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显鹏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205)
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改革探析
刘显鹏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205)
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偏重理论讲授、脱离实际,加剧了法科学生就业的困难。法学本科教学应以素质教育为指导思想,激发并培养学生的危机意识、方向意识和职业意识,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中心,做到基本教材和辅助读物的统一、理论和实际的统一、被动学习和主动学习的统一、智育和德育的统一、专和博的统一。
法学本科教学;素质教育;综合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当前法学本科生就业率“居低不上”、众多法科学生面临“毕业即失业,毕业即转行”的严峻形势下,反思目前我国法学教学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为改进教学理念和方式,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实现师生良性互动、和谐共进,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应当以素质教育为指导,强化“三种意识”,实施“五个统一”,不断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
我国大学教育中不少学科片面重视纯理论教育乃是不争的事实,法学本科教育亦属其中。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故脱离法律职业和实践的法学教育自然难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可见,法学教育的任务和自身特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1]即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资源的历史使命,既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职业后备人才,又要为全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
在将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宏观目标这一点上,人们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在具体径路的设计上则是见仁见智,大体有通识说、[2]职业教育说、[3]精英说[4]以及素质教育说[5]等。由于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的内容相当浅易且大多脱离实际,既谈不上“通才”,也无“一招鲜”,通识说有将法学混同于一般专业之嫌,无从突出专业优势;职业教育说极易使法学教育蜕变为司法考试培训,名为大学实为技校,有违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初衷;精英说等大而无当,严重脱离现实,也违背社会现实的需要,基本无可操作性。故笔者倾向于以素质教育的提升来定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即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通识内容和职业定向教育。
大学是学生成人、成才的关键时期。然而,不少大学生往往沉浸在象牙塔里,不太关注社会现实,或只能看到一些表象而无较深刻的认识,这使得他们不了解自身的优、劣势所在,也很少考虑毕业后的出路 (特别是大四之前)。不改变这种懵懵懂懂的状态,大谈提升能力实属奢谈。因此,提升能力的前提是端正认识。具体办法是,激活并强化学生的危机意识、方向意识和职业意识。
(一)危机意识 危机意识,是指通过介绍国内法学教育的现状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严峻形势现实来警醒学生;通过强调司法考试和继续深造的重要性和难度,以激励学生。只有如此,学生们在校期间才能时刻保持一种“只争朝夕”的紧迫意识。在大学教育的实践中,不少学生在期末考试前几天突击复习一下也不难取得较高的分数,但这样很容易让学生产生短视认识——以为学习某门课程就是为了应付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从而产生懈怠心理。通过强化危机意识,学生对于专业学习不再满足于应付期末考试,而有了更高的追求。
(二)方向意识 方向意识,是指学生在认真学好每一门课程的前提下,发现自己的兴趣爱好之所在,有意识地重点培养和发展。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大多数院校的法科学生要学习十余门主干课程,很难对某一部门法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很多学生只是泛泛地学习一点知识,缺少钻研意识,学而不精。鉴于不少学生毕业后会选择考研,较早明确方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即使不继续深造,适当的有所侧重也比平均用力要好。同时,学生要善于发现问题,并积极思考对策,善于运用所学的知识为现实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此所谓问题意识。有了方向意识,才有钻研的冲动,才会发现问题,并探求解决之道,故问题意识隶属于方向意识。
(三)职业意识 职业意识,是指基于大多数法科学生都希望今后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的事实,应有意识地尽早培养其学以致用的能力。我国目前的本科法学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法学理论,[6]教师也大多认为实务问题只是法律技能的操作,很容易掌握,无须在大学课堂上讲授,由此导致学生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实则不然。许多法学教师其实是因缺乏司法实务的经验故在教学上表现为“轻实务”,这种理论素养和实践素养不平衡的矛盾实际上体现了教师素质一种局限性。学生若能意识到这一点,自己主动地、有意识地培养实务方面的素养,自然大有裨益。
在“三种意识”的作用下,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中心的教学目标自然应运而生。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法学科目的授课不应限于传统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等纯理论的介绍,还应结合我国现有规定进行讲解,且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应向学生予以阐述。仅把某个知识点讲清楚是不够的,还应当运用多种方式激发学生深入学习的兴趣。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做到“五个统一”:
(一)基本教材和辅助读物的统一 就教材层面而言,一般法学教学以通说为主,很少涉及编者个人独特的见解,故教材之间的差异并不能完全满足对学生思维的启迪。不少优秀的论文和著作,基于其针对性和独创性均较强的特点,若作为辅助教学读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教学的重担,亦可拓宽学生的视野,进而产生较好的效果。
(二)理论和实际的统一 法学教育不能仅崇尚空谈,而应是与实践紧密相连。在按通常方式讲授概念、特征及意义等基本理论后,学生对某些问题可能仍不能有较清晰地理解,不知其实际运作状况,更不知其利弊得失。在课堂教学中,不必面面俱到,应当讲解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除应适当讲一点域外的相关知识并作比较外,更需要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讲解规范及实践操作,从而让学生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具体来说,应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强化司考意识和考研意识。在教学中,不仅要把书本上的道理讲透彻,还应结合司法考试题目或考研题目对学生进行考查。这不妨理解为对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应试教育的一种修正。法学教师不能只顾完成教学任务,还应设身处地为学生的前途着想。从功利的角度讲,如果一名法学“高材生”参加司法考试或考研屡试不第,其能力恐怕会受到质疑,其自信心也会受挫。对于大多数会走这两条路的法科学生来说,应试能力是很重要的。当然,这也可以算是从实际出发的一种表现。第二,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判或邀请法官或律师作民事审判方面的讲座,使学生获得直观的印象。第三,通过实证考察来增强学生的观察和分析能力,通过案例分析的“演习”来增强学生的思辨和表达能力,鼓励学生兼修法律诊所课程,从实践中汲取养分。此外,去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也是一条重要的学习途径,不过一般不宜过多在本课程教学进度中进行。
(三)被动学习和主动学习的统一 在学习方面,教师固然起着重要作用,但真正的决定性因素仍是学生自身。博学多才的老师和勤奋好学的学生——这一“理想组合”,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无论采取何种教学方式,对学生而言,课堂学习仍属被动学习的过程。被动学习的效果可能比较直接,但其效果可能不够持久。必须使之与学生的主动学习相结合,才能使学生巩固所学,并切实提升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项措施:第一,每堂课的前五到十分钟提问,从而促使学生课前预习和课后温习,有利于教学的顺利开展,也可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第二,预留特定课时鼓励学生讨论,让学生就自己最有心得的部分内容作详细的讲解和交流,并以加分作为奖励。第三,倡导终生学习的理念,强调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鼓励学生钻研和深造。当然,这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主动学习。
(四)智育和德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如果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演练,忽视作为法律知识和能力赖以形成的伦理性格的培养与塑造,这种教育注定是肤浅和空洞的,所培养的学生就只能是法律匠人而不是“社会医生”,其工作亦无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伦理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具体而言,就是要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伦理认知和行为能力,树立追求法律正义的精神,一切活动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宗旨,从而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医生”。[7]可见,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对于完整的法律人的塑造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情弱者、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尊重事实真相、追求平等和公平、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今后应具有刚直不阿、防腐拒蚀的品格等,均是比较典型的法律伦理。一个和德育相关的问题是课堂纪律。学生在课堂上一般都会遵守纪律的,不会窃窃私语、吃东西、打电话等。也许有人认为,法科学生不遵守规矩是自由散漫的表现,不利于严谨学风的培养,事实上并没有这么严重,只要尊重并理解学生,讲课的内容吸引学生,课堂纪律几乎不成问题。
(五)专和博的统一 从社会这一更大范围来讲,法律只是众多规范的一种。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这些是被不少无意中带有“法治浪漫主义”倾向的法律人所忽视的,在教学过程中这一倾向表现得尤为明显。须知,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8]因此,在传授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的同时,法学教育应当关注时代与社会,不要过于相信理论和逻辑。除了灌输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的视角,启发他们懂得法律应当是什么。此外,应提醒学生注意轻重缓急,自己所选的课程都有必要学好,要合理安排时间,而不能过“专”。
[1]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 [J].法学, 2005,(2).
[2]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J].法学评论,2002,(1).
[3]廖益新.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中的问题与改革[J].法学家,2003,(6).
[4]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J].高教探索,2008,(3).
[5]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
[6]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家,2003,(2).
[7]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
[8]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2).
责任编辑 袁小鹏
D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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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78(2010)04-142-03
2010-03-03
刘显鹏 (1980-),男,湖北襄樊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