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的探讨
——浏阳市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试行情况分析

2010-08-15 00:44:08骆启顺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常任制全委会党代表

骆启顺

(中共浏阳市委党校 湖南 浏阳 410300)

对落实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的探讨
——浏阳市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试行情况分析

骆启顺

(中共浏阳市委党校 湖南 浏阳 410300)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实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是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浏阳市试行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分析总结这些经验对进一步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改进农村党的建设有比较好的启示。

乡镇,党代会,常任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对于,处于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的中国共产党,如何进一步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浏阳市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试行为例加以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浏阳市乡镇党代会常任制试行的主要成效

一是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使党组织扩大了影响力,增强了号召力,焕发了新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部分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不管党和治党不严的状况。

二是增强了党员的归属感。由于党代表直接联系党员,这就使党员的政治诉求有了回应,精神上有了“依托”,心灵上有了“慰藉”,变“游子”为“爱子”,体现了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拓展了自由表达思想的平台。

三是保障了党员的基本权力。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使党章规定党员的“六权”,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和满足,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

四是在党组织与党员之间铺设了一条信息通道。由于党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和群众之间增设了一条“信息通道”,增进了彼此间的相互了解,减少了内耗增强了互信和办事的合力。

五是增强了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党内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管理的权威性和监督的实效性。

六是取得了一批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经过六年的试行,目前,浏阳市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已初步形成党代会年会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代表考核制度等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更为重要的是在基层党员和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民主的大洗礼。

绝大多数党员认为,党代会常任制的试行,解决了党代表任期内“一次会议、一次代表、一次作用”和“报到时握握手、开会时举举手、离别时挥挥手”的问题,有利于党代表在任期内全面履职。由于扩展了党代会、全委会和党代表的职权,党代表(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全委会和党代表经常性的作用得到加强,党内更显活力更显和谐。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落实和完善乡镇党代会常任制

1.增强法理资源,提高法治化水平

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代表的权威性来源于选举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代表履职的内在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和权力保障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遵循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和党内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一要优化代表结构,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结合本辖区人口、产业、功能区划等特征,合理分配代表名额,适当扩大党务工作者、党建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知识分子的代表数额。

二要明确代表任职的资质条件。要对党代表的党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水平、道德修养、议政能力等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规定,不能把党代会代表的资格看成是一种政治荣誉,而应看成一种职责、一种要求、一种压力,并逐步将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作为党内干部的重要选拔机制。

从推进依法治党进程的要求,应适应时代发展和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在总结实践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法》或《党的代表工作条例》,以规范代表资质、权责及其活动,使代表身份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代表活动有章可循,并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要健全完善参选人竞选规程。从报名、资格审查、公示、选举、监督等各个技术规程,全方位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有选举权的党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选举方能有效,应成立相对独立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的配合,全方位监督整个选举过程,选举委员会应提供有助于参选人充分表达自己参选意图、目的和能力的平台,以便选举人能全面了解参选人的思想和能力,从而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要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党章第11条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要确保这一条规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必须要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以组织提名和自愿参选为辅,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

五要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和秘密投票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对代表承诺进行监督,制定对参选者的承诺进行考核的制度,当选党代表履职如果出现违约,可罢免代表资格,要建立秘密投票制度,确保选举人真实意图和选举权不受干扰和侵害。

六要适时修改和出台有较强科学性和操作性的选举条例。要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民主发展要求和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科学、民主、依法出台具有较强科学性、操作性和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为增强党代表产生的合法性,进而达到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建议采取“两票制”的选举方式。即先由党外群众对候选人投信任票,再由党员同志投选举票。这样做至少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提高了群众的政治热情和参与度解决了党代表公信力和公信度不足的问题,二是增强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增强制度资源,提高制度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调查显示,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对此,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党代表培训列入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要建立健全激励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要进行表彰奖励,特别优秀者可定为专职党代表,并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侯选人,享受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要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要建立向党章宣誓的制度。党代表一经当选履职,必须由党组织组织代表集体向党章宣誓,以强化党代表对党和党章的忠诚意识,提高忠诚度,要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要建立代表考核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要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接受全体党员监督。对不满意率超过一定比例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批评,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

三要建立健全任期、辞职、罢免制度。代表任职期满,应重新进行选举,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四要建立健全党代表权力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评议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两委”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两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党的负责人(直至书记)的弹劾案。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两委”成员。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的调查。这是落实党代表权力最为重要的内容。第三,审议党产收支和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审查党内法规,修改和制定适合本地的党内规章制度。

五要建立健全评议制度、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闭会期间应有专门的机构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两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增强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是要建立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探索建立党内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党内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公示,从法律层面上,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党内监督机关要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

二是党内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要举行听证会。这是党代表应享有的权力。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国家应尽快出台《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活动公开透明,并依法依纪规范运行。

4.增强组织资源,提高组织化水平

一要保证党代会在党内的领导机关地位。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确保其权威性。目前在党的实际生活中,相当多地方的党代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党委常委或书记手中,党代会的决定缺乏实际约束力,常委会或书记的随机决定才是真正的权威。因此,必须用组织和制度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用组织和制度遏制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的倾向,各级党委和纪委向代表大会的报告更多的地要带有汇报述职的性质和成份。

二要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全委会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实际履行党代会(年会)的部分职能。《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实际上履行党的执行机关职能。目前,理论和学术界已就改变这种状况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如有的学者主张在现有党内权力架构内,在适当减少全委会和常委会人数的前提下,实现党代会常设机构直接与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取消实际很少召开的党的各级代表会议),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同时,随着党委副职数的明显减少,可取消书记办公会和实际存在的书记碰头会,改变目前因党委会内部层级过多而难以监督的状况。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这样,党代表就能真正成为党代会的主体,进而真正落实其党内监督主体地位,并因此得到组织保障而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三要适度实行党内权力的分割与制衡。目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高度集中于常委会,特别是几个书记,又特别是“一把手”手中,这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弊端是明显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十六字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适度实行党内权力的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形成党内“三权分离和制衡”的格局。规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决策权属于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大会选举出的常设机构,执行权属于大会选举出的常委会(或执委会),监督权属于大会选举出的纪委会(或监察委)。常设机构、执委会和纪委会均对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纪委会不对执委会和常设机构负责,只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同时对上级纪委负责。这样一个制度安排和要求,目前已成为党内党外群众趋于一致的看法和带有普遍性的共识。从学理上分析,也符合政治法理逻辑。

扩大和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党中央顺应时代潮流,站在巩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高度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进行的重大布署,是党内自我改革和完善。它不仅要求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的改革指导思想,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践行之。如此,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将是一个使党和国家兴旺发达,进而达到以党内和谐推进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

[1],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67.

D2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3605,2010,01-0103-04

2009,-11-28

骆启顺,男,湖南宁远人,中共浏阳市委党校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责任编辑:黄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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