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 敢,肖春竹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闵 敢,肖春竹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为了实现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建立了“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基地。该实践教学基地在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同时,实现了学校与行业的共嬴,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该专业对实践教学基地能力训练与法律服务项目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实践教学基地运作良好。
能力训练;法律服务;教学基地;研究;实践
(一)建立“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将来主要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等辅助性法律职业工作,这一工作性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为此,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学校建立的“校局联盟”的基础上,根据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以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重点,确立了“二融合”、“四阶段”、“三提升”人才培养模式,即“校局联盟 243”人才培养模式。“校局联盟”即学校紧紧依托行业——司法行政系统,与杭州市司法局等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课程、共建专业教学团队、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二融合”即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即将整个学习过程分为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四个阶段。“三提升”即根据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将职业能力按简单到复杂分为基本能力、专项能力、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通过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就业式顶岗四个阶段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实现三个层次能力培养的逐步提升。
在“校局联盟243”模式下,法律事务专业又提出了“以学习情境为载体,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即以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构建专业技能课程体系,设计案例课程式的学习情境;以学习情境为载体,实现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的贯通。
“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有效运行,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建立“学习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基地适应了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法律事务专业已经建立了校内法律咨询中心,以及杭州市司法局、浙江律师协会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在每个基地设立若干法律服务站。
(二)“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现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共赢,是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得以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
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重要平台,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提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服务能力,只有以互惠互利、文化融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为导向,实现学校和行业部门(企业)的共嬴,才能保证基地稳定持续运行。
对于学校来说,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是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从事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的重要平台,也是法律事务专业教师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更是学校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重要平台。因此,学校应积极主动地与行业部门(企业)沟通,建好实践教学基地。对于司法所、社区、企业来说,利用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缓解本部门人员不足的困难。司法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帮教安置、基层法律服务等多项职责;社区也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等各项任务;中小企业存在大量的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修改合同等,迫切需要能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去处理。而目前,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均存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等问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可以缓解这些部门人员不足的困难。行业部门(企业)还可以利用我校教师的专业优势,运用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平台,共同探讨、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三)建立“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为地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多层次的社会利益诉求和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在这样一种新的形势下,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法律事务专业可利用实践教学基地这一平台,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出贡献。
1. 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的主要任务是,接待咨询人,倾听、引导咨询人进行陈述,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提出法律意见,代写法律文书。通过法律咨询活动,训练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法律关系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通过法律咨询,在掌握法律咨询的工作流程和技巧的同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咨询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咨询人提供法律意见。
2. 法制宣传。采取现场咨询、送法下乡、讲座、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通过法制宣传的准备、实施和总结,进一步掌握和熟悉所学的法律知识,了解并关注社会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学会法制宣传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讼求,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3. 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学生通过参与调解活动,熟练掌握几种常见的调解工作流程,能初步运用调解的方式、方法与语言技巧解决常见的民间纠纷,能制作常见的调解文书,培养和解谈判能力、人际沟通与协调合作能力以及调解、预防纠纷的能力。通过民间纠纷调解,预防、减少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利用调解这一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 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代理。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代理工作。初步审查民事案件起诉和仲裁申请的要求,整理民事案件起诉和申请仲裁所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受诉法院和仲裁庭,会处理当事人进行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与财产保全的准备事项,能根据民事审判和仲裁程序的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等诉讼和仲裁活动,能运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执行和代理当事人办理民事执行事项。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代理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处理中小企业法务。中小企业法务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成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的办理,公司治理中的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通过在中小企业的顶岗实习,使学生逐渐独立地掌握中小企业常见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判断能力、各种法律事务处理方案或策略的谋划能力、各种日常性法律事务办理技能、各种争议纠纷的解决能力以及特殊复杂情形下随机应变、灵活应对的技能技巧。在中小企业法务处理能力得到提高的同时,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防范法律风险。
(一)与行业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
基地的教学工作需要有组织的管理才能有序的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基层法律事务岗位的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核心能力培养要求,我院与杭州市司法局、嘉兴市司法局、杭州经济技术区共建战略联盟。在此基础上,学校与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签订协议,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与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签订协议,建立“法律教育服务中心”,与海宁市司法局建立“基层司法行政实践教学基地”。 在实践教学基地所管辖的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企业设立若干法律服务工作站。
(二)与行业共同成立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机构
与行业共同成立实践教学基地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采用委员会议制。委员会由双方各派若干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管理制度、总体建设规划、运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务的协商与决策。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基地的常设机构,由双方各委派1名代表组成。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实施指导委员决策、处理基地日常运行事务,负责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乡镇)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设立若干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站设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处,主要负责具体实施基地指派的各项任务,开展具体的实践教学工作。
(三)与行业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机制
以提升基层法律事务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质量为宗旨,以有效保障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为重心,建立一套有利于提高基地使用效率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领导委员会议事制度,基地运行沟通协调制度,校内外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含学生补贴制度、指导教师酬金、设施设备购置费等),学生顶岗实习评价考核制度和基地指导教师评价考核制度,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办法等。
(四)与行业共建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基层法律法律事务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政治信念坚定、思想品质高尚、法律业务精通、热爱教育事业的实践指导教师。法律事务专业可采用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指导实习的做法,以行业专家为主,校内指导教师为辅共同组成实践指导教师队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由行业的人事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学校加以聘任。学校实践指导教师,应选拔那些具有基层法律服务经历,最好具有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教师担任。校内外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应由行业和学校共同进行。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队伍。
1. 基层法律事务岗位的分散性,决定着法律事务专业宜建立集群式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岗位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顶岗实习应安排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工作岗位进行,这些工作岗位一般比较分散,容纳实习生人数有限(一般一个单位只能安排2~3名实习生)。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与司法局、街道达成协议,建立集群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在司法局和街道下设的司法所、社区,选择案源多,交通、食宿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立法律服务站。这样既便于对顶岗实习岗位的安排,也有利于对顶岗实习的指导和管理。
2. 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连续性,决定着法律事务专业宜与同一专业群中的其他专业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基地。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是以系为单位,以专业为建设主体,因此,普遍存在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为了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利用率,整合资源,使基层法律服务能够不间断地进行,宜与其他相近专业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我院的做法是,将法律事务专业分成两个顶岗实习小组,在第五学期分两批安排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顶岗实习活动。而同一专业群中的法律文秘专业,将顶岗实习的时间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利用的也是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这就使得实践教学基地的利用率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提高,也使得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不间断地进行,便于法律服务工作站对顶岗实习的岗位安排。
3. 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多样性,决定着应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法律事务专业在设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时,既要考虑到校内,又要考虑到校外。在校内,可以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在校外,不能局限于某一个行业部门(企业),应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社区、企业等单位设立若干个法律服务站,组织学生轮流到这些单位顶岗实习,使学生的基层法律服务能力得到全面的训练、培养。
4. 基层法律事务实践教学基地投入的长期性,决定着学校在基地建设中要有长远的经费投入规划。学校应充分认识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重要性,要努力克服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像建教室一样来建实践教学基地。实际部门应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加强与学校的交流与合作。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投入除了硬件投入外,主要投入在于对实践指导教师的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的津贴、学生的实习补贴,这些费用多是需要长期投入的。因此,要制定基地经费投入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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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427(2010)09-0025-02
2010-07-16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0年度(高校)研究课题,项目编号:SCG281。作者闵敢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肖春竹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