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2010-08-15 00:49廖海花
关键词:法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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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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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法制思想是在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正确认识和充分肯定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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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依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修改、颁布、执行法律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基本点。

农民运动孕育了毛泽东的法制思想。20世纪20年代,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强烈地冲击着封建旧法制。一切权力归农会,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和乡村的“农民诸禁”,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但却被党内外一些人指责为“太过分了”、“糟得很”。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亲自到湖南进行考察,对于湖南农民运动涌现出的人民司法机构及其所做的惩处土豪劣绅的工作给予了热情的赞扬,认为“好得很”,指出“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借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非如此,决不能镇压农村反革命派的活动,决不能打倒绅权。”[1]117

红色政权的建立和发展促成了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1927年9月毛泽东在井冈山创建了我国第一个革命根据地,也开始法制创建工作,如首先在军队进行改编,编制红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法规。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即《井冈山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即《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7]101。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毛泽东还倡议由党中央制定 “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5]326这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成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毛泽东领导下,红色根据地相继出台了 《劳动法》、《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惩罚反革命条例》等,这些法规明显具有从革命战争和红色政权实际需要出发的特点,是建立在总结经验教训及纠正“左”倾路线的错误基础上的,它们虽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些不足,但标志着毛泽东法制思想开始形成。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是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日益完善和获得全面发展的时期。1937年8月,毛泽东提议并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洛川会议,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指示各个抗日根据地依据这一纲领先后制定与实际相结合的施政纲领,作为抗日民主政权一切工作的准绳。其中,《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是抗战初期各边区最具代表性的施政纲领,它将抗日根据地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下来。纲领规定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部分内容,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从而实现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从1940年开始,根据实际需要,毛泽东对有关政策、法令作了修改、调整,如在土地政策上,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和“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1]725专政的对象也不再是整个地主阶级,“规定一切不主张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具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采取保护,不加干涉。”[2]768值得一提的是,1942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条例规定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健全了逮逋、审问、处罚的程序。它的公布和实施,揭开了我国法制史上用法律形式保障人民权利的新篇章;各抗日根据地政府也普遍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条例或法规,如《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权暂行规定》、《晋浦路东阁县人权保障条例》等单行法规。这些在抗日民主运动的实践中制定的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它调整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关系,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巩固政权、团结抗战的有力武器。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国内的阶级矛盾又上升为主要矛盾,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得到土地的状况,毛泽东又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块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并制定了 《中国土地法大纲》。但是,由于解放战争是由局部地区逐渐向全国推进的,毛泽东强调,在实施土地法大纲时不能“一刀切”,“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战略。在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须调整一部分,而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在日本投降至大反攻时所解放的地区,“完全适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分配土地。”在新解放的地区,“群众尚未发动,国民党和地主、富农的势力还很大,我们一切尚无基础。因此,不应当企图一下实行土地法,而应当分两个阶段实行。”[1]1172

解放战争胜利前夕,随着军事形势的快速发展,毛泽东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立足于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1949年初,毛泽东撰写文章,发表声明,明确提出人民的新生政权应当废除旧法制,建设新法制的理论,阐明“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1]1327。他发布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必须以新的法律为依据。但在当时的法律还未系统地发布之前,毛泽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指出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法令、条例之规定,无纲领、法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8]87

在194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论述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是不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新中国的政体,他说,我们应当“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7]145。毛泽东还主持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致力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他说:“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生产力的。”[4]359社会主义法律应当成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工具。毛泽东强调两点:一是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是求是。二是必须注重学习和研究国内外一切对人民有益的法制方面的经验。毛泽东提出,要制定新的社会主义宪法和其他法律,搞我们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毛泽东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4]129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的,毛泽东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直接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宪法起草时,毛泽东要求大家阅读中外各种宪法,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现在能实行的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4]126,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实践性。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它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原则和前进方向,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司法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和宪法秩序。紧接着,各种人民司法制度即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起来,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陆续制定了 《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新的法令、法规,有力支持和保障了建国后各项政治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仅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就有4000多件。虽然如此,国家的法制建设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1956年9月,党的八大决议明确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4]1271962年毛泽东在听取全国政法工作汇报后作出重要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6]以后的十几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我国相继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体系完整的立法、执法机关及法律监督机构;各个部门法也相继被制定出来了,如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刑事法律制度方面、诉讼法律制度方面及相关方面等,都有大量的法令、法规出台,为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而也使国家的法制建设步入了正规化的轨道。从建国到“文革”爆发的这一段时期,虽然也出现过诸如“反右”扩大化等违反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事件,但不应否认,这一时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体现得最充分,发展得最完善的阶段。

毛泽东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毛泽东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毛泽东认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即实事求是的方法;而轻信口供,逼口供是唯心主义的方法,是一种野蛮、不人道的方法。他要求一切司法活动都不能离开证据。在办案过程中,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正确地揭露和证实事件的真实情况。他指示,要纠正土改中不依法办事的“左”的倾向,惩罚反动分子一定要依法办事,枪决要遵照法律程序,严禁乱打乱捉,废除肉刑。毛泽东始终不懈地倡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决地同轻信口供、刑讯逼供的错误方法作斗争。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称赞井冈山红色根据地废除肉刑是历史上的极大改革。抗战时期,毛泽东指出,锄奸运动“还须注意确实证据,勿用刑讯,严防诬陷,锄奸目的在肃清真正奸徒,只有用正确政策与正确方法,才能达到目的。”[2]582他在《论政策》一文中重申: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于混入我党、政、军内部的汉奸、特务及其他不纯分子,“则应依照真凭实据,坚决地有分别地洗刷出去。”[2]582延安审干的九条方针,其突出的特征便是和逼供信相对立,重调查研究。在这一时期,毛泽东还较为系统地清算了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肃反路线,并及时地纠正了延安“抢救失足者”运动中逼供信的错误。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告诫:“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对于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中,必须禁止使用肉刑。”[3]1250建国以后,毛泽东仍多次重申,如在“三反”、“五反”中,均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四清”运动中,他提出严禁打人和其他形式的体罚。实践证明,毛泽东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这一思想,有效地保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正确贯彻执行,它已成为我国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其次,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讲究规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镇反”运动刚开始时,毛泽东指出,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4]42,他时刻注意各地“镇反”的情况,随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偏向。他认为草率从事偏向的危险最大,“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4]43到了“镇反”高潮期间,毛泽东及时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反革命分子遭到沉重打击后,在正常情况下,他总是反复强调“要少捉少杀”,机关、学校、部队等内部肃反,则“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4]40值得一提的是,毛泽东提出了犯罪规格的概念,强调“镇反”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4]200首创了惩罚犯罪要讲究规格的思想,反映了毛泽东对认定犯罪问题的严肃、谨慎的态度,以及在认定犯罪问题上的法律化、制度化。

最后,采取有错必纠的方针。有错必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提出应注意适时地纠正错误,无论什么案子,办错就得改。毛泽东针对镇反肃反工作说:“要估计到,可能会出现反革命,说不出,那很难,但是,我们要求出少一点,尽可能不出假反革命。”[4]200他在许多场合反复申明肃反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也有错误,过火的、漏掉的都有。我们的方针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查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这有益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进一步说,“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就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这是贯彻有错必究方针的实事求是原则。“对于某一个案件来说,不能因为其中一部分处理错误而否定全案,处理错误的部分一定要改正,处理正确的部分还是要维持。对于某一类案件来说,不能因为对其中某个案件处理有错误,而否定司法机关对其他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看问题的主流,不能因为镇反、肃反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错案,就否定整个镇反、肃反运动的成绩。”[4]377有错必纠的方针成为影响深远的司法指导思想。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因其晚年所犯错误,特别是“文革”所造成的“要人治不要法制”的局面而被一些人极力贬低甚至全盘否定。回顾毛泽东一生的革命实践活动可看出,在他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制思想内容。正确认识和充分肯定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毛泽东思想的完整体系,而且有助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4]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李步云.中国法学:过去、现在和未来[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252.

[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8]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卷1)[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87.

A841.1

A

1673-1999(2010)10-0029-03

廖海花(1965-),女,福建永定人,三明学院(福建三明365004)政治法律系副教授。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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