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峰
(海南大学 人文传播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寻找“审美”与“意识形态”的交集
——对重新界定文学本质之争论的认识及反思
胡国峰
(海南大学 人文传播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发生在2005年到2006年的文艺界关于“重新界定文学本质”的论争,有着深厚的历史、时代、文化背景。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文学的“审美”与“意识形态”属性上,这次论争无疑会给当下社会文化转型语境中“审美意识形态”理论的深化带来很好的启发,并势必对中国文艺理论界发生重大影响,预示着文艺理论多元化时代的到来。
审美;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
上世纪初新文学发生之初,文艺界曾有过散见于各类刊物作品中的对于文学本质的论争,但由于当时特殊的救国救亡历史背景,现在看来,这些论争更多的是停留在文艺的功能观层面上,而对文学内在规律、本质属性缺乏探讨。建国的三十年后,在左翼文论引领的文坛格局下,反映论一直成为我国文艺理论界在解答文学本质问题时所坚持的指导思想,从而使文学与马列文论框架下的“意识形态”概念首次产生了联系。
反映论坚持传统马列文论的观点,认为作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受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决定和制约,随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决定作用),并且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能动作用);是典型的生活现象和精神生活现象的统一。反映论肯定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坚持文学从属政治上层建筑,并将这种当时所理解的马列文论与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思想结合在一起,把文学的教化工具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
“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主张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拨乱反正”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作为文学与政治关系的折中,这一定义很快在学术界确立了其在回答文学本质问题方面的权威地位。该理论认为,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含两个部分,即政治上层建筑(实体性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它构成了社会的政治结构;思想上层建筑即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社会文化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是一种精神活动,所以属于观念上层建筑,也就是意识形态。通过这个定位,文学与哲学、宗教、道德以及其他艺术处在同一个平面上,而在这个共同性基础上文学的特殊性体现为它是一种审美反映,是通过审美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所以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具有双重属性,意识形态性为其一般属性,审美性为其特殊属性。
这一关于文学本质的理论描述在90年代之后随着童庆炳教授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在全国各地发行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直到2006年,童教授依然认为“我把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学理论教程》,用这个教材的学校已经接近千家了,另外据我们的统计,二十几本重要教材都采用“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所以这个概念是逐渐趋于成熟的,里面可能有些理论的缝隙仍然没有完全论证好,但我们会继续努力完善,把它作为一个核心概念”。[1]
事实上,自2000年童庆炳教授将“审美意识形态论”命名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就已经招致了多方的反对意见,不少学者开始撰文质疑这一提法以及“审美意识形态论”的主张本身,并最终在2005年到2006年间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论争。质疑者中以北京大学的董学文教授发文最多,影响最大。
2006年4月7日和8日,“文艺意识形态学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会议论文结集为《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出版,主要反映了质疑一方的态度和立场。面对一片反对之声,钱中文先生撰写了《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及其历史生成》的长文进行反驳,重申“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立场,主张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逻辑起点不是意识形态,而是审美意识。论争是在各个方面展开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文学是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式,二是 “审美意识形态”是否是一个整一的范畴,是否具有概念的合法性。[2]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学界对于一个已沿用多年的简单定义会产生这么大的兴趣?重新界定文学本质究竟有何现实意义?我们能不能就这一问题争论中得到些新的启示?那么,我们首先有必要关注一下这场论争正反双方各自的坚持。
(一)文学是“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式”
如前所述,“意识形态”论者认为,文学是一种精神活动,所以属于远离经济基础观念上层建筑,也就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式”论者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其表述太过于含混、折衷,不利于厘清“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区别,意识形态要受经济基础决定,并必然具有阶级倾向性。以吉林大学的李志宏教授为例,明确反对将意识形态等同于观念上层建筑。依照他的认为,社会的组成具有两个维度: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社会结构维度包括一个层级序列:经济基础——设施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社会性质维度包括一个对应序列: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意识形态;每一个具体社会观念、社会意识都是这两个维度的汇合。因此文学只是一种具体的社会意识形式,属于观念上层建筑,但不是意识形态,虽然它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3]正是基于类似的观点,董学文教授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这一文学本质的新界定。
双方围绕马克思是否说过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不是观念体系及到底可不可分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对意识形态这一定义本身展开了争执。
(二)“审美意识形态”概念能否成立
当“审美意识形态”概念遭到质疑时,“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支持者回应说“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整一的概念,义如《文学理论教程》中对其展开的进一步解释:文学 “既是审美的也是意识形态的”,“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既是形象的也是理性的”,“既是情感的也是认识的”。
那么,意识形态能否像“政治意识形态”、“文艺意识形态”这些人们日常用词一样在其前加修饰语呢?反对者也提出了两个理由加以反驳:一,审美所涉及的是感性的、形象的、具体的东西,而意识形态指的是抽象的观念,这样强扭在一起只会产生混乱;二,“审美意识形态论”重点是打在审美上还是打在意识形态上。
看来,不管是分开理解还是作为整一,这场争论还要继续。
在这一场论争中,争论双方不管分歧多大,但下面三个方面是一致的:一,都在社会结构中对文学进行定位;二,都将意识形态归属于意识范畴;三,都致力于为文学寻找一个本质。而作为论争的焦点,则停留在文学的“审美”与“意识形态”是否存在或存在怎样可并言说的交集。
我们注意到,此次争论的发生不仅是文学理论自身完善诉求的反映,也是和对文学的当下低迷反思、对网络文学等新形式文学性的思考及摆脱主流意识形态羁绊、重建民族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愿望分不开的。
对于此次论争,笔者提出以下看法:
(一)界定应抛弃所谓的“文学本质”论前提
历史地看,文学作为研究和关照的对象,自有文学以来就成为研究者们不断定义和规范的东西。但是,无论是中国古代的“言志”还是“缘情”观,无论是西方古典的模仿说、再现说,还是近代的表现说,抑或是20世纪开始的对“文学性(诗性)”的所谓客观研究,都能清晰地告诉我们文学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和功能,但又都不能穷尽我们对文学的全面感受和理解。总体来说,所有这些对文学的规范,都有各自对文学的独特领悟和认识,并且在特定时代主宰了人们对文学的观念视阈。但是,迄今并没有哪一种理论观点可以成为人们定义和规范文学的唯一标准。事实证明,文学史对文学的认识和知识规范是一个不断地拓广并深入的过程。同时,也说明文学自身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封闭体系,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开放系统。
文学本身就是一个历史与文化的建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文学,也没有永恒的文学本质。任何一种特性被规定为所有文学作品的属性,并用“文学”这个词来表示它时,就会产生纰漏。因此,对文学性的把握不可能一步到位,只有将文学的诸多要素综合起来考察,才可能逼近文学的本质,更好地认识“文学性”。
关于“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争论暴露了以“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学本质规定的局限性,因此关键是要抛弃在定义文学时企图找到一个绝对的、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定性这种本质主义思维。
(二)反思要建立在对文学与意识形态学说关系厘清的基础之上
“审美意识形态说”只是意识形态学说产生后,人们对文学的一种新理解新表达,它的理论活力来自于与自身紧紧关联的特定时代的哲学和社会文化结构需求。在西方文化中,意识形态学说从弗朗西斯·培根和托马斯·霍布斯这样的思想家的思维中萌生,在法国大革命的余波中由安东尼·德斯图·德·特拉西首次明确。特拉西在其《意识形态原理》中将“意识形态”(idealogy)作为“一种新的观念科学”或“观念学”提出来,随后这个概念逐步发展成为解析知识、科学和社会结构、文化状态、实践运动的“总体性概念”,带上了十分明显的哲学方法论色彩,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它成为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为解析社会结构、文化状况和推进革命性社会实践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必然要将影响力量释放到文学理论之中。作为人类重要的文化表达方式之一的文学理论,不但无权拒绝这种影响,反而要在这种影响中拓展阐释领域,积蓄阐释力量。其结果,文学理论必然意识形态化,成为特定时代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意识形态的任何考察都难以避免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即所有关于意识形态的观点自身就是意识形态的”[4]。
值得注意的是,文学理论的这种观念性品质会再次促使自己把意识形态特点投映到对象世界中,对自己的对象提出意识形态要求。在这种状态下,“文学是什么”必然要产生新的答案——接近意识形态的答案。发展到极至,文学理论的意识形态本质甚至会转变而为文学的意识形态本质。结果,文学与文学理论之间逻辑意义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换言之,意识形态这个具有特定的观念化理性化意义的范畴在将文学鲜活的独特性纳入其中时必然会一定程度消解、排斥文学的这些特性。“意识形态的影响是围绕着把文学本身概念化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围绕着散漫的体制形式而产生的,文学作品是通过这种形式四处传播。”[5]可以肯定地说,在文学理论这种经由“意识形态”范畴所形成的话语强力中,文学在为适应这种理论定位付出代价之后,必然会积蓄起反向张力。文学与文学理论的冲突成为必然。
承认文学和文学理论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东西——如韦勒克和沃伦所说的那样:“我们必须首先区别文学和文学研究。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情:文学是创造性的,是一种艺术;而文学研究,如果称为科学不太确切的话,也应该说是一门知识或学问。当然,也有人想消除这种区别。”[6]——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肯定,文学理论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性不可能以同样方式转移到与之截然不同的文学之中,更不可能成为文学的本质,因为文学并不为理论而存在,虽然它需要理论来推进它。不注意这一点,我们实际上是看不到文学作为艺术的特殊性,结果肯定会因为思维与方法上的错误导致观念上的错误,形成对文学的生硬理解。
因此,反思文学本质界定方式,应该注意到文学与意识形态学说的基本关系,应该从文学特点和意识形态范畴本身进行考察。应当看到,审美与意识形态绝不是互不相关或者对立的两个领域。文学不是某种经过限定的意识形态,但充满了意识形态性,这是生活影响和文学理论规约的结果。在界定文学本质的时候,应保持对文学理论意识形态内涵的自觉,避免将文学理论对文学的价值诉求转化为文学的本质定义。
(三)论争的意义:预示着我国文艺理论的多元化时代到来
我们发现:不管是以钱中文、童庆炳为代表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论争的坚守与深化,还是以董学文为代表的“审美意识形式”论者在“解释学还原”原则下对文学本质的重新阐释,甚或如南京大学的王杰教授主张的在艺术生产领域中 “审美意识形态看做与‘审美关系’的基本一致”,无疑都会对在当今社会文化语境中深化“审美意识形态”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同样,如上所述,此次论争的发生绝非文艺界一次偶然事件,它的发生实质上是当下社会转型期主流意识形态转型的产物;同时,又是对当下文学创作、批评社会化倾向的反动,从一开始就有着类似西方结构主义力图使文学研究转向自身、回归科学化的内在诉求。因此,论争对于我国文艺理论的重构无疑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希望,它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我国文艺理论的多元化时代的到来。这或许正是这次论争的意义所在,且让我们翘首以待。
[1]童庆炳.文学本质观和我们的问题意识社会科学[J].社会科学,2006,(1).
[2]许娇娜.审美意识形态:走出文学本质论——对“审美意识形态”论争的反思[J].文艺争鸣,2008,(3).
[3]李志宏.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66-75.
[4][英]大卫·麦克里兰,孔兆政、蒋龙翔译.意识形态(第2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2,16.
[5][美]约翰·吉洛利.意识形态与经典形式:新批评的经典形式[A].阎嘉.文学理论精粹读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1.
[6][美]韦勒克·沃伦,刘象愚,等译.文学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1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