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品,黄 河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
侦查策略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探微
李 品,黄 河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
侦查策略属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是侦查主体运用其达到侦查目的的方案。侦查策略的运用主体、作用效果、作用对象和实质共同构成了它的内涵,从其内涵中我们也能提炼出其所具有的三点本质属性,即针对性、智慧性和技巧性。
侦查策略;概念;内涵;本质属性
现代侦查不仅是一项高风险性的体力劳动,更是一项高智慧性的脑力劳动。在犯罪手段日趋暴力化和智能化的今天,如何灵活地运用侦查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与侦查策略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效用所不符的是,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在其概念、内涵及本质属性上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空间。因此笔者拟结合自身认识,以求重新对侦查策略的概念及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梳理。
在古文中,“策”最早是指马鞭,而“略”最早是作疆域、巡视、经略、治理或侵略等解释[1]。尔后在古代军事战争中,“策”和“略”逐渐被赋予了计谋和方法之义,并且合为了一个词组。
现代汉语中是这样对策略进行定义的:“策略就是为了实现某个目标,在事先或进行中根据当前或预计的不同形势而制定若干行动的方案,并根据当前形势发展选择某一更适合的方案。”[2]可见,策略的实质是一种方案,方案不仅包含方法,更含有思维活动对方法的作用之义,因此策略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属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
众所周知,侦查是指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实施的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3]。从概念中可以看出,侦查的实质就是侦查主体实现收集证据,揭露犯罪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等侦查目的的活动,而侦查主体实现该目的的途径则是通过各种依法实施的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我们一般将这些措施统称为侦查方法。
由前可知,既然策略是一种指导方法的思维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将侦查策略理解为指导合法侦查方法的思维活动。因此侦查策略在侦查中即应定位为:“指导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所从事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方法论范畴。”换句话说,如果将立案侦查的犯罪比作一条河,而将合法的侦查方法看做过河所搭的桥梁的话,那么侦查策略就应看成是架设这座桥所用的建材。
综合以上对策略含义的阐释以及侦查策略的定位分析,笔者将侦查策略的概念定义为:“侦查策略即侦查主体所运用的,能巧妙地侦查方法保证合法并达到侦查目的的方案。”
笔者以上对侦查策略的定义,综合了运用主体、作用效果、作用对象和实质四方面的因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侦查策略的内涵:
侦查策略既然被运用于侦查活动中,那么就必须具备侦查活动的属性,即侦查策略必须由被赋予侦查权力的特定主体所实施。虽然实践中非侦查主体为侦查活动出谋划策的情形也比较常见,但是他们的“计谋”要称为侦查策略,就必须转化为被侦查主体所运用。
侦查策略不仅应当侦查方法保证合法,并且要顺利地实现侦查目的,还应追求实现过程的巧妙化。而何谓“巧妙”,笔者认为就是要在实现侦查目的的过程中体现额外的价值。在侦查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所设计的思维活动能在指导侦查方法实现侦查目的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权、效益、安全等价值,那么这样的思维活动即达到了巧妙的效果,也就可以称为策略。而与之相反,如果在实现侦查目的的过程中,所设计的思维活动耗费了无法与实现价值相对应的过多的人力、精力和财力,那么此思维活动即失去了巧妙性,也就难以称为策略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巧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价值取向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在遇到某类社会问题相对突出或是刑事政策发生变化抑或是侦查机关办案经费紧张等客观问题时,侦查人员所追求的侦查价值的侧重点就可能发生改变,相应的其主观思维也会发生改变,这就可能导致先前能谓之策略的思维活动现在就不能再适用了。
传统概念认为,侦查策略的实施对象包括侦查工作所指向的所有相关的人、事、物[1],但笔者认为这有扩大作用对象之嫌。因为根据侦查的概念,侦查目的应当是通过各种合法侦查方法的实施而实现的,所以合法的侦查方法才直接指向于具体的人、事、物。而作为“桥梁建材”的侦查策略的指导对象则应是合法的侦查方法,也就是说,侦查策略对具体人、事、物的作用只是间接的。根据直接作用对象的不同,我们就能比较容易地将侦查策略与侦查方法区分开来。
弄清了侦查策略的直接作用对象,就会引申出一个问题,那就是侦查策略是否应具备合法性?[1]笔者认为,这也是区分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的关键。一般来说,侦查方法是必须具备合法性的,因为根据侦查的概念,侦查目的只能通过合法的侦查方法加以实现,而任何非法的侦查手段都会被侦查所排斥。但是侦查策略却与侦查方法不同,它只是一种思维活动,而难以用法律进行衡量。例如,对于诱惑侦查行为,我们通常认为犯意诱发型是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是合法的,但是在判断引诱是属于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时,则只能依据引诱策略所指导的具体侦查方法,而不是根据引诱这一策略本身。因此笔者不认为合法性属于侦查策略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策略的实质就是一种方案。方案与方法的区别就在于方案蕴含着主体的综合思维活动,而主观思维的差别就会造成思维结果的差别,这就使得侦查策略具备了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不同侦查主体的思维活动可能产生不同的侦查策略,从而使侦查策略在数量上体现出多样性,并能供侦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进行选择。例如,在一个真实案例中,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所提取的鞋印成为了影响案件走势的关键证据,但此时需要取得嫌疑人住处的鞋印样本与之作同一认定。这时侦查人员能够运用的策略就有许多,如果欲取得震慑嫌疑人的效果,那么就可以运用打草惊蛇的策略,直接持搜查证到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如果不想惊动嫌疑人,则可以运用张网以待的策略,在嫌疑人从住处到外界的必经之路上制造能够显现其鞋印的环境而提取到鞋印样本。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时常会面对类似于上述案例的情形,只要在保证侦查方法合法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即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设计出多种可能解决问题的方案,再权衡利弊,根据侦查情势灵活选择最适宜的方案即可。
本质属性是事物的灵魂,是人们定性该事物的依据,因此,在探究侦查策略的概念及内涵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地剖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理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如前所述,侦查策略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各种合法的侦查方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其所指导的各种合法的侦查方法,而审查其作用的大小则是间接依靠具体的侦查目的来完成。从中我们就能总结出侦查策略的第一个本质属性——针对性。侦查策略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策略必须适合于其所指导的侦查方法,因为侦查策略的运用必须依附于侦查方法,如果侦查方法是非法的或是不被认可的,那么侦查策略的运用就无从谈起了,例如,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承认任何关于刑讯逼供的策略,道理即是如此;二是侦查策略虽然并不直接作用于侦查目的,但是侦查主体在选择具体策略时还是必须事先考虑欲达到的侦查目的,如果侦查目的都不能有效地实现,那么指导侦查方法的该思维活动就同样丧失了针对性,也就无法称为策略了。
既然侦查策略的实质是一种方案,我们就能推导出其所具有的第二个本质属性——智慧性。侦查策略的智慧性蕴涵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思维之中,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经过加工、筛选、整合后,作用到合法的侦查方法之中,即形成了各种侦查策略,并能供侦查人员灵活选择,也就是说侦查策略的智慧性决定了策略的运用是灵活多样的。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将灵活性也看作是侦查策略本质属性的观点,因为灵活性只是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智慧性所体现的必然结果,如果缺乏智慧性,灵活性则无从谈起,这就说明了灵活性在侦查策略中并未拥有独立存在的地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侦查策略的智慧性并不是凭空臆想,而是侦查主体综合现有侦查情势的产物。
笔者在定义侦查策略的概念时运用了 “巧妙”的字眼,即为了突出侦查策略的第三个本质属性——技巧性。技巧性也就意味着运用侦查策略指导合法侦查方法来达到侦查目的这一过程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色彩。如果将实现侦查目的看成运用侦查策略的第一要务的话,那么促进实现侦查目的过程的技巧化就应看做是侦查策略的第二要务。在侦查实践中,任何不计代价地完成侦查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就需要技巧性这个第二要务做相应地补充。但是我们对技巧性的期望也不能过高,因为在实践中侦查情势的复杂多变性一般都会使得侦查目的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只要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在实现侦查目的的同时没有对其他额外价值产生巨大的负效应,则能够称其为具备了技巧性的侦查策略。但是由于实践中不同的思维活动所产生的额外价值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侦查策略的技巧性当然就会存在高低之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侦查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来选择适当的侦查策略,而不能一概而论。
既然技巧性是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那么能否将创造性也作为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之一呢?一般说来,我们都将创造性看作是技巧性的升华,侦查策略内容的不断丰富也是得益于不断创新的结果。但是笔者并不认同创造性也属于侦查策略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因为创造性的标准更高,它要求思维活动必须随时更新,这样就提高了侦查策略适格的门槛。其实在笔者看来,实践中很多策略都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借他人之所谋,再经过加工整合的结果,因此,我们并不苛求每一次策略的运用都要“为前人之所未为”,所谓“创造是策略的生命,创造是策略的灵魂”[4]的观点,实际是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相符合的。
[1]郭晓彬.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1~52,60.
[2]y170.策略定义及引申.[K/OL].百度百科.[2009-12-26].http: //baike.baidu.com/view/117922.htm.
[3]郭晓彬.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62~63.
[4]王冬生.论侦查策略[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9.
[5]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61~262.
[6]王传道.侦查谋略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田 艾
The Discussion on Investigative Strategy’s Concept and Other Issues
LI Pin,HUANG He
(School of Crininal Investigatio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China)
Investigative strategy should be part of the scope of the methodology.It’s a program which is used to make the legitimate investigative methods skillfully achieve the investigation purposes by investigators.Investigative strategy’s connotation is made from main body,effect,object and essential.Direction,wisdom and skills are the nature of properties about investigative strategy.
investigative strategy;concept;connotation;essence
D920.0
A
1674-5787(2010)03-0034-03
2010-03-20
李品(1986—),男,四川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物证技术学;黄河(1986—),女,土家族,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物证技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