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鹏,沈 利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1)
检察机关如何改进执法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陈德鹏,沈 利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1)
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正确的执法理念支撑,需要恰当合理的工作态度定位,需要人文理性的工作模式推动,需要扎实有效的机制约束保障。
检察机关;执法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实现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对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持有的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理性思维,它可以包括执法观念、执法思想、思维方式。执法理念因个体因素的不同、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存在差异,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执法方式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时所持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具体说就是能否遵照国家法律、规定、规则和刑事政策,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用心执法、真心待民。执法理念与执法方式密切相联,执法理念在执法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方向性、目的性作用,执法方式是执法理念的反映,有什么样的执法方式,必然反衬出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从树立和坚定符合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入手,以执法理念的升华,促进执法方式的转变。
(一)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执法理念。
全面协调发展的理念,需要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且在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各个方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们有一些同志仍然把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割裂开来,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把为经济发展服务作为首要任务,是不是偏离了履行职能的正确轨道。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首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检察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如果不为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其自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其次,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全党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检察工作也必须以此为中心。脱离或偏离了这个中心,才是偏离了履行检察职能的轨道。再次,从检察实践看,如果我们不能立足大局,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履行职能,就会出现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等错误倾向,就可能在政治上出问题。因此,检察机关为经济发展服务,是我们履行检察职责的一个基本政治态度。实践也充分证明,我们只有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我们的政治责任,我们的工作才能顺势、顺理、顺民心。
(二)要牢固树立立足检察职能的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必须立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强调为经济发展服务,绝不是脱离职能搞服务,更不是离开执法办案搞服务,而是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把履行职能融入到服务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既要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的机械执法思想,也要克服片面强调服务的狭隘思想,要通过正确履行“打击、预防、服务、保护”四项检察职能,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做到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加强预防,重视保护,搞好服务,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职能搞服务,决不能借口服务经济发展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党委在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要求,与检察机关职责要求相一致,确保正确服务经济发展而不是妨碍大局。同时,也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发展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检察工作和法治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立足检察职能就是要把各项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通过具体的职责履行、职能发挥去实现和体现为大局服务,这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性问题。
(三)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
回顾服务经济发展的进程,我们在服务公有经济方面,认识是到位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讲,在对待非公有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方面,往往还存在着认识不高、动作不快等问题。民营经济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合法权益必须一样得到依法保障,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必须一样得到平等保护。在为公有经济服务的同时,必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让平等服务的成效惠及各类市场主体,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有利于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妥善处理好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关系,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人为性等问题,促进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一)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党和国家大局需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推动和实现,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着手,立足抓好当前,促进长远发展。检察机关改进执法方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就是要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之中去思考、去定位、努力使执法办案工作贴近社会需要、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大庆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在改革进程日趋加快的新阶段,仍然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把握,为此,我们必须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政策办事;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办事,做到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又坚决服务于全市大局。
(二)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虽然带有强制性质,但执法同时也是服务。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从狭义上讲,是要通过个案执法服务特定公民,为其提供利益保障;从广义上讲,是通过一切执法行为服务全体公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和全体公民提供利益和稳定的环境保障。目前,一些不法分子,置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于不顾,隐藏在经济领域的不同角落,进行破坏和侵蚀,乘机侵吞国家财产,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必须毫不留情的严厉打击。对盗抢油田物资和破坏生产设备的犯罪,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流氓黑恶势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保持“严打”的高压势态。对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落实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勒卡拿要而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同时,还要探索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做好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工作,做好属于检察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做但过去没有认真做好的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要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和效率是当代司法的两大主题。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在公正和效率的主题下进行,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特别要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加大错案追究力度。要建立严密科学的工作流程,确保业务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进行,使我们的每一项业务工作、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充分体现公正和效率,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与文明的关系。人民群众希望司法机关是最公正、是讲理的地方,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场所。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要突出解决广大干警受有罪推定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严禁私设办案点,变相非法拘禁;严禁违反监管规定,加强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办案中职责不分或脱节、脱岗对人权、程序、质量重视不够的问题,克服与司法文明不相符的执法理念;突出解决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突出解决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越权办案、超时限办案和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重要标准。
检察机关改进执法方式服务经济发展,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把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惠及人民群众、促进经济发展上来。
(一)要以缓和性的手段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期盼。社会和谐稳定是极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人民群众不仅看检察机关说得怎样,做得如何,更要看自己的切身感受,看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检察机关必须把依法打击和防范直接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安的首要任务,毫不动摇地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确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相对缓和的方式促进社会治安的平安稳定。
(二)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平、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的热切期盼,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角度出发,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采取相对不诉的做法,另一方面如果确需起诉的,则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罪,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街道、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对轻伤害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要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三)要以人文式的关怀解决人民群众对合法维权的诉求。要严格区分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失误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因为错抓一个企业家,而毁了一个企业,错查一个干部,丢掉了一个项目。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查明确属受错告、诬告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予以正名,保障人身权益和政治权利不受侵害;对诬告者、陷害者,要依法追究。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考核考试制度,确保检察干警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熟悉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执法办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事实和证据,切实做到依法、正确、高效。要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办案公开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点执法环节和重点岗位的专项检查,完善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监督措施。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自觉把执法过程置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而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
执法方式不仅是衡量执法者水平的重要尺度,更是一个单位、部门及其执法者综合素质的综合表现。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需要相关的工作机制约束和保障。
(一)要不断探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我们大庆市检察机关采取的以“服务进百企”活动载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用新型检企关系拉近了地企关系,党委和政府满意;为企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提供了保障,企业满意;使检察机关进一步端正了执法思想,扩大了检务公开,树立了新的检察形象,人民群众满意。但是,在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面对当今时代的大潮大势,我们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前进的眼光和更新的理念来认真审视检察工作,符合规律的,要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不符合规律的,要纠正、克服和摒弃。要自觉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要求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开展服务经济建设的活动作为干警学习的第二课堂,促进干警学习经济,服务社会,拓宽视野,增长才干,提高服务经济建设的本领和才能。
(二)要不断严明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纪律。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检察机关开展服务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脱离法律规定,也不能打“擦边球”。一方面,要引导广大干警严格落实检察纪律和各项廉政制度,自觉遵守“四条禁令”、“九条卡死”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严肃执纪,不允许任何人假公济私、徇私枉法、中饱私囊,借机搞插手企业生产经营、为自己或亲友经商做买卖提供条件等违法活动。对违反纪律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严肃处理。
(三)要不断完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评措施。坚持把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纳入目标管理,与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评。高度重视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各界的作用,主动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员、检风检纪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办案单位,对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人员深入街道、社区、机关、企业等了解检察干警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具体表现信息,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中透视、监督服务经济发展的行为。要完善奖惩机制,对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要完善信息反馈机制,经常向上级检察机关反馈动态信息,主动将活动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告,不断扩大社会的影响力。
〔责任编辑:李 霞〕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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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0)03-0104-04
2010-04-13
陈德鹏(1954-),辽宁辽阳人,党组书记、检察长,从事检察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