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创新的初步探讨

2010-08-15 00:53黄娇梅
重庆行政 2010年6期
关键词:城管公民主体

黄娇梅

关于社会创新的初步探讨

黄娇梅

一、背景:由城管向市民喷辣椒水引开

2010年7月6日,南京《现代快报》发了一篇报道,《南京市民替小摊贩说情遭到城管喷一脸辣椒水》。据该文报道,占道经营的瓜贩被城管队员暂扣了秤,买瓜及围观的市民帮瓜贩说情,没想到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市民刘师傅被燕子矶街道城管的汽车连顶两下,还被喷了一脸辣椒水。而且据介绍,城管队员使用的辣椒水是栖霞区城管执法大队发到中队的,应属于统一配置的警用器具。

大家看到,近年来,城管使用各种暴力来对付摊贩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由此也酿成了很多冲突和惨剧,被城管暴力殴打致死的摊贩和市民大有人在,城管的“刚性管理”管理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其他类似的问题也很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其令人瞩目。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严峻的困难。例如,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社会稳定的代价日益增高、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是我们要建设一个现代化强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不仅要进行政府创新,也要进行社会创新。

二、社会创新的内涵

何谓社会创新?创新,对我们而言是一个熟悉的词,因为它对我们人类至关重要,我们从未像现在这样来依靠创新求发展。但至今为止,人们对创新的关注研究更多地集中在技术创新和“人对物”即物质生产领域上,这无疑是很重要的。但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社会生活领域方面的“人对人”关系的创新也被迫切提上日程,这方面的创新就可概括为社会创新。

关于社会创新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西方。熊彼特立足于企业的角度,强调技术创新。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在此基础上,把创新的外延拓展到社会领域,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创新这一概念,认为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创新,还包括社会创新,社会创新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创造一种新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或管理手段,从而在资源配置中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他阐释了社会创新是企业管理者的主要任务。我们可以认定此为社会创新的狭义概念。而德国社会学家沃尔夫冈查普夫则立足于整个社会的角度,认为社会创新是“达到目标的新的途径,特别是那些改变社会变迁方向的新的组织形式、新的控制方法和新的生活方式,它们比以往的实践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值得模仿,值得制度化”。加拿大学者司徒·康格则对社会创新做了如下定义:“社会创新就是创造新的程序、法律或者组织,它改变着人们相互之间发现发生关系的方式。它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或使迄今为止还达不到的社会秩序或社会进步成为可能。”

人们不仅在理论上进行研究,也在实践上逐步探索。比较有影响力的,是杨氏基金会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创新指的是能够满足社会目的的新想法。通过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以及新组织的发展满足尚未得到满足的社会需求”被广泛认可。它认为,社会创新的过程就是通过设计和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方法,来应对人口老龄化、交通堵塞、失业等问题的过程。并认为,社会创新不是非营利部门的专属,政府、市场都可能成为驱动社会创新的重要因素。

作为一个“舶来品”,“社会创新”来国内的时间并不长,但也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认为,社会创新就是社会领域的创新活动,并将社会创新的主体限定为公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他强调社会创新是民间领域的创新,是公民自己主导的创新,能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推进社会的自治,培育公民的参与能力,激发公民社会的活力等。我认为,杨氏基金会和俞可平对“社会创新”的定义,更适合我国的实践,但社会创新的主体,应限定为公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为宜,政府和市场可以是驱动因素,甚至是政府应该为社会创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但不宜为主体。

三、社会创新的意义

(一)可以弥补政府失灵

一直以来我们都知道经济发展有两只手在起作用,一只看不见的手和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市场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失灵时,经历了对市场的完全迷信后,人们转向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但之后人们发现,政府干预在弥补市场失灵,给经济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如财政危机、效率低下、管理危机等,甚至其管理的成本也大得惊人,其缺陷也和市场一样多。那又如何来解决政府失灵这一问题?这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难题。西方国家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例如精简政府机构、实行大部制等,都收效甚微。直到引入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才取得了好的效果。社会创新通过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发挥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共同努力共同作用达到社会的一个平衡,解决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失灵。其在社会各国实践中的成效,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召开前夕(2009年1月20日)表示,欧盟要大力推动“社会创新”来应对经济危机。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创新

社会创新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可以减轻政府的执政成本,同时让政府从一些传统的管理领域中解放出来。这样,政府一方面降低了成本,同时也缩小了工作范围,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少的事情上,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益,同时也推进了政府创新。比如芬兰实行家庭照顾津贴,凡居民自己在家照顾老弱病残的家人的,政府都给予这一津贴,因为在他们看来,家庭照顾是被视为减少居家看护、取代住院或加护病房的便宜选项。这一政策一方面给予居民实惠,同时政府也避免了这方面的社会福利问题、减少了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压力。

(三)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从各国公共服务改革的经验看,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政府还可以将自己的部分管理权力分流给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府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民间组织,政府可以让合格的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性的方式,分包或独自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这样做既可以减轻政府自己的负担,还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四、当代中国社会创新条件具备

(一)公众的公民观念和主体意识增强

社会创新的目的就是推动向公民社会转型,而公民社会的一个特质就要求人们有公民观念和主体意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主体,其他包括社会团地和公众都是个体,主体和个体是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强调主体而忽视个体。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体的力量崛起并得以发展,他们有了自由需求和利益要求,甚至开始要求国家的行为要有合理边界,这就是为什么在遇到不合理的政府行为时,人们的事件的反应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发达,利益受损者有了更广阔的利益诉求的渠道。他们有了主体意识,不再认为自己是被管理的角色,要求和政府一起,通过更好的方式来治理社会。杭州依此推行了一个所谓复合主体的建设,除了政府,还有公民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一起来进行公共治理,搞开放式决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老百姓能参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政府会发现执行起来更容易了。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

公众的主体意识增强,想参与公共治理的,但其作为一个私人个体,是无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的,需要一个载体或中介,这个载体就是社会组织,它是许多个个体的需求集结成的一种公共诉求,它既超越了个人而具有公共性,又不受国家对它的控制,能更好地体现公民个体的利益诉求。要推行社会创新,就必须要有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作为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十分迅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40万,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这些社会组织正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生态保护、文化建设及社会和谐等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创新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建设,培育公民社会和完善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我国社会创新的主要途径

(一)要进行观念创新

社会创新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来”到国内也就几年的时间。很多人对此还不了解,稍微了解的人也可能会不理解、不接受,认为是对政府力量的削弱,甚至很多人会对社会创新的正当性予以质疑,往往是政府部门抗拒抵制、社会组织不敢有所为。这就需要各方主体的观念创新,也即消除社会创新的观念障碍,从而扫除一种“本位至上”的组织系统的屏障。社会创新和政府创新是不可偏颇的两翼,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一个相互支持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社会创新需要政府创新,反过来也推动政府创新。深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获“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前民间组织的登记是很困难的,深圳推行政府创新,在备案登记等方面的改革,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能给社会创新提供一个很好的环境。现在这对政府创新提出了很多要求,已经到了用社会创新来推动和引领政府创新的一个新的阶段。

(二)要支持理论创新

社会创新在国际领域都仍处于理论和实践的摸索阶段,在我国更是一个新事物。如何来认识这个新事物,以及怎样来更好地让这个新事物成长,国内更是一片茫然。成功的实践必须理论先行,用理论来支持和引导。所以我们必须支持社会创新方面的理论创新研究,特别是适合中国国情的,针对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理论探索。

(三)要培育社会创新的环境

主要是要进行政策创新。政策创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消除社会创新的障碍。特别是在放松管制方面要求取消阻碍社会创新的规定和规范,取消创建社会组织的各种障碍和限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禁锢。其次营造一个鼓励社会创新发展的氛围至关重要。中国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于2010年5月联合设立了“中国社会创新奖”,该奖项计划每年举办一次。它是一个由学术机构对公民社会发起的社会创新予以奖励的相对独立的民间奖项,由专家委员会通过通讯评审从自愿申请和推荐申报的申请项目中评选出10名“中国社会创新奖”获奖者。这个奖项奖励的对象是公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所发起实施的社会创新项目。它极大地鼓励了公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家致力于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和热情。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英俊

猜你喜欢
城管公民主体
城管执法的“民生温度”
论公民美育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城管递烟执法,无需批评却要检讨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在践行“三严三实”中提高城管水平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