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法的尝试与改进

2010-08-15 00:49周建国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评析法学案例

周建国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浅谈《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法的尝试与改进

周建国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法学教学有必要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该课程教学是一种新型教学尝试,具体包括课前准备和课上讨论与评判两个阶段。该课程教学应在案例选取、案例汇编、教师选任、授课对象与时间确定、教学效果把握等方面改进。

实践性教学;传统教学;典型案例;应用型法学人才

本校法学院创新开设的《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是以能力训练为目的,以师生共同参与为平台,采取学生讨论与评析、老师组织与评议、师生共同探讨的一种新型教学尝试,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为如何将法学本科生培养成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找到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培养途径。笔者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对该课程教学法的一些认识、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一、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的必要性

(一)实现法学学科实践性的需要

法学虽是一门理论学科,从根本上说更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身就是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抽象出来,既给人提供行为准则,又为违背准则提出最终处理方案。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也是其存在和发达的目的和宗旨。这种实践性在法学人才的培养方面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法学教育既要强调学术研究性更要注重职业能力培训性,即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尤其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以培养大量精通法律,躬身实践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根本任务。所以,在教学中应将法学基理论、立法规定、案例评析有机结合,才能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基于此,在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实践中,我始终在探索一种将法学理论、立法规定、案例评析有机结合的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模式。

(二)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需要

实际上,法学教育不单是单纯的传授知识,同时也是一种职业训练,因为法律职业者的事业是由深厚学识和丰富实践经验支撑的事业,法律的适用不仅需要逻辑的演绎推理,还需要法律人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对规则做出解释,并借实践经验洞察生活事实。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讲授理论为主,教师比较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强调知识灌输和学术理论的探讨,忽略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运用法律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造成了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脱离的实际状况,而且导致法学教学缺乏相对成熟而稳定的有效模式 。要克服这一弊端,应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尽可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到实际工作岗位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要求。因此,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是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培养社会所需法学人才,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为不断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我国需要培养一批有实践技能,职业素质高,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探讨新型的教学模式势在必行。法学教育不仅要使学生成为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使学生能够立足于具体案件,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即国家法治建设既需要法学理论者,更需要法学实践者,前者应为后者服务,而不是相反。当然,法学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可见,实践性的法学教学对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法的尝试

该课程教学法要求将案例评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为中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而展开,由教师组织、引导和总结性评判,学生则以法律实务者的身份对案件进行思考、分析及评判,以此训练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习者被置于一个典型的情境中解决任务与问题时,如果其间运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与技能的话,这将有利于培养能力。”[1]结合教学实践,我谈谈对该课程教学法的一些具体尝试。

1.课前准备。课前准备包括教师和学生分别对教学案例及相关资料的熟悉准备。具体而言,教师对案例进行深入地思考和分析,了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程序;学生则要提前熟悉案情,思考疑难问题,借助已学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进行思考与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假设,且尽可能提出多种合理的并能经得起质疑和反驳的解决对策和方案。学生在课前就已经开始以实际问题为基本的独立研究与探索过程,从而将学习导向一种追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实践研究。

2.课上讨论与评判。在课堂上开展对案例的讨论与评判,这是该课程教学的中心环节。课堂上分学生讨论评析和教师分析评判两个阶段。首先学生讨论评析,这是该课程教学的核心部分。具体包括小组讨论评析和全班讨论评析两个先后步骤。小组以5~6人为佳,由组长负责,教师只引导,不做过多的指导,不要以自己的思维定式去影响学生,尽力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为学生提供一个畅谈自己见解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有就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一起分享的机会。他们相互补充,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同时,每个人对他人的见解提出批评或质疑,并能对大家共同遇到的难题展开积极的探讨分析,使问题的讨论与分析引向集中。全班讨论分析是对小组不能一致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集中讨论与分析。此时教师应积极组织、引导并注意将讨论分析引向主要问题的解决,及理解和运用与案例有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之后 由教师针对问题进行引导式的讲解,最终形成该案例所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结论。整个过程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配合,老师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让不同经验和想法得到充分交流,多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多发现学生观点中的亮点,对于难以达成的一致结论,教师集思广益,师生共同积极参与讨论。然后,由教师分析评判。教师除了点评学生讨论分析中的不同观点、论证方法及存在的问题等外,还要对学生的不同意见一一进行评析,给出参考答案并说明理由。通过该课程的开放式和互动式教学,巩固了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了他们的独立思维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的能力,锻炼了学生语言表达及思辩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达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与任务。

三、对《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法的改进建议

从以上一些具体尝试的论述,我们知道该课程教学法既不同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判例教学法,也绝不是传统教学法与案例分析的简单相加。它是一种将实践教学法贯穿于法学实践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系统的开放性教学模式,更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现代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都肯定了它的地位。根据几年来对该课程教学尝试,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1.案例选取。《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案例要为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服务,案例选取是否恰当,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实现教学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案例选取要具有:典型性,指能集中反映所要说明的法学问题;现实性,指来源于司法实践,“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2];针对性,指所选择适用的案例与教学目标相吻合。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

2.案例汇编。鉴于课前将案例介绍给学生的不及时性和不稳定性问题,为使学生提前了解案情,掌握第一手资料,需要编印《典型案例选编》,将案件的全部资料汇编,并列出思考题,还可指定参考书目,由学生阅读、分析、思考,便于学生课堂上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对案例的讨论和分析,这是实现实践教学法中心环节的前提。

3.教师选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典型案例评析》课程应以系列讲座的形式列出目录,分别由不同专业方向且具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法学教师担任评析。首先,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确保胜任实践教学。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关键在于法学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教师除了有理论基础外,更应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目前,相当多的法学教师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中,对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尽快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其次,该课程应由不同法学教师担任评析。由于该课程的典型案例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多个法律部门,根据每个教师的研究方向和实践特长,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案例由其担任评析。因此,必须改变由一位教师承担的做法。

4.授课对象与时间确定。首先,授课对象适于大三学生。通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大三学生具备了一定法学理论基础和掌握了一定法律规定,为进一步理解和巩固已学过的法学知识,并做到学以致用,此时,有必要实施《典型案例评析》课程实践教学,进行从理论到实践的综合训练,以检验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认识、掌握和操作的能力,同时,有利于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如果授课对象安排其他年级的学生,则会流于形式,达不到该课程实践教学目的。这是因为大一、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学知识还不够全面也不深入,达不到全面深入分析评判各种案例的程度;大四学生面临毕业前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准备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找工作等,人心分散,无法集中学习。其次,授课时间适于大三的第二学期,即学生暑假专业实习前的一学期。按照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培养计划,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大三的第二学期后的暑假,通过该课程教学后,马上专业实习进入现实生活,即将两实践课恰当的衔接起来,无论对《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教学,还是对专业实习,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将授课对象与时间确定在大四学生与专业实习之后的做法。

5.教学效果把握。在现行少量的选修专业实践性课中,要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因此,除了加强平时的考勤外,还要将每个小组讨论评析结果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学院学生总评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另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法学选修课程不同于必修课程的特点,学生选修课程总评成绩构成的两部分比例应有所调整,即提高选修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比例,降低期末考核成绩比例,以加强实践教学效果。

[1] 盛群力,马兰主译.现代教学原理、策略与设计[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6.

[2] 宋涛.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5,(08).

On attempt and improvement of case analysis course teaching method——Case analysis teaching as an example from law department of the university

ZHOU Jian-guo

We need open a "typical case assessment" course in legal teaching.The teaching method is a new attempt.Concrete attempts include pre-class preparation and class discussion and evaluation .The course teaching should be improved in case selection and compilation, teachers, objects and time ,and effect.

practical teaching; traditional teaching; typical case; application-oriented talents of Law

G42

A

1008-7427(2010)02-0115-02

2009-12-15

作者系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讲师。

2010年2月 Journal of HuBei TV University February.2010, 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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