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校性犯罪受害学生保护机制研究

2010-08-15 00:53廖怀高余晶晶
重庆行政 2010年6期
关键词:性犯罪女童受害者

廖怀高 余晶晶

农村学校性犯罪受害学生保护机制研究

廖怀高 余晶晶

儿童性侵害在国内外,都是人们必须长期面对的课题。但不同的是,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中小学生遭遇猥亵、强奸,以至奸杀女生案件,频繁在新闻媒体上出现,中小学生的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不断出现,这也给教育部门如何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恢复原有生活状态,这是摆在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全新课题。

一、农村学校建立保护机制的理论与事实基础

一般认为性侵害会对受害者造成三个方面的影响,其中包括生理创伤、心理创伤、行为创伤。

(一)生理创伤

一般而言,性侵害受害者都会经历一系列的身体损伤,这些损伤既包括对女性生殖系统的伤害,如撕裂、粘膜破损、红肿,也包括对性暴力攻击过程中对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如打伤、挫伤、绑扎、肛门或直肠损伤等,还包括受害者事后为维护自己的声誉或不堪巨大精神的压力而出现的杀人或自杀行为。受害者还面临着怀孕、感染性传播疾病、性功能紊乱、不孕、尿路感染等危险[1],而这些风险可能会让受害者一直处于恐惧、不安中。目前国内有关部门对于受害者身体损伤的检查与处理,主要基于保全证据的目的,并非出于治疗的目的。因此,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的同时,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经济压力。

(二)心理创伤

虽然性侵害受害者没有典型的反应,个体差异比较大,但受害者都会呈现出短期和长期的心理问题,如焦虑、物质滥用、社交恐怖、抑郁等,性侵害对受害者造成的长期影响还有,头痛、失眠、恶心、性交困难、痛经、饮食紊乱等,甚至当其在成年后,焦虑、情感紧张、人际关系差等症状依然存在。

(三)行为创伤

因为性侵害受害者产生害怕安全、对男人不信任、罪恶感、自责等心理问题,从而在行为上表现人际关系困难,出现社交恐怖症。大部分受害者都觉得自己有罪恶感,认为自己不再是纯洁的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或恋人,未婚的受害者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草率,仓促嫁人;已婚的受害者则夫妻关系趋于紧张乃至破裂。个别受害者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在乱伦案件中,因为错误认知这种代际传递关系表现明显。

一般认为,受害者的年龄越小伤害也就越大;性侵害的时间越长,伤害越大;受害儿童与侵害者的关系越亲密,造成的伤害越大;侵害次数越多,伤害越大;强迫或暴力手段的强度越大,伤害越大;父母对儿童的支持、理解程度越大,性侵害对儿童的影响越小。[2]

二、农村性侵害受害女童的需求

(一)受害女童对精神支持的需求

国外的资料显示,性侵害受害者最需要的是别人的理解、同情、信任等情感支持,即使被害人存在过错,她仍然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同情。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歧视、指责被害人、对被害人存有偏见等现象。如果被害人不被社会接受、认同,可能造成被害人罹患神经官能症,甚至对社会的仇恨。根据查普曼和凯茨报告:在146名被害人中,有71%的人就是想与人谈一谈,这也说明被害人对感情支持的强烈程度。在实践中,美国性侵犯资料服务处针对性犯罪被害人也特别强调提供感情支持,使受害者能自由表达她的恐惧、焦虑和担忧,避免产生心理压力。农村受害者多数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摆脱现有的生活环境,而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比较大,农村受害女童所面临的环境并不是非常友善,她们常常处于孤立、排斥的状态,因此这些受害女童对感情支持的需求更为强烈,渴望与人交流,获得别人的理解与尊重;需要周围的朋友协助她对抗世俗的压力,尤其是来自同伴的理解和支持更为重要。事实上,农村中小学老师基本上对此缺乏认识,故无从与受害学生建立情感支持。

(二)受害女童对心理援助的需求

一般而言,性犯罪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比生理创伤更为严重、持久。这些心理创伤若短期内不能及时缓解和消除,还会进一步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损害,影响受害学生的学习、生活。在国外,有许多机构专门为性犯罪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与服务,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我国大中城市里,心理咨询与服务业刚处于起步阶段,专门为性犯罪受害者提供心理服务的机构屈指可数,农村地区基本属于空白。从某种意义看,尽管农村教师的安慰与劝解可以起到替代心理援助的部分功能,但这些功能与作用目前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受害女童对医疗援助的需求

在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多少都有生理创伤需要治疗或处理,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司法机关并不为被害人免费提供医疗服务。一些农村受害女童因为家境贫困,没有及时进行医学处理,导致后续感染,加之医疗费用昂贵,加害人无法赔偿等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的各种长期后果基本上无法得到合理治疗。

(四)受害女童对人身安全的需求

担心、害怕是性侵害受害者的常见反应,作为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来说,更容易产生不安全感,即使在自己家中,也有会强烈的不安全感,害怕事件重演,害怕异性,不敢相信任何异性。在农村地区,性侵害加害人与被害人多为熟人,受害者对安全的担心更为明显,事实上,因为各种原因,有的案件在报案后加害人并没有得到及时处罚,受害人对此更担心遭遇到罪犯及其家人的报复。

(五)受害女童对经济援助的需求

农村性犯罪受害者往往家境困难,在遭遇性侵害之后,为支付医疗费、为讨回公道,这些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会因此雪上加霜,而事后加害人要么根本无能力赔偿、补偿,要么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其要求,尤其在性侵害案件中,我国各地法院往往只能判决为数不多的医疗费等物质赔偿,一般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六)受害女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从现有案件看,农村受害者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比较迫切,农村受害者家庭一方面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尽管目前我国设置有法律援助的机构,但是农村的受害者对此并不清楚,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方式申请,司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案件也很少告知,即使有告知,也是比较抽象、含糊。

三、农村学校保护受害学生的现状

从目前农村的现状来说,学校是为性侵害受害者提供各种需求服务最为现实和理想的机构,但目前农村学校对此类事件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支持,有时学校和老师的某些做法反而加剧对受害者的伤害。

(一)农村中小学没有为受害学生面对司法时提供适当协助

农村学校发生性侵害案件后,大多数学校对此事的反应是,这是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个别学校的领导甚至希望赶紧找当事人私下协调处理。学校或教育部门将案件移交警方后,一般没与办案警方进行跟踪协调,也不为受害者提供

适当的支持。比如要求警方在询问受害学生时应有同性别的老师在场,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安慰与支持。众所周知,受害者一般是第一次与警方打交道,心存害怕与恐惧,加之受害者因为性侵害对男人会存有敌意,现实中司法人员大多只把被害人当作证据或线索的主要来源,忽视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缺少对被害人的关爱。诉讼中,被害人必须一次一次地面对警察、法官的询问和盘问,一次又一次地回忆、叙述其所遭受的痛苦经历,其中很多是属于被害人的隐私或有辱被害人人格的内容,从而使被害人心理上再受伤害,尤其当司法人员态度不佳时,受害者更会对此耿耿于怀。目前全国各地教育部门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要求学校为受害学生提供适当支持,老师也没有接受过相应的技能培训,即使学校或老师希望提供帮助,也找不到相应的指导手册。

(二)农村中小学没有为受害学生建立友善的校园环境

在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以及对性侵害犯罪的片面认识,很多群体会看不起性犯罪的被害人,尽管这不是被害人的过错,但是许多人仍然以“苍蝇不叮没缝的蛋”的逻辑对被害人加以指责,这种情况在被害人的同学中表现尤为明显,冷落、孤立被害人的情况会经常出现,尤其当被害人与同学之间有矛盾时,同学可能公然以此侮辱被害人。被害人在这种不友好的校园环境中,不仅深感失望,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恨。目前农村中小学对于性犯罪的受害者的校园环境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比司法环境中的二次伤害更大,影响更为久远。

(三)农村中小学没有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的机构与人员

尽管现有对性犯罪受害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受害者在遭遇性暴力后,不仅有生理上的创伤,而且也会留下心理创伤,这种心理创伤要比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更为持久、更为痛苦。这些创伤不仅导致受害者原有的生存状态被彻底改变外,严重的还会导致受害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卖淫、报复社会等。使受害者尽快恢复原有生活状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与治疗,而这恰恰是农村中小学受害者最需要的,同时也是最缺乏的。目前我国城市中小学普遍设专职的心理健康老师,而在农村地区则是处于空白,更谈不上为害者提供心理辅导。

(四)农村中小学不能妥善处理新闻媒体,加剧了受害者生存环境的恶化

一般来说,农村中小学与新闻媒体接触有限,经验缺乏。当这些性犯罪等案件与学校有牵连时,学校会认为是负面,对学校影响不好,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拒绝接受有关媒体的报道。事实上,即使学校不接受媒体采访,而媒体仍然会通过别的渠道获取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这种局面可能对被害人更为不利。有些媒体只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忽视了被害人的地位;有的媒体过分渲染其中离奇、曲折、残忍的部分,不顾及被害人的感受;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报道擅自披露被害人真实信息,侵犯被害人隐私,使被害人重新恢复正常生活的努力变得更加困难。实际上,学校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如处理得当,完全可以有效引导媒体注意保护被害人,避免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四、农村学校保护受害者的策略和方法

虽然农村中小学校没有必要和能力承担专业援助机构的职责和功能,但是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因此,农村学校有必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安全、友善的成长环境,这也是最现实、经济的办法。目前农村学校保护受害学生可以采取的方式和途径有:

第一,为受害学生提供陪同服务

在农村地区,教师是最有文化的群体,接受有关信息比较快,学生对老师信任度高。如果学生遭遇性侵害,学校能够派受害学生信任的同性别老师陪同到派出所、医院接受调查或检查,教师的心理支持将使得受害学生的心理压力得到缓解,受害者的安全感增强,从而缩短学生的心理重建期。

第二,为受害者建立一个友善的班级环境

在农村地区,人们在公开场所一般都会回避谈论性侵害案件,但私下传播的速度却非常快,即使学生之间也是如此,这种矛盾心态也影响到学校的态度,认为这种事情最好回避,不要去碰触,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学校也把本来应该伸出的援助之手收回去了。事实上,受害女童最需要的是来自同伴的认同、尊重,不被歧视,因此学校为害女童建立友好的同伴群体方面仍然有操作的空间。老师并不需要特别组建同伴群体,只需要通过班级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受害者尽快恢复信心和对生活的希望,只需要引导同学尊重和同情他人。

第三,可以为受害者家庭提供各种援助信息

农村教师与受害者的家长相比,教师的知识与技能要高得多,毕竟学校里有包括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学校作为一个团队可以为受害者家庭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包括向有关机构寻求帮助。让受害者及家人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支持,这也有助于受害者的心理康复。

第四,对受害学生的心理安慰与劝解

虽然教师不是心理治疗师,但教师对受害学生适当安慰和劝解,同样可以起到对受害学生的心理支持作用,尽管这种心理支持并不专业,但受害学生对温暖的感受非常真实,体会深刻,教师的心理安慰不能替代心理治疗,但可以与心理治疗相互配合、补充。

第五,引导新闻媒体保护受害者

学校可以回避媒体采访,但不能够控制媒体的报道,与其任其随意报道,不如有效引导媒体,学校可以不主动邀请媒体报道,但却可以为媒体提供学校认为可以公开报道的内容,提供学校的观点、立场以及所做的努力,有效化解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疑虑。在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学校更需要发出声音,重塑教师和学校的形象,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这也是被害学生对教师重新建立信任关系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六,提醒司法人员尽量避免二次伤害

在我国,学校介入性侵害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司法现状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学校确实有必要利用各种渠道为受害学生争取友好的司法环境,呼吁司法单位对受害学生多一点微笑,多一份热情,少一份职业麻木和冷漠。

第七,及时家访

一般说来,农村家庭遭遇性侵害案件时,要么报案,要么沉默、悔恨责怪自己,家庭气氛异常。教师到受害学生家庭的走访、安慰,能够短暂改变家庭气氛,减轻受害家庭的挫折感、无力感,帮助学生树立继续学习的信心。

第八,及时开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目前教育部已经规定,中小学必须对学生开展性侵害防治教育,但很多学校因为师资、教材等原因,并没有及时开设相关课程。针对农村性侵害发生的现状,农村学校有必要开设性侵害教育课程,教导学生防范性侵害的一些必要的知识与技能。

[1]世界卫生组织编著[M].李旭译:性暴力受害者法医学监护指南,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版。

[2]李成齐:性侵害受害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2期

本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农村中小学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处理模式与流程研究》(09YJC820012)的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怀高,成都理工大学
余晶晶,云阳县高阳中学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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