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2010-08-15 00:49:13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宪法

朱 钰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试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朱 钰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立法对隐私权采取了一些保护方式,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应加强实体法中对隐私权的直接法律规定,以及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保护;完善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应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与破坏。(2)个人信息的控制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加以保密。个人信息的内容相对广泛如个人的身体情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社会关系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公布等干涉行为。(3)个人通讯秘密权。这也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个人通讯秘密权也成为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其隐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求。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早在古希腊就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分。在英美法系隐私权最早出现在美国。正式在法律上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他们在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从而对隐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隐私逐渐成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科学的发展,隐私权所涵盖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多,扩张。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也日益得到重视,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隐私权的保护已逐渐变得国际化,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的相关规定成为有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2)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欺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3)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补充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4)行政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防止行政权利行使的不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追究相关行政责任。(5)诉讼法的保护。我国三大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涉及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完善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的思考

首先应加强对隐私权领域的立法工作,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由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并应将隐私权的具体保护的内容及其责任方式明确的规定下来。如在《宪法》中应明确的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也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其次,应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高效率对隐私权领域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通过网络技术而侵害他人的隐私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网络能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所以应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最后,公民也应当提高隐私权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人们应明确的意识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追究侵犯隐私权行为人的责任,从而能够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立法及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1] 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魏振瀛. 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D911.04

A

1008-7427(2010)06-0095-01

2010-04-01

猜你喜欢
人格权隐私权宪法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公民与法治(2022年7期)2022-07-22 07:12:14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学生天地(2019年29期)2019-08-25 08:52:12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华人时刊(2018年17期)2018-11-19 00:41:21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人大建设(2018年4期)2018-06-26 08:38:16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学习与探索(2016年4期)2016-08-21 12:36:50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新闻传播(2016年13期)2016-07-19 10:12:05
浅析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