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2010-08-15 00:54冀睿
关键词:生存权弱者宪法

冀睿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宪法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

冀睿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物质帮助权;公民;权利

宪法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向国家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国家对陷入危难之中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其根本的责任。

物质帮助权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生存保障的权利,是公民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重要人权。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关于物质帮助权的专门研究仍然缺失,涉及此问题的学术专著也寥寥无几,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者并不多见。这使得物质帮助权理论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状态。如何理解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物质帮助权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的的诠释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将构成本文研究的重心。

一 对于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理解

从概念上分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国家经济保障的权利,当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因疾病而面临生存危机时,可以向国家主张物质帮助,国家不得拒绝。对于社会的多数成员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得到实现,而对于具有生存障碍的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实现则是通过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得到保障。”[1]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即使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避免不了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灾难,物质帮助权对于他们的生存具有救济预备意义。而对于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来说,完善的国家物质帮助体系是他们生存的最基本保证。从物质帮助权与弱者生存的关系考察,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物质帮助权就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证的弱者的生存保障。这种形式的生存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只有在他是强者时才不需要,而一旦他沦为弱者,受到国家物质上的的救助就是他生存权的自然延伸。“物质帮助权作为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经历着从应有权利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作为一项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即应有权利),它是公民生存权的必然的延伸,是对于生存权的坚实的保障。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即法定权利),物质帮助权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确立了救助与被救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生存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和维护。作为一项实有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依照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民在面临生活或生存困境时,可以请求国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2]

物质帮助权对公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职务高低,只要处于需要物质帮助的条件和状态之下,如:由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面临生存或生活危机,以至于不能维持必要的生存条件或生活水准,即可以行使请求权,向国家主张要求获得物质帮助。对于这些弱者,国家必须担负起保障其生存权利的责任,对社会弱者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国家不作为或是消极作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是对宪法的一种违反。对国家而言,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并且应当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它要求国家必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对处于困境中的公民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服务,使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要求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都能够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提供社会扶助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可以这么说,物质帮助权的行使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宪法规制,不仅防止国家成为专制的、残暴的、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工具,而且使国家成为帮助和促进人们享受幸福生活、实现社会正义的积极力量。正如世界人权协会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宣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指出的: “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群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应当说,物质帮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和认同。

二 物质帮助权的合法性分析

物质帮助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其出现和产生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否认的合法性。具体地说,其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主权原则

“从国家产生的意义上讲,正如霍布斯所言,国家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然权利建成的,其本质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3]社会契约思想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然而,人类发展中渐渐遇到的种种困境越来越使个人无力抗衡,人们只能通过集合起来形成群体合力,以克服种种困难,这便形成了社会契约,并以之形成国家。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及其机关本质上只是公民利益的代理机构,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就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4]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 “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5]“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6]国家或政府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都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保护人民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从本质上说,国家并不是产生并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政治力量,它只不过是人类实现自身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已。随着民主和文明的发展,人民将把国家政权收回。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才产生了国家对于民众的生存保障责任。无论政府承认与否,对贫苦的民众提供物质帮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让渡,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应当对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果政府不履行义务,就是一种失职,所引发的后果必将造成国家的动荡和民众的反抗,类似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数不胜数,历代农民起义多与此相关。正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 (将至)焉而不至矣” 。因此,国家只有承担起对弱者提供救助的义务,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尊严,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2 人道主义思想

“所谓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8]人道本身是基于人性、符合人性的行为准则。人道主义是关于尊重人、爱护人、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和学说。作为一种人类普遍的道德情怀,它提倡人与人相爱,在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地关心他人,尤其关注那些处境困难、遭遇各种不幸的人。中国自古即有行善的美德,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等古训,其本质意义不外乎是推己及人,教人行善。这其中包含着人作为一种群体存在物对他人与整个群体存在的自觉认识。出自于对于同类的尊重,人应当对群体中的弱者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使作为自己同类的每一分子都具有与自己共同的尊严。人道主义思想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使弱者享有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尊重。但是,人们的生活中不仅要有体现人文精神的道德准则,更要具备法律明确规范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对具体的个人如此,对国家更是这样。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受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也许会有好心而善良的人帮助他,使其摆脱困境。但是,人类不能期待这样一种或然性的救援,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如果没有国家法律实体上的保护,“在如此状态之下,一切权利和自由就有可能变成无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9]物质帮助权正是基于对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国家保障,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国家的义务,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将国家作为该权利的义务主体,从而保持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免除其生活的忧虑和窘迫。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对于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纳入社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人道主义的精神贯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是物质帮助权的灵魂,也是完善生存保障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3 公平正义原则

人类社会结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福利,“人们为了某种福利去冒险,探求生活的必须之物。所以,政治上的社团也是为了共同福利而开始的,并由此得以维持。”[10]人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同时也存在利益的冲突,之所以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曾指出,“人生不能无群,”[11]原因是人若“离居不相待则穷。”[12]这就是说,人之所以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不轻易地避隐山林,离群索居,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生活能给人带来物质生活的好处;如果离开社会,人就要陷人困窘的境地。正所谓: “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人们为谋求更大的物质利益而进行分工合作。但是,由于人们具有相同的需求,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进行社会合作的人们各自都想从社会合作体系中谋求更大的利益份额,所以必然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在分配时一方之所得即他方之所失,也因为每个人对于自己占有社会合作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有相当多的人希望自己能得到不合理的份额。怎样来协调这种利益冲突呢?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一种原则,“所谓正义,即正与不正之观念,深深渗润于人性之中,而非玄学上的不可捉摸之物。”[14]“正义是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而来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15]在伦理上,正义即善,被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和人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满足。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国家的权力机构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一言以蔽之,正义是具体的,并非空泛的口号或不可捉摸的理想目标,而是要具体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人类具体的物质与精神的利益和欲求。因此,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稀缺、产权的届定以及竞争的激烈与严酷,使得社会必然产生财富的集中与贫富分化。”[16]于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平衡与正义,保障少数人的生存与人格尊严,国家建立和统筹的贫困救助体系应运而生。当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可以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物质的帮助。从一个方面来说,这是一项弱者的权利,是国家给予弱者的帮助和救济,是国家对于弱者的仁慈;从另一个侧面,则是国家将公共财物赋予部分人的一种制度,是国家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分配方式,一种为维持社会的平衡和稳定而进行的再分配,以维护和重建社会的平衡。如魏玛宪法151条第12项规定:“经济生活之秩序,以使各人独得人类应得之生活为目的,并须适合正义之原则。”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对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17]但是,一个真正的正义社会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社会,具有特殊要求的人们,需要补偿性的社会服务。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人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将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因此,“在涉及到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时,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相同对待,就是正义”。[18]对于生存的弱者,我们在构建社会制度时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斜,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 物质帮助权与其他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

1 物质帮助权与生存权

物质帮助权与生存权既是在宪法上并列的基本人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生存权,既是一项集体人权,又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19]作为一项集体人权,生存权是指民族、种族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作为一项个人权利,生存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维持其最低生活,延续其生存的权利。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的生存本能而产生的,人要求生存,是人的本性所在。没有生存权,那么,人们只能享受“贫苦的自由”、“饥饿的自由”、“恐慌的自由”,甚至只能毫无尊严的活着。为保障所有的公民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就必须对生存权进行维护。生存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积极采取各种行动和措施,使公民能享受健康与文化的最低生活。保证人的生存权的全面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质条件,即衣食住行等物质资料,缺乏这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人将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因此,生存权的践行,需要物质帮助权的落实和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分析一个国家生存权保障体系是否完备,有三个衡量的尺度:一是看生存的保障义务是否由国家履行;二是看国家是否制定了与其经济状况相一致的生存标准;三是看国家是否有使低于生存标准的人达到这一标准的具体措施。这几个尺度联系着的共同内容、就是国家为国民设立的物质帮助权。”[20]物质帮助权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有生存能力的劳动者也避免不了随时都可能发生的意外灾难;而对于老、弱、病、妇、幼等社会弱者来说,物质帮助权是他们可依赖的保障,可以消除他们的生存障碍。从这种社会保障与弱者生存的关系观察,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物质帮助权就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这种形式的生存权对于社会强者而言是在他是强者时才不需要,一旦他沦为弱者,物质帮助权就是他原来生存权的自然延伸。从这一点上来看,国家必须确立和维护国民的物质帮助权,缺少物质帮助权的支撑,生存权将是残缺和不完整的。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通过对于物质帮助权的确立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其中以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代表,《魏玛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61条规定;“为了维持健康和劳动能力,保护母性,防备老年、衰弱和生活的突变,国家在受益人的协助下,建立各种领域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给予全体劳动者就业和获得生活来源的机会,当公民丧失这种机会时,由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说,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首先确定了“国家具有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之原则;其次,它使生存权的概念有了实际内容,人们开始为有价值和有尊严地生存而奋斗;最后,将生存权与物质帮助权结合,使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此后,公民生存保障权利学说在各国逐渐形成。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无劳动能力条件下获得社会救济权。1948年,日本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健康和文化最低保障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优抚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应当对公民的生存权进行保障已成为公认的基本理念。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建立宽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向公民提供生存救助。

2 物质帮助权与平等权

物质帮助权是实质平等的体现。平等既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平等的本质就是权利。柏克说: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21]博登海默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22]卢梭说:“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能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23]《牛津法律大辞典》说平等是“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样对待。”[24]一言以蔽之,平等就是指人们权利的相同。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平等权有其特殊之处,更准确地说是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通过同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各项基本权利的结合来体现。平等权就像是公民基本权利这座大厦的平台,它为一切权利活动的展开提供前提条件,没有平等权的支撑,就没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平等权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宪法权利。平等权和物质帮助权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首先,宪法的平等思想和原则贯穿在物质帮助权理论体系之中,物质帮助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平等思想的延伸。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这一平等原则,物质帮助权可以被解释为任何公民在遭遇生存或生活困境时,都可以享受宪法赋予的请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历史发展来看,贯彻宪法平等原则,建立平等的、普遍的公民物质帮助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生存保障主要是由各用人单位向其职工提供,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由具有城镇户口和国家职工身份的人才能享受,而其他不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则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我们不能否认这一情况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但在社会转型期,建立平等、普遍的物质帮助权制度己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都可以向国家要求提供救助,要求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将宪法权利具体落实。其次,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把平等分为形式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它并不念及或者说它一般地反对考虑各个具体的“人”的差异,它所关注的是各个“人”在其人格的形成发展或权利的享有实现过程中的机会均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至于结果怎样,并不是它首要考虑的问题。一方面,这种形式平等保证了社会竞争中的公平自由,但从社会的和谐发展上来看,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实上或是结果上的不平等。”这就需要实质的平等来补足。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物质帮助理论恰恰体现了平等原则中的实质平等思想。

3 物质帮助权与财产权

人的所有需要是一个组织系统,由低到高可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其中,生理需要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强烈的需要。它表现为人们对衣、食、住的需求,即对基本生活的满足。[25]也就是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人必须解决生存问题,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活动,而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的东西就是物质资料,即财产。没有财产上的保证,其他权利就难以确立,即使确立也没有意义。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内容并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有了财产,有了财富,才能享有财产权。个人拥有一定量的财产、财产权得到保障是生存的基本条件。一旦其所拥有的财产不足以维系正常生活,个体将陷入生存的困境。对于那些因个人私有财产匮乏以至于无法维持自身生存的公民,国家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提供物质上的救助,帮助这些生存的弱者摆脱危机。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转型期,贫富两极分化情况非常严重,这需要国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财富的再分配,通过这种财富的转移,对贫困人群施以援助,保持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也是保证国家稳定的根本前提条件。

物质帮助权不仅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对公民个人来说也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在不发达的农牧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除了零星的宗教慈善业外,家庭是最基本的保障单位,较为经常性的互助局限于家族、宗族内部,而国家只是在灾荒之年临时性赈济灾民。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后,人的社会化进程大大加快,整个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一方面,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为社会保障社会化和制度化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大大增加了社会成员的社会风险,传统的慈善业和家庭保障不足以应付,社会保障制度日益成为经济、政治和道德上的需要。面对生、老、病、死等生存风险和失业、贫困等各种社会化问题,仅仅依靠个人财产和家庭的保障已是力不从心。因此,建立新的生存保障方式,建立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社会安全机制与保障机制成为一种共识。具体地说,就是国家通过再分配的交换形式,结合政府的责任,以实物、现金的供给或者各项福利服务,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的需求。作为一种财产的补充,对于有产者来说,物质帮助权没有太多的意义。对于无产者而言,物质帮助权则是一笔极其重要的无形财富,凭籍着这笔隐性的个人财富,受助者可以从容应对各种因物质匮乏而引发的生存危机,并处于国家构筑的社会安全网的动态监护之下。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和权利因此从一种空洞的政治宣示转而被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物质帮助权不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它成为了公民可预见、可支配、可使用的一笔实实在在的个人财富,成为了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大支柱。是国家对个人在进入自由竞争市场前不平等地位的一种调和和改善,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四结语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对于物质帮助权的法理分析和论证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该项宪法权利最终真正地落实为公民的实有权利。通过物质帮助权的实现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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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董泽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Key words:Material help right;citizen;right

Abstract:The material help rights,refers to the right enjoyed by people to acquire economic security from the nation,based on the right of survival.The right allow people to apply to the government for material aid in case of the loss of necessities of life due to the oldness and inability to work,or in case of survival crisis because of illness.It is the nation’s responsibility to help people in crisis.

Nomological Analysis on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Material Help

JI Ru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0,China)

DF 529

A

1673-2804(2010)06-0028-05

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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