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
——儒家文化的目标追求

2010-08-15 00:49王儒年
关键词:儒家文化观念孔子

王儒年

(中国药科大学社科部,江苏南京 210009)

构建和谐社会
——儒家文化的目标追求

王儒年

(中国药科大学社科部,江苏南京 210009)

中国传统文化发生在礼崩乐坏的时代,其因应的时代命题是如何重建一个有秩序的和谐社会并为其构建一永恒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礼、义、仁”是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设定的。这样的内容和其要完成的任务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是一种个人内在超越的入世文化,是要通过个人的修养来致一个和谐的太平盛世。

和谐社会;儒家文化;发轫;特质;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当前我国政府的重大建设目标之一,它的提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从其发生开始,就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其终极的目标追求。它所设定的内容和由此导致的文化特质都紧紧围绕着如何建构和谐社会以及如何为和谐社会寻求一个永恒的基础而展开。

一、儒家文化的具体内容

孔子所建立的学说就其基本理论而言由“仁、义、礼”三观念构成,其他观念和理论则是此三观念的引申和发挥。“仁、义、礼”也成为整个儒学的基本内容和以后的发展变化所围绕的主要脉络。

孔子之学首先是从“礼”观念开始的。孔子在其言论中多次表达了对于依靠“礼”维持着秩序的周王朝的敬意和向往,《八佾》中有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因为自周人建国,礼制始备,其礼制决定着生活秩序,大至政府组织,小到日常生活,均包含在“礼”中,故而在孔子的思想中,“礼”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礼”治天下可以说是孔子思想的起始,也是其思想的归宿。在孔子那里,“礼”就是秩序,“礼”就是和谐,通过各种手段,建成一个礼治社会——和谐社会,是孔子终极的目标和心愿,故而孔子的学说中,“礼”居于目标性的地位。

孔子言“礼”,追求“礼之本”,同时变更了以天道为“礼之本”的观念,创造性地提出了“义”观念,认为“义”才是“礼之本”,也就是说“礼”的基础在于“义”。

在孔子的学说中,人被区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种,区分的标准在于其行为是否合于“义”。能够明白“义”并按照“义”来行动的人是为君子,反之则为小人。而君子之行为总是符合“礼”,小人之行为总是背离“礼”。“义”是“礼”的基础,知“义”是合“礼”的前提,以“礼”行动是知“义”的结果。

孔子提出“义”观念,将其作为“礼”之基础,知“义”则行为自然会符合“礼”,于是“礼”也就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迫性的制度,成了一种自觉秩序即文化秩序。它不是源于天道,也不必依赖自然,而是依靠人之自觉,如是“礼”之基础不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倘人皆知“义”,自觉遵从“礼”,则“礼”就永远不会崩溃,社会之秩序就永远不会崩溃,和谐就将成为一种永恒。永恒的和谐正是孔子所渴望和追求的最高境界。

孔子提出的“礼”之基础“义”,并非人人生而知之,故在现实中有君子和小人之分。但孔子之意愿是人人知“义”,孔子之学说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如何使人知“义”并最终使人人成为圣人。在人人成圣的过程中,个人的修养成为一种必需。为了为个人的修养提供途径和标准,孔子提出了“仁”的观念。“仁”即是视人如己,净除私累之境界,且这一境界源自人之自觉,不必求助外力,不受任何约束。人之求“仁”具有自主性。

很显然,在孔子的学说中,“礼、义、仁”三者是密不可分的,“义”是“礼”的基础,“仁”又是“义”的基础,“仁”是个人自觉之境界,“义”是此自觉之发用。能够及于“仁”者,必然在实践中追求正当——“义”,故“仁”是“义”的基础,而“义”则是“仁”的显现。不过,“仁”虽为“义”的基础、“义”为“礼”的基础,但“仁”也离不开“义”,“义”也离不开“礼”,甚或“仁”之表述也要通过行为与“礼”之关系来界定。孟子说过“居仁由义”,认为“仁”为“人心”,“义”为“人路”。“仁”、“义”、“礼”作为三种不同层面和境界的追求和标准,在孔子那里是和谐的。当人达于“仁”时,其意识上自然追求“义”,而行为必然合乎“礼”,反之,当人能够按照“礼”来行动,也就符合了“义”,渐次可及于“仁”,所以人在“仁、义、礼”之间是和谐的。

孔子的考虑是人达于“仁”之后,知“义”而合“礼”,自身便可立于天地之间而无愧,整个社会则在人的自觉中达于和谐,且这种和谐来自于人内在的自觉而非外在的力量,不会因为外在力量的消失而受到破坏,这种和谐也就可以永恒。

二、儒家文化的特质

儒家文化具有自身的特质,这种特质在与同时代产生并延续至今的基督教文化以及佛教文化的比较中得以凸现。无论是基督教文化还是佛教文化,都是一种宗教文化,此种宗教文化都为人设定了一个彼岸世界,有一个外在超越。在很大程度上讲,它们都具有出世的倾向和性质。儒家文化没有为人设定一个可以永恒的彼岸世界,也不主张人在自身之外寻求意义和永恒,它主张人在自己所处的现实中寻求意义,并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实现超越。余英时先生把儒学也看成是一种具有宗教功能的文化,但强调了它的超越不是外在的超越,而是一种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可以达到的内在超越,而自身的道德修养是通过在现实中的行动不断得到提升和实现的。毫无疑问,儒家文化是一种入世的文化。

因为儒家文化强调入世,势必在如何入世以及处世的原则等方面有所考虑。事实上,儒家文化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伦理,而所有那些设定的伦理的原则都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

首先,儒家文化中强调了每个人因自身的身份、地位、能力而相应具有的责任、义务、权力,由此生发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论语·子路》中记载着这样的一段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有关孔子论“直”的语言后世多有争论,大量的学者认为孔子此处提倡自私。劳思光先生认为这些学者误解了孔子,而真实和深远的意义在于孔子于此处肯定了一种理分的价值,亦即孔子认为,每个人在每一事中,有不同的责任及义务,各人应依其理分而行。就“攘羊”一事而言,路人证之为“直”,子为父隐同样是“直”。孔子后来将这一思想归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虽然那时的孔子还没有提出理分的概念,但理分的要义已包含其中了,宋朝的儒家代表正是根据孔子的这一思想归结并发展出理分观念。

在儒家“仁”的思想中,强调了一种自处社会对待他人应采取的态度,那就是关心一切人之幸福,在实践中依理分而尽其力;对于政府,对于父母,对于兄弟,对于师友,采取合乎理分的态度来对待。《论语·公冶长》中记载的“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正是强调了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态度,由此引发出“忠”、“孝”、“悌”等观念,这些观念正是理分观念的延伸和具体化。

倘如所有人都能够按照理分的要求,关心他人的幸福,尽自己的责任,保持自己对待他人应有的态度,为社会发挥自己的能力,整个社会就会井然有序,就符合了儒家创始人孔子所追求的“礼”,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其次,哲学意义上的儒家文化强调人的价值的实现,并为人的价值实现设定了一条路径,那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条路径中,修身是整个过程的基础,修身的含义就是使自己能够识“礼”,知“义”,达于“仁”。有了这样的基础,人才可能齐家、治国、平天下。这里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求是从个人的修养入手,达到平天下的最高境界,实现余英时先生所说的个人的内在超越。这看上去仅仅是一种个人修养的哲学和思想主张,但它所要达到的结果却不是个人的,而是一种民众的、公共的。平天下作为这条路径的终点,就个人而言是一种责任,一个目标,是个人入世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和个人修养的完成状态;就社会而言,平天下所导致的结果是一个民众都能够从中受益的太平盛世的出现,是一个孔子向往的和谐社会的实现。在儒家提倡的个人实现的过程中,和谐社会的出现可以看作是个人价值实现的一条必由之路,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同个人价值实现同时到来的必然结果。如果把和谐社会的出现看成是孔子所创立的学说的终极目标,完全存在不可否认的可能性,而在孔子具体的论说中,这一目标追求则显得至为明显。

再次,儒家学说中所提倡的中庸之道实际上就是个人处理各种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的度。《中庸·纲领》:

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又言: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这一方面为中庸进行了定义,同时指出中庸之道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至于个人践行中庸之道的方式和行为,《中庸·修身》中的一段话是极具代表性的。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

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

这样的要求又归到了理分,以理分而行,社会则有序而永恒。

纵观中国儒家文化,其发轫源于时代的礼崩乐坏,其指向是恢复社会秩序,其核心内容是“礼、义、仁”,整个理论体系就是通过提升社会个体的德行,将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条件内化成每个个体的内在需求,以此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内在的、永恒的基础,最终构建起以内在需求为基础的和谐社会。

三、儒家文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中国古代先贤构建的儒家文化是一个相当完备的文化体系,明确的目标指向和独具匠心的路向设计都让它极具吸引力;充满现实关怀的问题意识和显而易见的逻辑合理性更让儒家文化具备强大的影响力。长期以来,儒家文化在道德层面上对于社会个体的引导以及在伦理层面上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都起到过巨大的作用。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它试图把和谐社会构建在人的内在需要基础上的理论运思,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准为前提的。尽管时至今日,道德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基于“仁、义、礼”之上的“忠孝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道德基准依然具有合理的内核,用时代的需要对它们加以改造,可以丰富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儒家文化所提倡的道德还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都无一例外地需要内化成民众的需要,变成他们的自觉追求,才能对建设和谐社会发生恒久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儒家文化的理论构思启示我们,在建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方面,应该将用力的方向放置在联通和谐社会的外在需求与民众内在的精神需求上,要将和谐社会的建立与民众个体的自我实现有机地统一起来。

其次,儒家文化虽然体系完备,具有内在的逻辑合理性,但其“性本善”、“人皆得为圣贤”的理论预设并非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换言之,创设儒家文化的古代先贤只看到了人性的一面而刻意屏蔽了另一面,这使得儒家文化在应对人性恶的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它所指向的和谐社会理想也就打上了乌托邦的烙印。事实上,儒家文化在中国践行了几千年,却始终没能将中国带到孔子所理想的和谐社会。学术研究和大量的客观事实告诉我们,人性中除了有善的一面,同时还有着幽暗的一面——始终与人相伴的潜在的恶。儒家文化一味地相信“性本善”,相信每个人依靠修身养性提升道德能够成圣成贤,和谐社会由此可至,这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的缺陷,而其几千年的实践结果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和谐社会,单纯依靠提倡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诱发人性善的一面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来遏制人性恶的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依靠民众的道德修养来提升国民素质,将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变成民众的自觉追求;另一方面,还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将社会主义法制内化成民众的一种信仰。如此一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道德提倡弘扬人性善的一面,健全的法制遏制人心恶的一面,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将会实现。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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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2010)06-0077-03

2010-07-22

王儒年(1965—),男,江苏连云港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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