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与发展

2010-08-15 00:54刘筠梅
财经理论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艺术表演院团团体

刘筠梅

(内蒙古大学 艺术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内蒙古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与发展

刘筠梅

(内蒙古大学 艺术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我国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表现出了四种模式。这些改革阶段和改革模式在内蒙古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中都有所体现,但总的来说内蒙古的改革始终局限于自身机制的微观改革,始终处于被动式的跟进和适应的状态,传统的院团体制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从政府宏观管理和艺术团体微观管理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内蒙古;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

一、我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的初创阶段

1951年,文化部召开了两次会议。会议规定了全国话剧、歌剧等院团的总数,紧接着一批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相继成立。在随后的几年里,政府又收编、改造了大批民间剧团,使之成为各种类型的国有或集体单位。

这次对艺术表演团体的“公有化”管理,奠定了此后二三十年我国艺术表演团体的基本模式,即:所有艺术表演团体都是公有的,产权形态高度单一;艺术团体都有上级主管部门,艺术生产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人事权掌握在上级主管部门手中,财务收支由政府统一负责;此外,为了使艺术生产的内容符合党的意识形态要求和政府工作的需要,建立了严格的艺术作品生产报批和内容审查的机制。

(二)改革开放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专业文艺团体结构单一、机构臃肿、重复设置,人财物浪费和严重平均主义的弊端,1980年开始了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之路。

1983年,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艺术院团改革,在全国得到了推广。1985年,《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明确指出,在宏观方面,改革的目标是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改变不根据群众需要和实际情况,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政府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的状况;在微观方面,则是要增强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的生机与活力。这个文件,为全国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提供了一个蓝图。1986年下半年,上海市文化局在市属的四个剧(院)团中分别尝试了导演中心制、艺术总监制、有偿合同制、名角经理制等剧院团领导体制改革,为全国艺术表演团体深化体制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1988年的《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和1989年的《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实行“双轨制”的具体改革意见,即一轨为国家扶持的、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少数全民所有制院团,另一轨为由社会各种力量主办的多种所有制的艺术团体。

(三)“十四大”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推进阶段

党的“十四大”后,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文化部先后于1993年、199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就艺术表演团体的总体布局、领导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财务管理、演出管理、繁荣创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文化部所属的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的改革是90年代中期直至新世纪到来中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点。此次改革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实行“演出补贴制”,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实现国家优质资源的重新整合;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实行考评聘任制,建立艺术人才进得来、出得去的流动机制等等。

2000年1月,文化部下发《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演艺业,实行转企改制,还确立了艺术表演团体的文化实体地位,为艺术表演团体的产业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四)“十六大”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深入阶段

党的“十六大”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对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2005年11月,《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个人组建民营剧团。2006年7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一团一策”,实行股份制改造。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艺术表演团体。在此背景下,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也分类别、多渠道进行。国家级艺术团体主要以机构整合、突出优势为契机,实行产业化运营的新模式。地方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主要以转制改企为基本方向,出现了职工持股、国有媒体控股、引资重组等多种形式。

二、我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一)转制改制式

2004年1月16日,北京市儿童艺术剧团转制为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青年报社控股,北京市文化局下属北京市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教委下属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电视台下属北京电视事业开发集团、北京市文化发展中心等四家企业共同参股组成。2004年8月10日,北京歌剧舞剧院转制为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由首都旅游集团、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电视台和北京三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国有或民营单位共同参股。2003年2月18日,上海魔术团分团新上海马戏团改制为民营剧团。2003年12月20日,丽江市民族歌舞团改制为丽江民族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并重组式

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组建演艺集团,主要以江苏省演艺集团为代表。2001年9月成立的江苏省演艺集团,是在全国率先实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体制集团化改革的先行者。集团公司由原江苏省歌舞剧院、江苏省京剧院、江苏省昆剧院等省属表演艺术团体整合而成,通过资源重组,优势互补,已构建起以江苏省演艺集团为母公司,所属十一个院团和其他经营单位为子公司的母子公司框架体制,成为江苏省直属五大文化集团之一、全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表演艺术团体。

二是院团合并重组。2001年4月6日,成都市文化局将原成都市川剧院联合团、三团,成都市实验川剧院,成都市川剧艺术研究所合并,重新组建成一个全新的成都市川剧院。2000年9月25日,内蒙古歌舞团和内蒙古民族剧团根据改革的精神,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并组建而成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

(三)媒体托管式

媒体托管模式是由上海市创造的。2001年3月16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宣布,上海歌剧院、上海轻音乐团、上海话剧中心委托上海电视台管理;上海歌舞团委托上海东方电视台管理;上海民族乐团委托上海东方电视台管理;上海越剧院委托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管理,等等。这是上海市市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进程中过渡性的一环,主要目的是让媒体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融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扶上马,送一程”,尽快让艺术表演团体具备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能力,形成重点院团国家办,其他院团社会办的合理格局。

(四)内部改革式

内部机制改革是我国许多城市实施艺术表演团体自身微观改革的最主要的措施之一。其改革的重点是,通过剧团内部艺术生产机制、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的改革,使剧团增添生机与活力,不断适应市场。无论是否进行过以上几种改革模式,全国绝大多数艺术团体都尝试过内部机制的改革。

三、内蒙古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状况

从内蒙古自治区来看,全区现有艺术表演团体114个,其中国有艺术团体105个,从业人员4997人;按隶属关系划分,自治区直属艺术表演团体6个,地、市级艺术表演团体20个,县级团体88个;按剧种划分,话剧团1个,歌舞剧团4个,歌舞团17个,乌兰牧骑71个,戏曲剧团12个,曲艺、杂技剧团2个,综合性艺术表演团体7个。2008年,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共上演剧目163个,演出场次15470场,观众人次1065.7万人次,演出收入2880.4万元,场均收入1862元,远低于全国平均每场收入3328元的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些意见,我区也先后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双轨制”、“考评聘任制”、“演出补贴制”等一些艺术表演团体的内部机制改革措施,但成效都不大,改革也不够彻底。

20世纪90年代末直至21世纪初,中央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实行国家优质资源的重新整合。在此背景下,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于2000年9月25日挂牌成立。该院是在原内蒙古歌舞团和内蒙古民族剧团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精神,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并组建而成的。剧院下设歌舞团、蒙古民族剧团、蒙古族青年合唱团等15个职能机构。由此,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就成为内蒙古最大规模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也是艺术资源优化配置、艺术类别互激互补、代表内蒙古民族艺术特点、地区特色和最高艺术水准的复合型艺术表演团体。2001年7月30日,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又与辽宁歌剧院、河北省歌舞剧院在国内众多文艺团体中率先成立了中国辽冀蒙歌舞剧院北方联盟,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提出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战略目标,随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4年以来,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结合“民族文化大区”的战略目标,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内蒙古直属乌兰牧骑艺术团、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呼和浩特市民族歌舞团等院团相继开始了内部机制改革,制定了艺术团体演出补贴等相关政策。目前自治区直属院团、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和兴安盟的艺术团体已经基本完成了人员分流和内部机制改革等工作。

以呼市民族歌舞团和内蒙古杂技团为例:

呼市民族歌舞团成立于1986年,是从事创作、演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音乐、舞蹈的一支专业表演团体。过去由于管理不善,许多宝贵人才流失,给歌舞团的发展造成了困难和损失。近年来,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请进来”和“送出去”的人才战略,大力培养和发现有一定基础、有发展前途的青年演员,将他们充实到第一线,担当主要角色和节目主创,同时提高他们的工资和待遇,形成了谁有才用谁、谁出成绩奖励谁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快剧团整体艺术水平的提高,呼市民族歌舞团还将收入分配与个人能力、工作表现挂钩,使其进一步向一线倾斜,采取的主要做法就是“演出补贴制”。通过演出补贴制度的改革,拉开了行政人员与演员之间的工资差距,拉开了一般演员与尖子演员的工资差距,打破了平均主义做法,形成了演员关心演出、要求演出、申请担当排练演出角色的良好局面,提高了演职员的演出积极性。此外,呼和浩特市民族歌舞团注重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从演出排练、服装道具到人员考核、评优以及卫生安全等方面都制定了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如《演职人员参加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奖励暂行规定》、《排练演出工作制度》、《服装、道具管理条例》、《考核和工资发放制度》以及干部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通过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呼市民族歌舞团焕发了生机和活力,演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很大提高,演出场次逐步增多,演出足迹遍及30多个省、市、自治区,还多次受国家委派赴世界近20个国家和地区访问演出,为国家和自治区赢得了荣誉。

1960年成立的内蒙古杂技团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国家杂技艺术表演团体。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节目质量不高,后备人才出现断档,管理模式缺乏创新,剧团曾一度陷于困境,欠债334万元。近年来,随着新一届团领导班子的组建,该团实行聘任制和签约制,规定符合各职能岗位聘任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结合历年考核和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公开聘用和签约,使节目质量有了质的提高。同时,该团还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管理办法,以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作为兑现工资的标准,充分调动了演职人员的积极性。此外,杂技团还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建立各类演出信息档案,与中国对外演出集团、北京天创国际演艺制作有限公司等各类演出机构建立信息往来关系。自2000年以来,该团曾先后出国演出50余次,所到国家30多个,所到城市500多个,演出场次8000余场,观众达4000多万人次,不仅为国内外观众提供了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也增强了自身发展的活力,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作出了贡献。

2006年底,我区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全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要求。2008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呼和浩特举行,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直属文艺院团的改革,根据内蒙古院团的实际,要采取“一团一策”的方法,不搞一刀切。据了解,2010年,我区还将组建民族演艺集团。

尽管内蒙古的表演艺术团体改革尝试了多种国内院团改革的模式,如内蒙古民族歌舞剧院的合并重组模式,内蒙古话剧院的媒体托管模式,呼市民族歌舞团、内蒙古杂技团的内部机制改革模式等,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某种程度上讲,改革开放30多年来,无论是自治区文化厅直属艺术团体,还是各盟市的艺术团体,始终局限于自身机制的微观改革,始终处于被动式的跟进和适应的状态,传统的院团体制还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转企改制还没有进行过尝试。这些艺术表演团体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利于事业发展的因素,制约着艺术创作、生产和演出,阻碍着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有的院团甚至面临难以生存下去的困难。这一点可以从2008年内蒙政府财政对一些剧院团的财政拨款数和剧院团自身的商业性演出和创收获利数得到证实。2008年内蒙各级政府财政拨款21091.6万元,而各艺术团体自身商业性演出和创收获利仅为2049.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10.3倍,艺术团体对政府的依赖可见一斑。它的直接后果是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性障碍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艺术表演团体的市场化进程。因此,科学、全面、系统地推进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四、进一步深化内蒙古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途径

由于全国各地的政治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院团自身条件不同,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不可能也不应该有一种统一的模式,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团制宜,“一团一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策。

从内蒙古自治区来说,自2003年始,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居全国之首。与此相对应的是,文化体制的改革并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演出市场的发育也不够完善,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的生机与活力也没有充分表现出来。因此,进一步深化我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的改革,就要从政府宏观管理和各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的微观管理两方面着手。

(一)政府的宏观管理方面

在国有表演艺术团体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政策体系的确立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建立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扶持的宏观管理体系。我区要依据不同艺术团体的不同特点、性质、任务和经费来源,制定出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扶持的管理体系,以此来确定各个艺术团体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主要体现为:6个区直艺术表演团体深化体制改革的着眼点应当放在帮助和推进剧团的企业化改造上,即多渠道、多形式地吸引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剧团的企业化改造,建立符合市场体制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原有的公益性单位转制成营利性单位;对于20个市级的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自身特点尝试不同的改革模式,有的可以合并重组,如呼和浩特市民族歌舞团与呼和浩特市民间歌舞剧团;有的可以由企业兼并或由媒体托管,如内蒙古话剧院实际上就是由包头市广播电视局托管;有的还可以由剧院和员工共同持股经营等等,实现剧团经营制度的转变;88个县级艺术表演团体,都是基层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保障,主要目的就是服务基层,向农牧民和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因此一定要定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主导、扶持并提供财政保障,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深入推进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推进“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等竞争激励机制,使这些基层艺术团体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活力。

在政府对艺术表演团体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扶持的宏观管理体系确定之后,接下来还要制定和完善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由于艺术团体在人才选聘、调配、激励、薪酬甚至艺术生产等方面缺乏自主权,严重阻碍了我区艺术表演团体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选好的人才不能直接调配,需要涉及编制、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临时聘用进来,也无法给予其相应的薪酬和其他方面的激励;艺术生产需要向上级文化部门请示汇报,获得生产许可和财政支持。因此,要出台政策,给予艺术团体一定或全部的自主权,使经营权与所有权逐渐分离,赋予艺术表演团体一定的市场主体地位。此外,艺术团体内部存在一部分占编而无法继续演出的人员,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合理地分流出去,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对于艺术表演团体从事杂技、舞蹈、声器乐等专业艺术的老同志和不适合上台表演的演员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让他们提前退休,或带编分流到其他文化事业单位,为艺术人才的补充提供必要的条件,增强艺术团体的生机与活力。还有,对实行改革的艺术团体,应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以帮助它建立和激活机制,防止出现为减少财政支出“一刀切”和“断奶”的做法。为使艺术团体走入市场,应制定鼓励支持演出的优惠政策,培育和发展演出市场,改变目前许多地方演出场所流失、演出经营管理机构瘫痪的状况,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演出网络,打通演出渠道等等。

此外,政府还要培育和完善演出市场体系,在政府举办的艺术节和大型演出活动如昭君文化节中,逐步降低政府的投资成本,注重演出本身的经济效益;在组织方式上,按照市场规律,由政府直接组织逐步向间接组织转变,政府只保留决策权、控制权和服务权,而将具体的组织指挥权、市场运作权等通过招标的办法,转交给本地或外地的演出中介机构,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增加演出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培育和保护了演出市场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政府还要真正让艺术表演团体参与到演出市场中,变政府指令为政府采购;还要建立演出市场的制度体系,鼓励和规范演出经纪机构的发展,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维护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努力创造适合演出市场发展的良好的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等等。

(二)艺术表演团体的微观管理方面

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还要与各艺术表演团体的微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这就要求各艺术表演团体结合自身特点,因团制宜,一团一策,尝试不同的改革模式,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各种机制。我区艺术表演团体微观改革的基本方向为:

第一,产权制度方面的独立法人制度。只有确定独立法人的地位,艺术表演团体才能逐步脱离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不同所有制一律平等的原则开展竞争,也才能真正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二,人事制度方面的岗位责任制、演职员聘任制、人才流动机制等,激发艺术表演团体的内部活力。

第三,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绩效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级工资制、演出补贴制等,调动、激励演职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企业化管理,如资产经营制度,经济核算、成本、广告、营销、市场分析、筹资等生产营销机制,使艺术表演团体真正走向市场。

第五,艺术生产制度方面的品牌化,如引入尖子演员,创作品牌剧目等增强艺术表演团体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的竞争力,突出艺术团体的竞争优势,使剧团在竞争中得到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激活院团内部机制,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是我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内部机制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

[1] 高佳,李国萍.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由“高原”向“高峰”迈进[N].北方新报,2009-06-22.

[2] 大连市艺术研究所《艺术体制与管理》课题组.论我国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与体制改革[J].上海艺术家, 2001,(3).

[3] 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09[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张晓娟]

F127.8

A

1004-5295(2010)04-0105-05

2010-0810

刘筠梅(1973-),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硕士,从事艺术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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