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银行融资的“格雷欣效应”

2010-08-15 00:49
关键词:知识产权贷款融资

唐 珺

(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521)

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银行融资的“格雷欣效应”

唐 珺

(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521)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一直都不够理想,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率比较低。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除了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综合信用能力不足外,还在于担保物的提供,以及其财务制度不透明,而导致的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虽然2009年银监会明确提出了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但对于知识产权担保的风险掌控却仍然令商业银行望而却步。这些因素会导致融资市场中的“格雷欣效应”(劣币驱逐良币)产生。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银行融资;格雷欣效应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银行融资现状

近几年,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贷款最大的障碍在于贷款的担保。为应对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央采取了积极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给予了金融支持——在2009年时银监会提出了允许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来做质押,以弥补担保和抵押品的不足。事实上早在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就向科瑞生物制药公司发放了一笔150万元的贷款。这次企业的抵押物不是房产,不是土地,而是此前各家银行从未使用过的知识产权——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交行的这一举动当时在银行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这为知识产权融资迈出了具有破题意义的第一步。随之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2007年年末冯小刚贺岁大片《集结号》,获得了招商银行5000万元的无担保授信贷款。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北京、成都、南京等大中城市先后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模式。

而随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似乎已经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把钥匙,但事实上,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商标专用权不超过30%,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一般是1年;融资成本过高,贷款利息、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4项加起来约占贷款额的10%。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记的32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元,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4‰[1];在2009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2.6万件,同比增长23.1%;专利授权25.2万件,同比增长31.3%。但2009年上半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却只有76例,其中仅有29例已从银行获得融资。[2]由数据可以看出,发挥融资作用的专利权比例极其低。而事实上通过银行审批的企业,普遍都是“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连续两年盈利”,处于爬坡期、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条路径获取孵化资金。

二、格雷欣效应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银行融资的影响

格雷欣效应本来是货币流通领域中的一个法则。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提出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车市场上,既有高质量的旧车,也有低质量的旧车。在旧车市场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市场上的买者对每辆车的情况并不了解而每辆旧车的卖者对自己车的情况是了解的,并且无论好车还是坏车,都只能按平均价格出售。因此,在旧车市场上,最先出售的车辆往往是低质量的车辆,因为买主所出价格大大高于卖主愿意出售的价格,而高质量的车辆则会逐渐从车市退出,因为买主所出价格大大低于卖主愿意出售的价格,最终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低质量的车将会充满市场,旧车市场将变成次品车市场,形成了格雷欣现象的逆向选择。

在融资市场上,也会出现“次品车”问题。在我国诚信意识低下的中小企业还大量存在,中小企业没有真正的理解和认识到诚信经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发生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企业长期发展和自身信誉的提高。目前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财务透明度及其他外部客观环境的原因,中小企业信息高度不透明造成银行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检查中都遇到相当大的困难。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规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不例外。在融资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中小企业比银行了解更多关于企业自身的信誉、担保条件、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等,中小企业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即使银行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挖掘这些信息也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的所有信息,因此,银行在融资市场上也就相对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影响,银行往往只能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水平、降低贷款授信额度,以此降低可能面临的信贷风险。这样会使得那些经营正常、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由于不愿意支付高出市场水平的利率而可能会选择退出融资市场或是被银行从信贷名单中排除掉;相反,那些经营业绩不好的企业,往往是风险偏好者,愿意支付较高的利率,因而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当银行发现其发放给这些中小企业的贷款成为坏账的风险增加时,自然会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设立更为严格的借款要求,但这样又会进一步迫使经营正常的企业的退出,信贷市场逐步被信誉差、经营业绩差的企业所占领,这往往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会谨慎对待企业的融资需求,减少其信贷资金的投放量,从而使得企业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市场供求不平衡。这种现象增加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难度。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本身存在的风险

尽管我国专利的66%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 74%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2%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之路却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性

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之前,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所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有着明显区别于房产、汽车等有形资产的特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曾经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认定是担保方和商业银行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尽管在2006年,由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在2009年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但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这些规定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会直接影响估值。评估价格与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预测专业性十分强,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二是替代技术的风险。在日新月异的市场中,替代技术出现可能会使原有技术价值降低或是变得毫无价值。三是权利人的道德风险。例如有些企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或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四是强制许可的风险。如果政府对于专利、版权等某些知识产权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手段,虽然会有一定的特许费补偿,但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都会使得银行对发放贷款畏而止步。

(二)知识产权资产流转和变现的困难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贷款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在合理期间内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押物拍卖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种处分不仅依赖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而且还依赖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否完善。对银行而言,与传统的不动产担保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而处置起来相对困难。一是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转让市场狭窄,市场交易规模较小,发展不够成熟。特别是对于交易信息不透明,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这些都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二是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服务及其他因素相配合,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如果出现了拍卖的情形,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还需要恰巧有需求方,并要与其生产工艺或设施相适应,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就更低了。

(三)知识产权贷款的法律风险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很不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无论是在有效性审查、办理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变现等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或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融资不论其运作模式搭建得如何巧妙繁复,其本质仍然是有担保的债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若企业没有对新技术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技术流失,就不能获取有效的法律保障。还有就是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物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由于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能性更大。

(四)知识产权贷款缺乏实际操作的具体机制

根据目前情况,通过知识产权贷款成功的中小企业很多都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知名度都比较高,而知名度一般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的现象并不多见,这和在知识产权融资中缺乏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的机制不无关系。根据资料显示,很多贷款银行在审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针对企业的经营团队,包括经营者的综合素质、企业核心管理层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研发团队的工作能力等,甚至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负债、主要财产等详细情况,而这些都是一种非体制性、非制度性的操作方式,因此也缺乏稳定性。[3]

除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存在缺陷,只对专利、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规定,而品牌、特许经营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质押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来管理。

四、解决方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贷款风险和本身已存在于融资市场的格雷欣效应,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并形成了一个恶形循环,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的发展。解决逆向选择带来市场失效的根本方法就是缓解信息不对称,加强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如何加强融资市场信号的传递,使得银行有确定的选择,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快征信立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

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因素,是企业乃至社会的无形资本。应在金融系统建立起中小企业的一整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指标,建立公正、中立的信用中介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可以结合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使其更加系统化,包括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择优建立信用等级档案等,推定其信誉度,作为放贷的依据。而且此信誉度可对外公布,使企业信誉受到社会的监督。并且做到以下两个“加强”:一是加强征信宣传,增强社会信用评级意识。使企业意识到信用评级结果是获得信贷资金和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监管、考察指标后,就会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促进信用评级和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并且让评级结果好的企业最终能得到银行信贷金额和利率方面的扶持。二是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保证初始评级信息与后续跟踪的评级调整结论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披露,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手续,坚持知识产权诚信出质原则

以物权法、担保法为依据,制定知识产权贷款的实施细则,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出质方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等。中小企业应当做到表面披露真实和知识产权贷款合同履行真实。表面披露真实,是指申请贷款时中小企业应真实披露专有技术领域、适用范围、性能、经济效益、有无技术转让合同、有无法律纠纷等不泄露核心秘密,但尽可能充分反映技术情况的信息。知识产权贷款合同履行真实,是指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在贷款期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披露、许可使用以避免技术贬值,维护技术价值等。

(三)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组织,推行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融资的关键环节,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完善更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发展。本身无形资产评估就是一项法律性强,专业要求高的行业,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组织是当务之急。

第一,作为知识产权授权的主管部门除了应严格、合理地确定评估人员,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在提供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特许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服务项目上,应采取评估专业人员与相关行业的专家相结合、评估价格与知识产权质量相结合、文献检索与研究分析相结合的评估办法,增强知识产权的准确性和公允性,方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借鉴股票上市的保荐人制度,建立起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现行保荐人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如何建立起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让保荐人对其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对因过错产生的风险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强化保荐人责任,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信用和融资市场的信心。

(四)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贷款的风险在所难免,解决风险资产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贷款业务的关键。多元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的风险补偿+“联保小组贷款”模式+民间信用担保协会。

第一,设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风险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为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第二,“联保小组贷款”模式。这是指贷款需求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合成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向其成员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该建立在有深刻了解的基础,只有这样才愿意为对方提供有限信用互保,建立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的银行放款,风险可大大降低。实践证明联保机制在克服信息发现不足、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还款概率上具有内在优势。这种模式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信贷支持。

第三,民间信用担保协会,是指借助民间担保组织的力量,引入更多的民间资金来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进行担保。具体操作包括如下:民间信用担保协会与某个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可以让信用担保协会的成员(中小企业)自愿向该行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保证金存款,银行可通过担保协会存入的保证金,大大减小了自身承担的风险;信用担保协会担保的贷款所收利息按比例给担保协会提取手续费,作为银行给协会的奖励。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知识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变现的途径,其直接关系到融资机构债权的实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能够给知识产权留有公开的市场流转空间,可以拍卖,可以竞价,可以转让,最终能够实现变现。建议建立我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四点:一是在源头上参与对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的价格发现过程,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备案并探讨潜在的市场流转空间;二是在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实际的市场退出操作时,利用公开交易平台实施流转;三是流转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包括竞价、拍卖等途径。培育质押物的流转市场体系,可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源头定价及退出操作等市场支撑;四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担保品交易的网站,为咨询者和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使提供担保的知识产权能够受到更多的关注。

除了以上几点的建议外,作为商业银行本身,也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1]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9(9).

[2]王磊磊,马丽.北京、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比较[EB/OL]. www.peop le.com.cn.2009-10-09.

[3]贺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面临难题[J].法人,2008(2).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F273.4

A

1673-1395(2010)06-0062-04

2010-07-05

唐珺(1976—),女,湖北武汉人,高级知识产权管理师,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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