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无差别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2010-08-15 00:43彭清燕
关键词:人格结构杀人动机

彭清燕

(吉首大学 师范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校园无差别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彭清燕

(吉首大学 师范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校园无差别杀人案彻底颠覆了传统社会“冤有头,债有主”的伦理规范,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心态更复杂的阶段。无疑,将校园无差别杀人案作类型化犯罪心理学研究,以探索个体犯罪心理发生的内在机制及其规律,具有现实意义和前瞻视野。

校园无差别杀人;需要结构;人格结构;犯罪动机

无差别杀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事先没有计划,和被害人没有仇怨,作案完全是临时起意,随机选择作案目标,想杀谁就杀谁的杀人案件。[1]2010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4起针对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的无差别杀人案,校园无差别杀人案的出现标志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心态更复杂的阶段。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2]笔者将校园无差别杀人案作类型化犯罪心理学研究,以探索个体犯罪心理发生的内在机制及其规律。

一、无差别杀人的犯罪需要结构分析

所谓需要就是有机体内部的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3](P102)犯罪人的需要,为犯罪动机发展提供了心理发展的动力。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4](P651)社会心理学家南博认为:人的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动员心理或肉体能量,以这种能量为标准,需要划分为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5]美国心理学家马斯诺把这种需要分为五个层级,从内在的需要研究行为的驱动力提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严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一“需求阶段说”,主张越是前面的需求越是基础需求,只有基础需求得到满足才能显现出后面较为高层级需求的“满足—升级理论。”借用社会学的概念,笔者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的需要结构是差序格局,[6]即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的需要结构是犯罪主体的多种层级需要按差等的次序组成的立体多维的需要网络纲纪。在这个结构里,个人需要(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是中心,需要层级(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严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是差等,以稀缺为标准,从中心格局向外,需要层级从强向弱变化,“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6]依需要的中心势力厚薄可以确定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需要结构的范围,中心势力愈雄厚,低层级需要愈强大,高层级需要愈弱小,个体高层级需要发展的期待值就愈低,需要格局就愈小,反之就越大。不同的需要层级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博弈互动,其结果是产生犯罪动机赖以存在的犯罪优势需要。犯罪优势需要强势出现,远远超出了犯罪人本身所具有的能力或所拥有的客观条件,表现出需要满足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极不协调,原有需要结构的平衡被打破,底线伦理崩溃,“违法者认为,现实条件没有充分保证满足他的实际需要或者臆想中的需要。这就是违法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的基础。”[7](P108)

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犯罪优势需要最终形成是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不满足被放大,并在社会中寻找挫折的真正根源。他们本来就是体制转轨的失业者或半失业者,他们认为社会前进的代价没有平均分摊到每个人身上,而是不公平地由自己独自承担,于是,责备对象自然就是整个社会,一种既不确定特定侵犯人,也不针对公权力,而是选择更弱势的人进行社会性泄愤的报复需要也就成了无差别杀人犯罪优势需要的主要内容,犯罪优势需要的产生是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人格演化的动力。

二、无差别杀人的人格结构分析

从人格的进化理论(evolutionary personality theory)来看,人格结构是人类适应环境要求。弗洛伊德提出“三部人格结构说”,即人格是由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三部分组成。[8](P14)正如弗洛伊德指出的,“在一个健康的人格之中,这三种结构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8](P14)无差别杀人犯具备犯罪危险性人格,其人格结构的根源来源于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差距。

本我就是本能的我,它位于人格的最低层,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最模糊、最隐秘而不可及的部分。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的本我反映了个体遗传而来的性格特征。从内外向的维度来说,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更倾向于内向。比如南平血案中的郑民生很少和同事玩,一个人独处时总喃喃自语,或大声放歌。他的同事普遍反映“大家关系很淡,但谈不上有仇恨”,而郑民生则不停念叨大家都对他有偏见、羞辱,和他过不去。郑民生的性格与广东雷城第一小学凶杀案陈康炳、江苏泰兴幼儿园恶性凶杀案件徐玉元等都具有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私多疑的性格缺陷;思维/情感维度表示个体处理信息的倾向性或偏好,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情绪自我调控能力差,情绪起伏较大。我们注意到郑民生几个生活细节:郑民生平时很不爱说话,但有些话题他很能说,和他聊天的饭馆主人解释说“他这个人很愤世,对社会非常不满,抓住机会就要发泄一下。”案发后郑民生告诉警察,他杀这些学生就是为了让社会知道他的存在,他要做一件轰轰烈烈的大事。我们发现郑民生类都较易被生活事件促发心理、生理反应,具有情绪不稳定、冲动性高、愤怒强烈的情绪调节障碍症状。本我是一种混沌状态,是一锅沸腾的激情。自我则不同,自我是从本我的外皮层演变而来,是现实的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自我代表理智和审慎,而本我代表尚未驯服的激情。自我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它必须具有较强的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即调节好自身内部的平衡,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超我则为自我的调整提供至善至美的指导,以限制本我,达到人格最高层次即理想自我的状态。而自我健康发展依赖于本我、超我、外界的整体环境。当自我受到的三者的压力强度较小,个体易于保持稳态,自我受到的压力强度越大,超过自我的张力,就越容易引发个体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校园无差别杀人案的犯罪主体都是社会结构整体转型时期的边缘人,在改革的浪潮中他们被相对剥夺了实现成功目标的顺境,本我和超我之间存在着巨大冲突。本我的欲望是“力比多”的巨大存储器并自动地受唯乐原则的调节,超我用良心和犯罪感等去限制本我的冲动,自我的任务就是协调这一冲突。无奈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在主观社会支持、客观社会支持以及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明显缺乏。本我的性格缺陷及情绪脆弱性导致他们无法从反观自身中获得一种俯视自己生存状态的认知能力。尤其是个人自我认知与社会回报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得他们产生严重的弱者挣扎的自卑与自负的愤懑。在一系列的负性状态中,自我受本我的驱使,遭超我的包围,又受现实的拒斥,终因任务太重而被压垮。这时,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通过调整个体的认知倾向和归因方式,对外界、本我、超我的反馈进行过滤和重新组织,其人格结构处于不协调状态,就会产生人格障碍。当个体产生过分膨胀的甚至无依据的自我意象,和消极的外界评价,会威胁个体原有自我意象;面对这一受威胁的自我(Threatened egotism),个体如果选择拒绝外界评价,维持原有自我意象,就会将消极情绪指向威胁源,引起攻击性反应。[9]

三、无差别杀人的犯罪动机分析

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10](P328)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滥杀无辜”是不可能的。杀人,必须是“有理由”的。“无差别杀人”的理由就是仇恨动机。这种犯罪动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仇恨动机的指向是社会。系列校园无差别杀人犯对小学生的疯狂杀戮表达了两层意思:通过轰动事件来体现自己的价值;让“跟我作对”的你们付出代价。这些愤世已久的杀人狂认定特定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在“欺负我”,根据自己个人的逻辑进行行动的动机是对社会实施报复。

第二,动机目标的弥散性。校园无差别杀人犯仇恨动机没有具体的仇恨目标,对象泛化。他们不是针对具体的施加伤害的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报复性行为,其矛头指向的是非人格主体的社会,他要对社会进行报复。这时,不确定的、无差别的某个人、某一群人甚至所有的人,都成了潜在的无差别杀人犯谋杀的被害人。给他们带来挫折感的不是这些孩子,是某种政策或是制度,但他无法更改制度,杀人可以表达他对制度和体制的不满。这种攻击也可称为表意型攻击,凶手不在乎达到具体的目标,只是表达心理不满或心理敌意。

第三,仇恨动机的导向性。校园无差别杀人犯仇恨动机一旦形成,对个体的思维及行为产生约束和指导作用。行为人在仇恨动机的驱使下,寻找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排除各种干扰,力求达到犯罪目的。

四、无差别杀人犯罪需要、犯罪人格、犯罪动机三者的关系

无差别杀人的犯罪需要是犯罪动机的源泉和动力,当个体形成不良需要结构,主观上意欲满足被唤起并增强,行为人必然会实施一定的行为来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恢复心理平衡。正如燃烧的火遇到油一样,无差别杀人的犯罪人格无疑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助推器。无差别杀人犯人格结构的变化,典型的犯罪性格,自我意识水平的降低,使不良欲求恶性膨胀,行为人的个性心理结构逐渐被犯罪心理吞噬、取代、同化,便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无差别杀人犯罪需要、犯罪人格、犯罪动机实质上是社会稀缺资源配置的反映。系列无差别杀人案显示无差别杀人的犯罪主体诸如福建南平的郑民生、广东雷州的陈康炳、江苏泰兴的徐玉元等犯罪个体的需要结构、人格结构、犯罪动机存在惊人的相似性,其产生的渊源无不与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密切相连。首先,按贫困状态的“三分法”,贫困的程度理解成相互衔接,有所递进的三个阶段:绝对贫困→基本贫困→相对贫困。[11](P2)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多属基本贫困。即表现为制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基本自由权利维护与保障能力较差。由于失去发展机遇和客观条件,他们是处于物资资源的配置劣势的利益失落体。基于自身的生存危机,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需要结构的主要目标取向只能是限于满足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基本需要屡受挫折会造成人格变态。其次,从权力分层与人际分层的角度,无差别杀人犯罪主体属于国家权力及人际资源的边缘阶层。随着市场经济推进,利益成为维系关系亲密与否的核心要素,边缘阶层弱势性本性决定了郑民生类无力在国家权力及权力人际资源中实现互惠,他们在权力资源和人际资源的配置中初始位置低,且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本投入到人力资本提高上,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小、质量低,客观上导致低层级需要在个体需要结构中比例太高,高层级需要比例太低的结构失衡,从而造就了低成就动机、发展力差的资源禀赋衰退的恶性循环,容易产生属于他们的反主流的病态文化,从而出现对社会的“失范”行为。

五、结论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观念多元,社会竞争加剧,个体和群体所经历的挫折和逆境在所难免。环境中不利因素的程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取决于此环境中的个体是如何行为的。个人层面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优化自身的人格结构,塑造优良的性格品质,提高个体经历逆境后重新整合的积极“自我心态”抵抗逆境、挫折的能力。制度层面上,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构建基层社会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让社会边缘化的“失败者”的心理健康起来。文化层面上,意识形态建设的内容必须要主动回应由利益变迁所引起的社会经济条件变革,在适应中不断地调整其自身的建设来实现对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发挥社会整合作用。主流意识形态应该为人们提供核心价值观念,尽量弥合利益主体之间因经济、政治地位差别而形成的裂缝,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和流动提供足够的渠道。

[1]于建嵘.建立社会心理问题发现渠道迫在眉睫[EB/OL].http://news.sohu.com/20100325/n271092248.shtml,2010-03-25.

[2]齐文远,苏彩霞.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J].法律科学,2010,(1).

[3]肖兴政.犯罪心理学概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日〕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M].刘振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苏〕库德亚失采夫.违法行为的原因[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

[8]〔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纲要[M].刘福堂等,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1987.

[9]Baumeister R F,Smart L,Bodon J M.Relation of Threatened Egotism to Violence and Aggression:The Dark Side of Hight Selfesteem[J].Psychological Review,1996,103(1):5-33.

[10]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1]唐钧.中国城市居民贫困线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彭清燕(1970-),女,湖南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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