动中能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善于区别与正确处理两类矛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61年 6月1日至 8月 25日,公安部预审局在北京举办了一期短期预审业务短期训练班,全国各地共有 39名预审干部参加了培训。

(六)预审工作和制度受到削弱

1957年 8月 26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根据中央确定的方针,研究反右派斗争中公安机关面临的情况和工作问题。会议对敌情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决定“进一步再给残余反革命势力一次有力的打击”,犯了反右扩大化的错误。在 1958年的“大跃进”中,由于受到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推行的“一长代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即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和侦察、检察、审判工作“一条龙”等错误做法的冲击,使建立时间不久的预审规章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而且一些地区发生了把预审机构与政保、刑侦、劳改等部门合并的倒退现象。经过实践,一些单位认识到,这些做法不仅削弱了预审职能、违反法律规定,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还会出现某些偏差,导致错案发生以后才得到纠正。

(七)《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修改为《预审工作细则 (试行草案)》

1962年 10月 19日至 11月 15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还讨论了预审工作等七个工作细则(试行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1962年 12月 4日公安部将修改的《预审工作细则 (试行草案)》正式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行。1954年公安部制定的《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即行废止。

(八)召开第二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

1965年 3月 16日至 4月 19日,公安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坚决反对和肃清逼供信。深刻认识产生逼供信的原因和危害,认真执行毛主席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是非轻重的指示,反复在全体公安干警特别是侦察、预审干部中进行反对逼供信的教育;改进制度。预审干部要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领导干部要采取坚决态度反对逼供信。会议要求,预审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后一道工序,要坚决贯彻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把好这一关。会议还就整顿干部队伍,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加强预审工作的领导以及当前工作问题,提出了措施、要求。

三、预审机构和工作遭到全面破坏(1966.5—1976.10)

(一)“文化大革命”的三个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过程分为从 1966年 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到 1969年 4月中共九大召开、从中共九大至 1973年 8月中共十大召开、从中共十大到 1976年 10月上旬粉碎“四人帮”三个阶段。在第二、三阶段,周恩来、邓小平同志致力于纠正“左”倾错误,使各方面的工作有了转机,但受到“四人帮”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运动第一阶段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谢富治公然提出“砸烂公、检、法”,使许多老公安干警遭受严重的冲击和迫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机关基本陷于瘫痪状态。到运动第二、三阶段,在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支持下,公安队伍和公安业务工作虽有了一定的恢复,但由于受到“四人帮”及其帮派势力的严重干扰和破坏,仍然困难重重。

(二)预审局由军管会接管后被撤销

1967年 8月 7日,谢富治在公安部批斗罗瑞卿的大会上讲话,鼓吹必须“砸烂公、检、法”,全盘否定十七年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通过《公安红旗》等小报传向全国,造成严重后果。1967年 9月 6日,周恩来总理批示,鉴于公安部预审局两派斗争激烈,机构瘫痪,同意公安部党组提出的由北京卫戍区接管公安部预审局 (十三局)的请示。11月 19日,公安部党组向中央文革小组作了《关于军事接管十三局的情况报告》。报告说,担任军事接管的同志 10月 27日正式进入,10月 28日开始交接,11月 7日基本完成 (包括秦城监狱)交接任务。十三局建立军管会。原十三局的大部分同志撤出,参加公安部学习班,后来有的同志到“五七”干校劳动。1969年 4月 13日谢富治、温玉成 (北京卫戍区司令员)批准,撤销公安部十三局;“十三局军管会”改为“秦城监狱军管会”,归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建制,对外称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第七大队。6月完成移交工作。

(三)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工作的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优良传统及作风遭到严重破坏,在极“左”路线干扰和破坏下,唯心主义横行,形而上学猖獗,林彪、“四人帮”及其党羽大肆鼓吹“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没有材料从犯人嘴里掏”、“棒子底下出材料”、“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等谬论,造成大批冤假错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四)预审机构逐步恢复

1970年 7月 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成立。7月 4日至 15日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在革命委员会下设置包括预审组 (负责预审、劳改工作)在内的五个组。1971年 6月 24日,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贯彻情况,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组报周恩来总理《关于调整编制、机构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要保留包括预审组在内的行政机构为一室六组。1975年 4月,公安部调整局级机构,设政治部、办公室、政治保卫局、内部保卫局、治安保卫局、边防保卫局、劳改预审局。

四、预审机构健全和预审工作稳步发展 (1976.10—1997.6)

(一)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预审

1976年 10月粉碎“四人帮”的胜利,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新走上正确轨道。1978年 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拨乱反正,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公安部认真执行党中央的决策,揭发、批判、清查“四人帮”在公安部的党羽,进行拨乱反正,全面整顿和恢复各项公安工作,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公安干警的纪律作风,初获成效。1977年,公安部从全国抽调干部组成预审班子,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预审。预审人员讯问“两案”在押案犯,进行大量调查取证。1980年 9月 22日,侦查预审终结,公安部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进行预审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公安部对康生、谢富治的罪行进行了审查;9月 22日向中央纪委报送了康生、谢富治的罪证材料。10月 1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委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1980年 11月 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10名主犯提起公诉。从 1980年 11月 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审判。1981年 1月 25日,开庭宣判。

(二)召开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1979年 2月 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7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个重要法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公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从此,我国预审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安部为实施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准备,于1979年 7月 14日至 30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预审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即要坚决执行社会主义法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反对单纯坐堂问案;要正确执行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要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的规定。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预审部门纷纷召开预审工作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并将传达贯彻情况向公安部报告。

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以后,预审工作逐步恢复与健全并出现稳步发展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预审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条的规定,确立了预审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使预审工作有法可依。2.恢复与健全了预审机构。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为贯彻执行“两法”,普遍恢复与健全了预审机构,并调配与充实了预审办案力量,加强了办案装备建设。3.制定了《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 1962年 12月 4日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细则 (草案)》进行修改,制定了《预审工作规则》。4.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1979年 4月 21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预审文书格式〉的通知》,制定了《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 20种预审文书格式。同时还就预审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刷问题作出了说明。为了弥补预审文书格式的不足,同年 12月 30日,公安部在《关于印发〈预审文书格式〉的补充通知》中,又制定了《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鉴定聘请书》和《预审卷宗》等 4种预审文书格式,同时还规定了预审案卷 (包括主卷、副卷、秘密侦察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和制作要求。1989年 2月 26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的通知》([89]公 <审 >字 18号),对原制定的预审文书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相关的预审文书,共计 48种。5.加强预审干部的教育与培训。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后,各级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对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公安部预审局组织编写了适应高、初级班学习的两种《预审业务教材》,汇编了有关法规和经验介绍,培训了三期预审骨干和专业教师,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预审部门在预审局带动下,同公安院校合作,以会代训,组织巡回讲学团,进行培训干部的工作。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预审部门很快将预审、看守干部基本轮训一遍,适应了贯彻“两法”的需要。地、市、州、盟公安机关预审部门也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培训在职的预审干部。为了总结预审办案的经验和教训,努力提高预审办案质量,公安部预审局从 1982年 2月开始,就着手在全国预审部门收集典型预审案例,编写《预审案例选编》,1985年 2月、1984年 6月、1988年 3月、1993年 5月、1995年 4月由群众出版社依次出版了《预审案例选编》一至五集,收集案例 125篇,供全国预审干警学习、借鉴。6.预审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981年 10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公安部预审局编写的《预审业务教材》。1982年 5月,西南政法学院 (今西南政法大学)公安教研室编写付印了我国第一部《预审学》。1985年 5月,公安部预审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预审学术讨论会。1991年 8月,公安部预审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省公安厅、人民公安报社、预审探索杂志社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预审学术讨论会,将预审理论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1991年至 1994年,公安部教育局组织编写了《预审学概论教程》、《预审心理学教程》、《讯问对策教程》、《预审查证教程》、《各类案件预审教程》、《看守工作教程》等公安高等专科院校预审专业统编试用教材。1996年 3月 17日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后,预审理论研究又掀起了高潮,不少公安高等院校又重新编写《预审学》教材,预审干警和预审教学、研究人员发表了大量的预审论文。7.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办案质量。各级预审部门十分重视预审业务建设,经常举办预审办案经验交流会,开展预审办案质量检查和疑难案件“会诊”,想方设法提高预审办案质量。8.充分发挥预审职能,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服务经济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预审部门在“严打”三个战役,制止社会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和拉萨骚乱,继续开展“严打”,开展“打拐”行动等活动中,充分发挥预审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起诉犯罪嫌疑人,纠正冤假错案,保障无辜不受刑事追究。通过预审办案,发现犯罪活动规律和特点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预审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让其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预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996年 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尤其是第九十条的规定,它是在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它充分说明国家立法不是削弱预审,而是强化预审。1996年 6月13日,公安部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专门指出,要“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加强侦查、预审配合”,全国各地预审部门根据公安部的文件精神,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于火热的预审工作中去。大多数地方预审部门进行“升格”,提高预审部门的地位和级别。有的省公安厅成立预审监管总队,地、市公安局成立预审监管支队,县、市公安局成立预审监管大队,相应增加了预审人员,新盖了办公大楼,配置车辆、枪支等装备。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就着手制定《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标准》,草稿拟制出来后向全国预审部门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后,1996年 11月25日,公安部预审局向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湖北、广东省、市公安厅 (局)预审监管总队、预审处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市试行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标准 >的通知》。有的省预审监管总队根据新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预审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 3月 12日公安部预审局向北京、上海、广东、江苏、辽宁、黑龙江、甘肃、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预审处发出了《关于对重大暴力案件进行专题调研的通知》,总结预审办案方法和打击、预防犯罪的对策。

五、撤销预审机构实行侦审合并 (1997.6—2009年)

(一)公安部酝酿并作出侦审合并的决定,预审局更改为“监所工作管理局”

1997年 3月 12日,公安部党委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侦查、预审办案工作改革等问题”,“会议认为,40多年来,各级公安预审部门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的法律关、证据关和事实关,保证了办案质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预审工作经验,功不可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继续采用侦查、预审分设的体制来办理案件,大批案件就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因此,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侦查和预审部门的工作分工进行必要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是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也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公安工作改革的必然趋势。会议原则同意把预审局担负的预审工作任务调整到侦查部门,……”1997年 6月 9日至 11日公安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白景富副部长在会上作《大力改革和加强刑事侦查工作,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的报告,陶驷驹部长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白景富副部长在报告中指出“要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刑事案件,严格办案,依法监管,深挖犯罪,做出了突出贡献。预审部门承担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审讯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另一方面是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教育。而前一项工作恰恰是侦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修订的刑诉法的实施,侦审分设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实行侦审一体化,有利于保证办案时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这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对此,公安部党委决心已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骤实施。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可先调整,市、地、县一级条件成熟的先搞,认为条件不成熟的也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侦审合并,不是在侦查部门另设预审机构,而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尽快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为了使侦审合并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在磨合期内,侦查部门内部可以安排几个人专门负责对侦查终结准备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质量把关。原来的预审部门改成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按照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等级管理办法,认真抓好看守所的建设和管理,全面加强监管工作。”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后,1997年 8月 10日公安部发出《关于调整预审局等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通知说,公安部原预审局承担的指导全国公安机关预审工作任务,已经移交到刑事侦查局和政治保卫局、经济保卫局,预审局的名称更改为“监所工作管理局”,职责任务是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管理工作,管理秦城监狱。公安侦查预审职能合并,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公安机关根据会议的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骤对其所属预审机构也先后进行了调整。

(二)公安部积极推进侦审合并,但目前预审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

公安部党委对刑侦改革尤其是侦审体制改革十分重视,“石家庄会议”后,连续召开了多次会议,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始终没有放松。但侦审合并十二年多来,全国各地侦查机构的设置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目前,全国侦查机构设置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1.大部分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并,但最后由法制部门审核 (预审)把关。2.一部分公安机关撤销独立的预审机构,在刑侦部门设置预审 (案审、审理)支队或大队、中队或专职预审(案审、审理)人员。3.少数公安机关始终没有侦审合一,仍然坚持侦审分开。4.少数公安机关被经恢复已撤销的独立的预审机构。

六、六十年预审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坚持党对预审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预审部门的领导和预审人员应一如既往地忠诚于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预审的职能作用,在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服务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二)坚决执行社会主义法制

坚决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第一,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第二,学懂法律,会用法律。第三,切实公正地执行法律。第四,经常检查执法情况,坚持违法必究。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

坚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要求是:第一,如实揭示、反映案件事实。第二,把预审办案活动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

(四 )重证据 ,轻信口供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要求是:第一,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都要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在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时,要重视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样可以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第三,不轻信口供。不轻信口供,并不是轻视或否定口供的作用。

(五)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对单纯坐堂问案

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对单纯坐堂问案的要求是:第一,预审人员获取口供后要走出讯问室,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到案件发生的实际环境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第二,在讯问室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情进行调查研究,这也是预审办案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项必需的工作。第三,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或专门性手段对案情进行调查研究,如鉴定、辨认和侦查实验等。

(六)废除法西斯的审查方式,严禁逼供信

严禁逼供信要求是:第一,要加强严禁逼供信的教育,提高预审人员对逼供信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办案的自觉性。第二,要加强预审业务训练,提高预审人员运用讯问策略、方法的能力。第三,要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有逼供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逼供信的出现。

(七)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充分发挥预审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为起诉、审判打下良好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原则。建国六十年来,预审制度和工作由合到分,由分到合,合中有分,之所以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就是它在刑事诉讼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起诉、审判的一项基础工作,这项工作做不好,直接影响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的历史时期,不管预审的形式如何,预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Key works:china’s founding;sixty years;pre-trialwork

Outline of sixty years’pre-trial work since China’s founding

YUN Shan-chen
(Hubei Police College,Hubei,Wuhan 430035)

In the past sixty year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China pre-t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re-work experience five historical periods as follows:set up as a sub-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ecurity or Public Order departments,worked as a independent organization,completely destroyed,developed steadily as a right and all-around organization,merged the work of recce and censor.During the time,many successful experiences were gotten,but lessons of failures followed too.Reviewing and summing up the experiences of the 60 years’s pre-trial work would make significant sence for both further understanding the place and function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police work,and self-examination of the present pre-trial practice.

D631

A

1008-7575(2010)02-0022-05

2009-10-08

云山城 (1957-),男,湖北襄樊人,湖北警官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预审学研究。

(责任编辑 :王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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