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低保制度走样的原因及其纠正

2010-08-15 00:44:08邹卫平曾清海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走样补差督导

邹卫平,曾清海

(中共慈利县委党校 湖南 慈利 427200)

浅论农村低保制度走样的原因及其纠正

邹卫平,曾清海

(中共慈利县委党校 湖南 慈利 427200)

由于农村低保制度本身的缺陷、执法中的指标化、群众监督和法之约束的不完善,致使农村低保在执行中走了样。防治走样的农村低保,一方面,要通过统一全国的“标准”—“低收比”与“补收比"统一筹、支低保资金。另一方面,制定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

农村低保,执行,规范

“社会保障与人民的幸福息息相关,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明确提出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思路。”[1]农村低保应是给缺乏“造血”能力的农村家庭直接发放生活补助,是对“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直接给予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救济,该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农民群众的惠民制度。但是,农村低保在执行中走了样。要认真分析其原因,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及规范其执行的措施。

一、农村低保走样的原因

一项制度的准确执行,即取决于该制度的准确性、可操作性,也取决于执行者是否严格按制度要求操作以及对执行者的约束、监督。

1.低保指标化

某些地方相关部门在农村低保执行中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而是简单地将低保人数按一定的人口比例下放至基层。某些地方民政局按2,人口比例将低保指标下放至基层,如某县园艺示范场有近千人得了20个低保指标。低保的指标化,造成了“指标值”与实际“应保量”的不符,致使有些基层组织“值”大于“量”,而有些则“量”大于“值”。“值”“量”不符直接造成低保的不公平,“应保未保”与“非保而保”。

2.颠倒执行程序

一方面,由于低保的指标化,决定了农村低保的执行必定是由上而下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低保的最终审批权在行政主管部门,而该部门审批的只是“量”而非“质”,“量”的审批是完全可以在办公室作出的。例如,有些地方,吃低保的当事人从没写过申请,群众也不知道什么叫群众评议,群众看到的只有基层领导给获保者发放低保证,于是,一些怪事发生了。例如,某些村的村干部将某些应吃低保的农户每家只给一个低保“指标”,将剩余的“指标”安排给自己的家人、亲戚,一个家庭一个人吃低保的现象在某些乡村比较严重。

3.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现实社会中,群众看到了并在议论着走样的农村低保,但他们的意见、议论丝毫不起作用,他们也觉得无可奈何。在有些地方,群众根本不知道低保制度的精神,许多人都是通过道听途说略知一点皮毛,因为这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从不向群众宣传低保制度,这些地方不可能有群众监督,群众对“官系保”等走样的低保也只能是望“官”兴叹。

此外,对于低保执行中违背制度精神、颠倒执行程序等行政行为,还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具体惩治规定,对于“官系保”等走样的低保该怎样惩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及其执行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首先,在农村低保制度中应确定全国统一的“标准”。目前,我国有统一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但这些标准又不适宜在各地区采用,那么,该怎样确定全国统一的“困难标准”或低保标准便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标准、低收入标准仅仅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平均值,该平均值若适用于贫困地区则显偏高,若适用于发达地区则显偏低。但是,该平均值的确定为各地区确定适宜的低保标准提供了一种方法或计算上的参考。

在低保制度中还有一个应该统一的标准,这就是补差标准。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补差标准,我们缺乏可参考的量。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假设国家以1196元为低保标准,补差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那么,该1000元占平均收入或低保标准同样有一个比率,1000元/4140元×100,=25,,或1O0O元,1196元×100,=84,,即补差标准占人均收入的25,或占低保标准的84,,若我们采用补差标准占人均收入的比率,我们姑且称之为“补收比”,,各地若采用相同的“补收比”,则同样将补差标准在“质”上统一了。

其次,在致困原因中,第一,病残、无劳动能力皆属非自然的意外,而年老体弱则属于人类普遍的自然现象,故年老体弱不能等同于其他致困原因。第二,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年老体弱”必须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当然,国家将所有年老体弱者低保最好,。那么,子女赡养能力便成了重要的参考因素。这里,“低收比”同样适用,子女的“收入比”,家庭人均收入占地区人均收入的比例,大于“低收比”,加上老者后仍大于“低收比”,则该老人不该吃低保,子女“收入比”小于或等于“低收比”,或高于“低收比”但在加上老人后低于“低收比”,则该老者可吃低保。

再次,鉴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的不同,以及财力越弱的地区所承受负担越大,我们建议,低保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统筹统支。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除农村低保对不同地区产生不同负担的不公平的问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不良的连锁反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低保资金的到位以及有利于实现“应保尽保”。

2.废除低保指标化

“一刀切”式地将农村低保指标化,使低保脱离了实际,直接导致了“应保未保”与“非保而保”,它在低保走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废除。基层民政部门与基层组织应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通过群众评议来了解实际情况,确定低保的实际人数。

3.制定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低保执行是由下而上的程序,关键在于如何保障以下程序得到切实执行。

第一、低保执行的启动必须是申请人的申请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便不得启动低保程序。为了启动申请人的申请,地方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制度,组织广大群众学习制度,使群众准确理解、掌握农村低保制度的精神、程序、措施。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审批要把好“质”关,必须以群众的评议结果为基础,没有群众的评议便不能有行政机关的审批。

第三、审批结果必须公示。制度应规定,不公示的审批无效,可通过群众的举报被废除或变更。

4.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与法律约束机制

第一,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开低保的监督举报电话,包括督导机构的电话和问责机构的电话。

第二,地方政府应确定督导机构对于群众的举报,督导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走样的农村低保可以通过群众的举报、督导机构的办理而得到纠正。

第三,为了确保督导机构对群众举报的响应应确定问责机构,该机构领导和督促督导机构。

第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农村低保执行的惩治等约束性规范,对于“官系保”、“非保而保”应规定法之惩治依据,例如,对“官系保”规定,不仅追回保金,还要给“官员”一定的处罚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来防预农村低保的走样。

[1]邓微.构建以社会保障基本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社会系统工程[J].湖湘论坛,2009,(5).

C91

A

1009-3605,2010,01-0033-02

2009,-10-16

邹卫平,男,湖南慈利人,中共慈利县委党校校长,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责任编辑:黄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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