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雪
(滨州学院政法系,山东滨州256603)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与教师角色定位
孙文雪
(滨州学院政法系,山东滨州256603)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教师角色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把教学方法与手段最优化组合,确保教师讲授的内容被学生最大化地理解、吸纳的规划设计。它具有规划性、导向性、双重目的性和实践性等特征。我们应该用发展的观点看待讲授法,在讲授过程中使用讲读、讲解、引导、释疑和服务等具体方法。教师要根据课堂讲授策略目的的总体要求,运用一种或几种讲授方法,当好讲解员、导航员和服务员。
讲授法自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法学大学教育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开端之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时至今日其重要地位仍不可动摇,在法学及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当前高校法学教育是传播和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深入进行法学研究并培养直接从事各种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的主要途径,[1]讲授法因其理论传授有余而实务培养不足倍受诟病。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教师在教学中所采取的课堂讲授策略和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当造成的,是没有用发展的观点对待讲授法的结果。
1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的含义
“策略”一词有计策谋略之意。三国魏刘劭在《人物志·接识》中说:“术谋之人,以思谟为度,故能成策略之奇”。其意即为:专事方法谋略的人,把思考、探究计策方法谋略作为准绳,因此才能达成高明绝妙的策略。而今“策略”的含义及用途更为广泛,有规划、策划、技艺、计谋之义,被广泛用于战争、市场营销、教育教学等领域。“做事情先要有策略,然后才能制定出具体的方法,策略制约着方法,方法又体现着策略”。[2]所谓法学课堂讲授策略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把教学方法与手段最优化组合,确保教师讲授的内容被学生最大化地理解、吸纳的规划设计。法学课堂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对讲授的内容进行规划设计,以确定课堂讲授的方法。即课堂讲授法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老师讲学生被动地听、记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而是根据课堂讲授策略所采用的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和积极性,并以提高教学效率为目的的各种教学方式之组合,是以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实务应用为目的的。
2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的特征
法学教育承载着法学理论、文化传授与法律实务操作培养双重任务,法学课堂讲授策略在实现法学教学的任务方面具有其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划性与导向性。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教育家史密斯运用数学逻辑对课堂教学策略问题进行研究后认为,教学策略是教学内容的总部属,即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有整体的把握,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去设计讲授的方法和技巧,以此来控制学生的行为方向,引导学生进行语言交流,减少学生讨论中的不切题现象,保证讲授效果。把此理论运用到法学教学领域则体现为课堂教学内容的规划性和讲授方法的导向性。
第二,双重目的性。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院校强调的是教师对逻辑性、理论性较强的教材、法典的系统讲授,而不是让学生参与讨论。并且一直以来因理论少于联系社会实际而屡遭批判。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是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重,要向社会输送大批实用性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在制定法学课堂讲授策略时充分考虑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让学生既能理解法学基本理论,又能熟练操作法律实务。对于研究型大学要偏重于前者,而对于培养实用型人才的地方类院校要以后者为主要任务。
第三,策略的实践性。即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进行的讲授规划设计,要适于课堂教学并取得成效。教师的课堂讲授策略直接用于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并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其有效性。
法学课堂讲授策略是为了提高讲授效率和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进行的科学规划设计,它具有规划性、导向性、双重目的性和实践性等特征,但讲授策略最直接的体现乃是教师课堂讲授具体方法的运用。
1 讲授方法选择的原则
(1)尊重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体系特征的原则。大陆法系以逻辑严密的抽象理论指引下的法典化趋向为其主要特征,在法官判案中重三段论式逻辑推理,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且不允许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必须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和传承,否则学生将在学习中不得要领,也无法尽快掌握抽象而精深的法学理论。马克思曾说过:“再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同最初产生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3]因而法学课堂教学必须要注重对法学理论的讲解,而不是把主要时间给学生去讨论。
(2)服从总体策略的原则。课堂教学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种连续的教学行为。虽然每一堂课都要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提高课堂讲授效率为根本方向,但最终目的是要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并能获得一定运用理论分析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响应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实用性要求。因而讲授方式的选择要考虑法学教育根据时代需求所确定的总体策略,对于理论性与实践性教学采用有区别的讲授方式。
(3)讲解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助的原则。讲授教学方法的明显优点是它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法律概念和原理可以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单独使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通过相互联系的概念原理,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有助于灌输学科系统知识。但讨论法等其他方法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积极钻研问题,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等。[4]然而课堂教学策略目的的实现要依赖于教师讲授和学生学习接受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并且除了要向学生讲解、灌输知识外还要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所以单独采用讲授法是不足以胜任的,应以讲授为主,兼采用其他方法辅助讲授法的实施,但其他方法的采用是以增强讲授的效果为目的的。
2 具体的课堂讲授方法
在讲授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具体方法有讲读、讲解、引导、释疑和服务等几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遵循课堂讲授方法选择原则和每一堂课教学的目的去选择相应的一种或几种方法,以实现课堂教学的策略目的。
(1)讲读法。讲读法是指通过让学生在老师的讲解、指引下来阅读教材等资料的方式进行学习的一种方法。法学相关法律制度和理论有着较长历史渊源,在学生阅读前首先把该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做一阐释,这样有助于学生一边阅读教材,一边思考该理论的时代变迁,从而可以更深刻的理解。如对于法理学中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派别的学习需要学生去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对于法学教材中涉及的法学派别知识进行讲读,以奠定学生课下进一步学习的基础。
(2)讲解法。讲解法是指教师在课堂上直接使用简洁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法学理论、传递法学知识信息的方法。大陆法系中的许多概念,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诉讼当事人制度、诉的标的等制度都非常的抽象,教师深入浅出的讲解,能使学生尽快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制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引导法。引导法是教师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基本知识,采用分解课堂总目标等的讲授方式,逐步引导学生思考,以最终达到课堂教学总目标的方法。引导法较适于法学实务类知识和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知识的讲授,教师引导学生运用其已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一步步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最终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或得出与党中央政策方针一致的结论。
(4)释疑法。释疑法讲授是指不直接向学生传授相关法学知识信息,而是在学生自主活动中遇到问题后,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即解惑,以达到讲解传授知识目的的一种方法。
(5)服务法。服务法是指教师不直接参与学生的活动,而是作为一个服务者,只为学生活动提供场景布置、知识检索指南等服务的一种讲授方法。服务法虽然不要求教师有过多的语言参与,但教师是主要以实际行动即形体语言、场景语言等来阐释。这种方法常用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堂教学中。
讲授有讲解传授之意,也是师之使命之所在。但讲授并不是所谓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那是对课堂讲授的误解或极端运用讲读、讲解方式进行的教学的结果。教师只有对自己在课堂教学中的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才能运用好讲授法。
1 讲解员
在课堂上对于法学理论性较强的知识需要老师的讲读与讲解,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学习知识方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教育家奥苏泊尔就曾指出:学生课堂学习主要接受前人积累的科学文化知识,而这些知识是使用符号、主要是语言表达的,是经过周密加工和组织的知识体系,接受学习仍然是课堂学习的基本形式。[8]但讲解员角色也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首先要对所要讲解的知识深思熟虑,做到融会贯通并能以简洁易懂的语言结合社会现实案例把它们表达出来,引起学生知识的正迁移,使学生能够在原来旧知识的基础上举一反三,逐步深入理解新知识,为课堂讨论等教学法的运用打下基础。否则老师的讲解就会晦涩难懂、索然无味,学生或只顾沉思或只顾笔录,造成课堂气氛沉闷,这就成了典型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
2 导航员
在目标分解式讲授与讨论式教学中,教师要扮演导航员角色,引领学生的学习、讨论方向,最终达到课堂教学目标。导航员角色就意味着教师不再是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学生自己的课堂活动推动着课堂教学的进程,教师只是通过对学生知识学习的启发、问题释疑等方式向学生讲授知识,引导学生不偏离课堂教学目标所指向的方向。这时的讲授不再是教师单方面的活动,而是在与学生的互动中完成的。
3 服务员
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训练学生实务性操作的课堂上,学生主要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务办理程序性训练、运用理论进行案例事实分析的训练和法律适用训练等,这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主要由学生安排、主导课堂的进程,教师只需根据学生的需要向学生提供咨询、法律法规检索方式、方法讲授等服务即可,这时的课堂讲授只是零散性、辅助性的。
法学课堂教学离不开讲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课堂上只进行“独角戏”式的讲解,教师要在讲授策略的指导下把各种讲授的具体方法相结合,给自己以准确的角色定位,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
[1] 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144-149.
[2] 王兴举.课堂教学设计与实施[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兰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0-124.
[5] 林波.课堂讲授策略的有效性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7.
Key words:Law Teaching Strategy in class;strategy;teacher’s role
Abstract:The law teaching strategy refers to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which is the optimum portfolio of a series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means to maximiz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tudents.Its characteristics are planning,directing,dual objective,practical and so on.We should analyze the method of lecture in the developmental viewpoint,and use the specific teaching methods,such as teching-reading,explaining,guiding,justifications,giving services and so on.The teacher should be as an interpreter,a navigator and an attendant during the cour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the strategy.
Briefly on the Law Teaching Strategy and the Teacher’s Role in Class
SUN Wen-xue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inzhou University,Binzhou Shandong 256603,China)
G 422
A
1673-2804(2010)06-0106-03
2009-11-28
山东滨州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BZXYJYXM2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