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艳
(商丘师范学院 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 宁陵 476000)
试论美国的平等权保护模式
陈树艳
(商丘师范学院 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 宁陵 476000)
美国宪法中没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其建国之初虽标榜“人人平等”,而实质上是白人平等和奴隶共存的一个社会,美国的平等是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颁布以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经历了由不平等到平等,到平等但隔离,到“积极行动”等一系列过程。
平等;平等权;保障
关于人权平等的理念,各个国家在立法中呈现不同的形态。在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7年宪法皆确立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来被管辖者同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1]
“平等”一直是美国宪政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理念。尽管在1787年宪法中没有平等概念,但是实现《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宏愿一直是美国一代又一代人的追求。美国从英国殖民统治者手下独立到1865年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宣布废止奴隶制以前,是个民主和奴隶制共存的国家,奴隶制的影响、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依旧在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挥之不去,以致100年后的1963年,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还在发出“我有一个梦想”的呐喊,梦想实现社会真正的平等。美国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口号方面呐喊着平等的国家。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关于平等的规定,处处流露出保护奴隶制的痕迹。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节规定: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1865年12月6日,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正式废除奴隶制。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3条第一款规定: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第三款规定:曾经作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反,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第四款规定: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第五款规定: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对于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沃伦首席大法官所说,“第十四条修正案是宪法的心脏”。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法律规定,只是公民从法律的角度有了平等权的依据,具体如何把法律上的平等权转化成现实的平等权,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政制度的特点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限定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和特权,禁止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专制和武断的权力。其平等的历程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一系列的最高院的判例形成的。正如美国宪法学者琼斯指出的,美国立国伊始,处事方式就是惟种族论和肤色是论。美国标榜平等,其平等只是白人之间的平等,而相对于其它有色人种,尤其是黑人,他们没有从自然属性的人方面去考虑这一类从大洋彼岸被贩卖过来的人。他们被像物一样买卖,更不用说平等权。
1865年联邦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宣布废止奴隶制,奴隶制依然在美国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Dred Scott v.Sandford(1857年)案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Dred Scott曾经是个奴隶,被其主人带到北方的威斯康星和伊利诺伊州自由州生活5年后返回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根据《密苏里妥协》该地区为自由州。废奴主义者促使Scott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自由身份。原告声称,由于其在自由州生活过,所以已经从奴隶身份解放出来。
密苏里州法院判决,虽然原告在自由州享有自由,但是一旦重返作为自由州的密苏里州,其奴隶身份便重新恢复。原告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Scott的奴隶身份不变。首席大法官Roger B.Taney声称:黑人不是公民,因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奴隶是财产。国会不能剥夺任何人携带财产进入联邦领地的权利。在路易斯安纳领地的一部分(即密苏里)禁止奴隶制的《密苏里妥协》违宪。
随着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合众国公民赋予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不平等对待黑人至少在法律上成为可以进行诉讼的理由。人格的平等,并没有改变生活中的待遇,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规定,在州内搭载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果坚持要呆在不符合其种族身份的车厢里,则会被判犯罪。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Plessy V.Ferguson)可见一斑。新奥尔良的一个有色人种公民委员会指责这一州法违宪。一个名叫 Plessy的黑白混血儿自告奋勇,以身试法。Plessy是个有1/8血统的混血儿,外表像白人,有意让服务员知道他有色人种身份,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一项州法,黑人血统,坐在白人车厢内违法,因此遭到逮捕。
现在美国对于黑人还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已经除去了“隔离但平等”,种族隔离已经远离人们的视线。在废除 Plessy V.Ferguson“隔离但平等”原则中,最高法院通过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判决功不可没。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全体一致作出裁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宪法。最高法院以前已宣布高等院校中的种族隔离为非法。南方的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公立学校在贯彻Brown的判决中,阿肯色州州长借口公众骚乱一触即发,下令州国民警卫队阻止黑人学生进入该校,以维持当地的秩序。当时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命令第101空降师进驻小石城维持秩序。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纪念“小石城事件”集会上强调,尽管美国废除了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事件发生地的这所高中,黑人和白人学生的比例已经是60:40,但黑人和白人在其他学校和日常生活中仍然相互孤立。即使在该高中,优等生班、饭厅和鼓动大会上,绝大多数黑人和白人还是分开。各个种族的孩子从一个校门进出,但常常各自跑到不同的教室。克林顿认为,在美国,种族隔离不再是法律,但它仍然是规则。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哈论所说:“美国宪法是色盲,它既不知道,也不容忍在公民中划分等级。在享有民权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卑贱者和高贵者一样,都一视同仁。当涉及由国家最高法律保障的民权时,法律只就人论人,不考虑它的背景和肤色。”
[1]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D081
A
1673-1395(2010)01-0199-02
2009-12-12
陈树艳(1966—),女,河南宁陵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mail:yuanlh@yangtz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