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及趋势分析

2010-08-15 00:53张亚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性暴力施暴者家庭成员

张亚军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及趋势分析

张亚军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亲密伴侣之间存在的暴力行为。广义的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展到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行为内容包括身体暴力、经济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等。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所具有的行为隐秘性以及起诉率低等特点,使得家庭暴力的遏制存在很大的难题。同时,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现象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治理,以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家庭暴力;以暴制暴;受虐妇女

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的和世界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我国几千年“家长文化”及“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不论是在文化匮乏的农村还是在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城市,因此毒瘤产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一直没有淡出人们的视线。家庭是社会的元素,社会和谐需要依靠千千万万的家庭的和谐才能真正地实现,因此,研究家庭暴力的内涵,并由此明确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以及暴力的形式内容、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形成特点及发展趋势,是有效制定打击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方针和策略的基础和前提。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答案,而且由于各国在国情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各国在“家庭暴力”的内容界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外国对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与此不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待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害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1]。

英国的家庭暴力案件主体通常认为可以是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下的任何关系,不过以成年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之下的暴力行为为普遍。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暴力侵害的多为妇女。英国内务部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宣传品将家庭暴力表述为: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属于控制行为,包括在各种亲密关系中发生的一切形式的身体、性和情感上的虐待[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实施家庭暴力者与受暴者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界定。美国律师协会将家庭暴力的范围认定为包括“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而对于如此广泛暴力的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的关系则限定为“亲密伴侣之间”,当然对这种亲密伴侣的范围理解并没有进行具体限定,对于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的性别差异也没有进行大概的分析。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界定相对比较简单,仅就家庭暴力的范围予以表明,即“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其他权利暴力、情感暴力”,而对于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与受暴者之间需要界定为何种关系,则没有进行清晰界定。英国的家庭暴力方面的分析则显得比较广泛,其不仅将家庭暴力的范围划定为“一切形式的身体、性和情感上的虐待”,当然包括了身体、性、精神、情感或者心理暴力,也明确表明包括以这种暴力相威胁。同时,英国法律将家庭暴力犯罪者的范围扩大到“各种亲密关系中”,更是突破其他国家立法所认为的家庭暴力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的看法,将主体范围界定为不仅包括亲密伴侣之间,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当然,英国法律也承认,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男女的性关系之间的伴侣之中,而且实施暴力者多为男性,而受虐者则多为女性。

综上所述,外国法律及相关政策中对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的界定比较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的界定并不是以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有无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而是更注重两者之间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另外,外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内容也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对身体、心理、其他权利、性以及情感的伤害。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范围及主体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3]我国台湾学者周月清认为,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配偶暴力或婚姻暴力,指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语言、身体或性暴力侵害。二是儿童暴力,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对儿童施加身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忽视,导致儿童的健康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三是老人暴力,指引起家庭中老人生理和心理伤害、恐惧和不安的言行,如殴打、恐吓、拒绝赡养或照顾不当等。四是手足暴力,指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引起心理和生理伤害的言行,包括殴打、恐吓、性攻击等[4]。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上述我国学者及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赞同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的观点,侧重于家庭暴力中的“家庭”两字,而不是仅仅限于两性之间的男女关系上,从而实施家庭暴力者与受暴者之间只要存在“家庭成员”的关系,即可认定施暴者为家庭暴力的主体身份,这样,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就不能局限于基于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两性之间的暴力范围,当然也应当包括处于家庭关系之下的亲密朋友关系、亲密子女关系以及父母关系等等,这也与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将家庭暴力进行狭义和广义的划分这一点正好吻合。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暴力范围,在《解释》中表述为“身体、精神等方面”,这一表述虽然比较简练,但是对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之外的暴力范围似乎并未阐述清楚,对于国外立法中所涉及的情感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以及威胁暴力是否一概包括,似乎也是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问题。

(三)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不同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家庭暴力的定义复杂性恰巧反映了这一点。笔者认为,结合国内外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以及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词语的反映不同,对家庭暴力的理论界定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从我国犯罪学及社会学的实际情况来看,人们探讨家庭暴力问题多在维护女性的尊严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从而更多地探讨家庭暴力给女性带来的痛苦和预防措施。因此,对于家庭暴力,一般人的看法大多围绕在男女两性之间的暴力方面。对此,笔者认为,按照普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狭义而言,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两性之间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的范围包括以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的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通常的两性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以男女关系为基础的,但是随着社会和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同性的同居关系开始出现。因此,以婚姻为界定基础的家庭暴力,也应该包括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

同时,广义的家庭暴力的身份范围则是以家庭关系为主体的身份范围。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损害的暴力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的发生对象不是单纯地定位在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当然,如果从广义而言,家庭暴力就包括了在夫妻、父母与子女、成年子女与老人、成年人与儿童等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暴力。家庭暴力的行为内容也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经济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一)行为的私密性

通常而言,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由于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因此外人很少能知道他人的家庭内幕。同时,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使家庭暴力犯罪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很多受暴者长期忍受虐待,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的事而不与外人说,有的甚至将所谓的“家丑”进行遮掩,导致自己长期遭受暴力的情况不为人知。同时,人们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轻易介入。这就使家庭暴力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二)施暴手段的残忍性、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

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的手段非常残忍,给受暴者造成严重的后果。殴打、捆绑、毁容、侮辱人格、性暴力等是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这里所涉及的刑法罪名也非常广泛,有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长期隐忍的受暴者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发泄,这些暴力行为使受暴者身体上遭受摧残,精神上遭受折磨。

(三)时间的持续性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具有私密性,再加上传统妇女在“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影响下,逆来顺受,对施暴者一再隐忍,导致施暴者在家中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使受害人持续性地遭受折磨。同时,受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社会及他人对家庭暴力一直采取漠然视之或者不管不问的态度,这种漠视或者放纵的社会氛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加没有负疚感和罪恶感,无形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持续发生。

(四)家庭暴力案件起诉率低

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虐待罪、轻伤害罪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起诉,公诉机关不会主动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而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大多为了维护家庭名誉,或者忍辱负重,或者受到施暴者的恐吓、威胁,没有或者不敢到相关司法机关告诉,导致家庭暴力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起诉率很低,不能使司法机关很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在刑法领域,涉及家庭暴力的所谓“冷暴力”、“婚内强奸”的界定及司法认定,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惑,即使当事人采取维护权益的方式进行告诉,由于司法界定的模糊,也会造成最终处理的模糊。因此,在理论上对“冷暴力”和“婚内强奸”等概念进行分析,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同时,除了具有上述比较典型的几个特点之外,最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首先,在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趋于严重。

如上所述,国内外的刑法理论和立法中,都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扩大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中,夫妻双方除了靠拳头、武力殴打之外,采用冷落、侮辱、漠不关心、语言刺激等精神虐待的情势趋于严重,因此,“冷暴力”、“精神虐待”等词语开始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热点,也成为理论界探讨家庭暴力新内容的一个重点。当然,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涉及的主体范围主要在于具有亲密关系的伴侣或者家庭之间,而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日常的磕磕绊绊或者吵架行为,不一定都是能够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暴力事件,每个家庭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每个人由于性格不同,也时常会伴有冷落、漠不关心的处理模式,那么,这是否能够划归到我们所探讨的“精神虐待”或者“冷暴力”中呢?这似乎并不是我们用一两个词语就能解决的问题。当然,我们在此为了研究的方便,也将精神暴力放入家庭暴力的研究范围,至于精神暴力的具体界定还需进行深入研究。

其次,家庭暴力正呈现出从低层次家庭向高层次家庭发展的趋势。

虽然广义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并且即使是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也包括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是,从近几年的统计来看,家庭暴力以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为普遍现象。这与中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家长作风”等思想和夫权制文化息息相关。如果妻子儿女等稍有不顺,便施以暴力;如果在家庭之外遭遇挫折,便通过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来发泄,以使自己获得心理平衡。可以说,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状是不断滋生家庭暴力犯罪的温床。家庭暴力问题,说到底是男权社会男人对男权的滥用。

如果说在农村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妇女文盲的存在、生育的负担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等所导致的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那么,在城市,同样存在无形的性别歧视如企业女工下岗失业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男女不平等,并促使家庭不稳定因素增长,导致离婚率上升。因此,如果说过去的家庭暴力现象多发生在偏远落后的农村或者低文化、低收入的城市家庭,那么,现在的家庭暴力发展趋势已经逐渐扩散到知识分子家庭和高收入家庭。

再次,以暴制暴产生的家庭暴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最近呈现的现象是,被害人“恶逆变”成为犯罪人。这些犯罪人的绝大多数是女性、老人或者未成年子女,他们平时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扮演的是弱者和受害人的角色。但是,当长期的身体受虐、精神摧残甚至心理隐忍达到不可忍受的地步之后,这些弱者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反抗。近年来,家庭暴力导致受暴女性犯罪的总量呈上升趋势,严重暴力犯罪表现突出。河北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1999年至2003年初,河北省共发生妇女以暴抗暴案件72起,其中80%以上的以暴抗暴妇女是在忍受暴力多年,反抗无效、求助不成、离婚未果、走投无路、精神濒临崩溃之下愤而出击。在对三个监狱963名服刑的重刑女犯的问卷调查中发现,犯罪行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219名,占到22.74%。仅据全省8个市妇联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受暴妇女以暴抗暴恶性案件19起,导致16人死亡, 3人致残(伤)[5]。

三、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元素。社会的和谐以千千万万的家庭和谐为基础。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不断提升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男女地位的平等,消除传统“男尊女卑”的不良思想,真正实现女性在社会中的应有地位,杜绝家庭暴力的衍生。同时,我们应该在频发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吸取教训。而如何发挥社区的有效监督机制,如何合理判断家庭矛盾的暴力升级性,如何敦促家长在家庭教育方式上进行改革,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认识,这一系列的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

[1]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

[2]王胜明,孙礼海.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0.

[3]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466.

[4]周月清.婚姻暴力:理论分析与社会工作处置[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5.4.

[5]李云虹.法律宽恕杀夫女子——对“以暴抗暴”杀夫案的调查[J].法律与生活.2005,(8).

Abstract:In a narrow sense,family violence is the violence between the intimate partners.From the broad sense,family violence is the violence between the family members.Family violence behavior includes physical violence and economic violence,spirit violence,sexual violence,psychological violence,etc.Because domestic violence itself is secret and to prosecute low rate confidentiality of family violence,there’s a problem to containment.

Key words:Family violence;Retributive violence;Battered women

The Defin ition of Fam ily Violence and Trend Analysis

ZHANG Ya-jun

(Economy and Business College of Hebei,Shijiazhuang Hebei China 050061)

D924.11

A

1008-2433(2010)05-0022-04

2010-07-06

2010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家庭暴力引发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HB10H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张亚军(1977-),女,河北抚宁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猜你喜欢
性暴力施暴者家庭成员
小编有话说
——
青瓦台常驻记者吃霸王餐?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矫治问题研究
“白丝带”,协助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自救”
家庭成员的排序 决定孩子的格局
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婚内性暴力现象
论蔡和森、李富春革命家庭成员赴法勤工俭学之原因
超三成在校大学生曾遭性暴力或性骚扰
“性暴力”入法究竟难在哪儿
反家暴法再审议:性暴力应否纳入家暴成关注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