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之于学生发展的“支架”原理研究

2010-08-15 00:49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实务法庭学习者

闫 辐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陇南 742500)

模拟法庭之于学生发展的“支架”原理研究

闫 辐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陇南 742500)

模拟法庭作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能够成为学生在“最近发展区”有所作为的“支架”;“支架”的结构受制于学习任务,“支架”的建立与拆除,取决于学习者与目标的距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支架”的原则。

模拟法庭;“最近发展区”;法律人;支架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法律知识的习得与法律思维的生成两个方面。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是其办学定位。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被就业的“探照灯”投射了出来。法学教育的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受到了普遍的质疑。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被视为有效缩短这一距离的桥梁而受到关注。模拟法庭能够使学生在任务驱动下自主学习,有利于综合能力特别是法律实务能力的增长而倍受关注与推崇。本文拟在课程意义或者实践课程模块的意义上,探讨模拟法庭对于学生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诉求,是如何提供支撑和便利的。

一、“最近发展区”与大学法学教育

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Vygotsky)的认知发展理论中,最受重视的是他提出的最近发展区(或称可能发展区)的理念。他的研究表明:教育对儿童的发展能起到主导作用和促进作用,但需要确定儿童发展的两种水平:一种是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另一种是儿童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距离,就是“最近发展区”,也被译作“潜在发展区”。如今,对于学界而言,儿童一词不再专指儿童而已经泛化为学习者。从认知的视角来看,“最近发展区”通常被描述为“学习者分别在独自工作时和受到更有经验的人帮助或与他们合作时所表现出来的解决问题能力之间的差距”。

最近发展区理论对大学法学教育具有的启示。1.判断两种水平状况,有利于确定教学目标。

把握法学专业大学生在“独自工作时”其知识技能“已经达到的”水平,推断其在“受到更有经验的人帮助”或者

“与有经验的人合作”情形下、“可能达到的”知识技能水平,是确定和实施法律实践教学目标的基础。

2.“最近发展区”的相对性与发展性

由于“受到更有经验的人帮助”或者“与有经验的人合作”,学习者达到或者接近了“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使自己“已经达到的”水平相对地高出了原“独自工作时”的水平,生成了新的能力,学生感受到了进步,收获了自信。这个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可能成为新的“最近发展区”实现学生能力成长的起点。教学活动中“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如果与课程预设的水平之间存在距离,那么,教师就会考虑通过后来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新的“最近发展区”持续发展,直到课程预设目标的实现或者基本实现。在这一动态过程中,“最近发展区”呈现出了阶段性和发展性,“最近发展区”的每一次替换,都推动学习者知识与技能的习得相对攀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法学专业学生“最近发展区”的丰富性和发展持续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定位是成长为“法律人”:熟悉基本法律理论、具有法律思维特征[1]与价值理念,[2]成长为法学家或者熟悉法律实务并能胜任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成长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显然,本文是在法律实务意义上、在法学院学生由“菜鸟”到“法律人”转变的话语背景下,亦即从学习者现有的知识技能装备“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发展到胜任法律实务的基本要求这一主题下,探讨学习者是如何通过“低一点”的“最近发展区”到“稍高一点”的“最近发展区”、从某一领域的“最近发展区”扩展到相邻的“最近发展区”,在任务的驱动下,逐步实现专业能力和相关能力的成长的。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在知识与能力“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与“法律人”目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距离,决定了其“最近发展区”必然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和发展的持续性特征。

模拟法庭可以承载学生的“法律人”理想,成为学习者不断发展的“支架”。

二、模拟法庭是学生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支架”

维果茨基在社会文化学说中提出了“搭建脚手架”这一概念,他认为,儿童依靠成人的帮助搭建起学习的框架,这对儿童的认知与心理发展是最为重要的。

1.“支架”与“支架式教学”

“支架”又称“脚手架”,能为建筑楼房提供暂时性支持,当楼房建好后,这种支持就撤掉了。教师的帮助等被视为“支架”,支撑学生的认知发展不断从实际水平提升到潜在水平。布鲁纳根据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提出了“支架式教学”模式:教师引导着教学的进行,使学生掌握、建构和内化所学的知识技能,从而使他们进行更高水平的认知活动。布鲁纳提出,支架式教学的本质在于以最近发展区作为教师介入的空间,为儿童的学习提供支持,促使儿童主动而有效的学习。[3]

2.“支架”原理

在支架式教学中,教师作为文化的代表引导着教学,使学生掌握、建构、内化那些能够使其从事更高认知活动的技能;这种掌握、建构、内化是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相一致的,但是,一旦他获得了这种技能,便可以更多地对学习进行自我调节。有研究表明,教师帮助学生搭建的“脚手架”是与“最近发展区”密切相关的,在支架式教学这一模式中,只有根据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搭建的“脚手架”对学生的发展才是最有效的。[4]

“支架”的常见形式有: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表等。

模拟法庭是法科学生成长为“法律人”的独一无二的“支架”。

在“最近发展区”理论视域中,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法学实践载体,学生参与其中能够“受到更有经验的人帮助”,学生承担职责、扮演角色,在任务驱动下为实现角色利益而主动构建知识的活动,就是在“支架”内的学习过程。学习者通过这一过程内化知识,无论知识是被“发现的”,还是由他人“传递”的,或者是在与他人的“交互中体验”到的。[5]模拟法庭活动对于“学习者”而言,其独特之处在于:知识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被自己体悟“发现的”、他人“传递”的、与他人的“交互中体验”到的;而这些不同来源的知识,因为学习者“实现角色利益”的努力和经验被“内化”。

3.法律实务能力在模拟法庭“支架”中的实现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o think like a lawyer),是美国法学院的校训,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界耳熟能详的法谚。笔者以为,“法律人”的内涵应当是“从事法律活动、拥有法律知识与技能、具有法律价值理念与思维特征的人”,外延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本文是在实务能力层面探讨模拟法庭对于学生成长为“法律人”的意义,亦或模拟法庭成为习得法律实务能力“支架”的可能。

模拟法庭由国外moot court或者mock court翻译而来。所谓模拟法庭,简言之就是模拟法庭审判的活动。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相关的知识、技能。[6]

“法律人”在“法庭上”应当具有的法律实务能力非常广泛。例如:熟悉庭审程序,包括开庭、休庭、闭庭,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司法(文书)鉴定、申请中止审理;熟悉法律规定,包括与“本案”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司法解释;熟悉基本的法庭礼仪,包括着装、语言、仪态,与案件各方当事人、参与人之间的“距离”;理解各方当事人、参与人的“角色利益”;理解法庭规则、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任务与实现“角色利益”的关系;具有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具有陈述、质证、辩论的能力;具有“询问”、“反询问”的能力;通过阅卷在案件材料中“发现事实”,通过庭审中的“询问”与“反询问”,锤炼“发现事实”的能力,等。

毫无疑问,上列法律实务能力的习得有易有难;不同能力的获得需要不同程度的帮助与指导。因此,在建构主义视角下,模拟法庭就成为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适格”“支架”。在这个“支架”内,不论知识是被“发现的”,还是由他人“传递”的,或者是在与他人的“交互中体验”到的,经过一定的训练和思考,那些被理解、掌握了的技能,已经内化了,不再需要“支架”的帮助;而那些复杂能力的习得,可能需要“支架”长期的支持:譬如多次指导、反复练习,多次参加模拟法庭扮演不同角色、在“交互体验”中成长,甚至于走上工作岗位后观察、体验、模仿,在维护角色利益的“交互体验”中继续发展。例如:质证、辩论的能力,“询问”和“反询问”的能力,利用一切可能条件“发现事实”的能力,等属于此类。“支架”的结构受制于学习任务,“支架”的建立与拆除,取决于学习者与目标的距离。例如:初次组织模拟法庭,教师与学生都希望那些综合能力较强的学生承担主要任务,故而审判长、检察官、律师等“主要角色”大多由公认的能力更强一些的学生扮演,亦即在模拟法庭这个大支架内,不同角色可能面临着不尽相同的“最近发展区”,每个角色获得的成长与其面临的“最近发展区”密切相关,亦与其获得的支持有关。又譬如,一次模拟法庭终了,扮演审判长、检察官、律师的四位学生合格,在随后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中他们就不宜重复上次的角色、应当调整扮演别的不曾扮演的角色,也由此给其他人以扮演主要角色的机会。从结构上剖析,首次扮演主要角色者要在数量众多、结构复杂的“支架”中学习,亦即他们要获得更多层面的指导与帮助。当他们最终胜任了主要角色的要求,在新案件中改任新角色时,意味着原来的支架亦被拆除了、而适应新角色的新支架在“最近发展区”又建立起来。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模拟法庭活动的宗旨,也是教师提供“支架”的原则。模拟法庭活动的“支架”功能,成就了学生在法律实务能力上的增长;学习者在模拟法庭中维护角色利益的过程,是教师不断提供“支架”的过程,角色目标实现了,“支架”也就撤除了——教师不再也没必要提供帮助与指导。“支架”的建立与拆除,取决于学习者与目标的距离。

模拟法庭是学生实现“法律人”理想的“支架”。

[1] 李应森.法律人的思维特征[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2] 马新福,闫海燕.论法律人的养成[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

[3] 罗秀珍. 维果斯基的理论要义及其教育启示[J]. 中国音乐教育,2001,3.

[4] 熊书银,黄登婕. 最近发展区理论及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 中国成人教育,2006,2.

[5] 何善亮.“最近发展区”的多重解读及其教育蕴涵[J]. 教育学报,2007,8.

[6] 魏清沂. 模拟法庭及其教学意义[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Moot Court for the Stent of Students’ to develop

YAN Fu

Moot Court as a phrase of law practice teaching may become a "stent" in which students can do something in the "recent developments area"; the structure of the "stent" is restricted by the learning task,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moval of the "stent" depend on the distance from learners to the target. As thinkingof legal person is principle of the "stent".

Moot Court; "recent developments area "; legal person; stent

G446

A

1008-7427(2010)06-0114-02

2010-04-14

作者系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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