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新德 姚 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405)
试论电信诈骗的类型及防控
洪新德 姚 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405)
电信诈骗的类型层出不穷,其骗术的迷惑性也千差万别。相对于传统诈骗方式,电信诈骗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进行诈骗。为防止电信诈骗发生,我们应当从完善手机SIM卡实名制法规制度、制定有关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法规制度、建立重要电信设备监管法规制度三方面进行规制。
电信诈骗;特点;防控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发展,电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在我国各地迅速蔓延,呈爆发式增长。就广州地区而言,进入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警情已占广州全部诈骗警情的一半以上,成为第一大诈骗类型。[1]其中,电话诈骗警情占电信诈骗警情的一半。各种电信诈骗已经深入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亟待法律控制的问题。
为何电信诈骗能够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取代传统诈骗类型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为何电信诈骗屡禁不止?如何才能防治电信诈骗?对于这类问题,人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笔者在此主要从电子诈骗的技术性角度出发,分析电信诈骗的类型和特点,从而对电信诈骗的防控提出几点浅见。
电信诈骗的类型层出不穷,其骗术的迷惑性也千差万别。笔者在总结各种电信诈骗类型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技术性手段的不同,将其分为Ⅰ类电信诈骗、Ⅱ类电信诈骗和Ⅲ类电信诈骗,诈骗技术及迷惑性逐级提高。随着电信技术的提高,罪犯今后可能会采用更为复杂的技术,骗术也会花样翻新。
这类诈骗的特点是单人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含有电信诈骗内容的短信来进行诈骗。例如:“中奖信息”、“消费信息”。这类电信诈骗主要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或恐慌心理,使被害人拨打短信内容中的电话。诈骗者就会利用领取奖品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或其他方式要求被害人向其汇款,从而进行诈骗。
此类诈骗类型较为简单,只需拥有一台电脑、一台短信群发器、一部手机和若干电话卡,诈骗者就可以独自进行诈骗。据笔者了解,一台单口的短信群发器,一小时可以发送约1000条短信。而网购一台第8代八口MODEM短信猫池,可以同时插入8张手机SIM卡,每小时能够发送10000条左右的短信,其价格仅为2000元左右。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只用一台短信群发器每天进行12小时的发送,每天可发送12万条短信,而最便宜的手机卡短信价格仅为1分钱/条。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人受骗,每天也有12名受害者,而受骗数额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对于诈骗者而言,所获得的利润和其资金投入相比,完全是一本万利。
此类诈骗同样是利用手机群发器来进行诈骗,但这类诈骗通常是是团伙作案,整个诈骗环节经过精心设计,各个诈骗者之间分工明确、配合熟练,被害人稍有不慎就会落入诈骗者的圈套中。以典型的银行卡诈骗为例,诈骗者首先利用“您持××银行信用卡在××百货消费××元成功,客户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或与××银行发卡中心查询”之类的短信,诱使被害人回拨短信号码或短信中留有的号码,如果被害人上当回拨,诈骗者就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称短信上的信息属实,建议用户报警,并提供给被害人一个诸如“公安局金融侦查科”之类的电话。当用户打通该虚拟的“金融侦查科”电话的时候,诈骗者的同伙假装公安工作人员称被害人的银行卡已被从事贩毒、走私的犯罪分子盗用,建议被害人联系银行管理中心,将该银行卡设置为“安全账户”以保证卡内的资金安全。此时,被害人如果拨打银行管理中心电话,诈骗者的另一同伙又冒充银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提供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才能将银行卡设置为“安全账户”,或者在电话中指示被害人到附近的ATM进行操作,强调一定要在英文页面操作。之后利用被害人不懂英文,指示被害人在A TM输入一系列数字,其实就是将卡内的资金转入诈骗的银行账户内。一旦被害人告知诈骗者银行卡账户或在ATM上输入了转账信息,早已在银行A TM前等候的诈骗人同伙就会立即将钱提走。从目前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来看,这种作案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家族式的,有皮包公司式的,有境内的,也有境内外相互勾结的。[2]
此类诈骗的特点是充分利用电信技术的特点,通过虚拟电话号码的方式进行诈骗。此类诈骗通常针对特定的被害人,诈骗者会事先对被害人的身份、家庭、经济情况有一定了解,然后实施诈骗。例如,诈骗者首先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亲属的电话号码,之后通过虚拟电话号码技术向被害人拨打电话。经过虚拟的电话号码在被害人的来电显示上将会显示出其亲属的名字,此时被害人的防范意识会大大降低。这时,诈骗者可以随意实施下一步诈骗计划,如对被害人称“你的亲属现在出车祸受了重伤,急需医疗费用”、“你的儿子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一笔费用来保释”,等等。其间,诈骗者甚至可以在挂断电话后,再虚拟一个110或120的电话告知被害人上述信息。如果被害人对电信诈骗了解不多,出于对亲属的关切之心,往往极易受骗。
低成本性。电信诈骗成本相对低廉,全套作案工具不会超过5000元。即使诈骗未遂,对诈骗者而言,其损失也不过是几分钱而已。而一旦诈骗成功,则是数万或数十万巨额“利润”回报。这对诈骗者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是驱使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动力。
隐蔽性。相对于传统诈骗方式,电信诈骗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避免与被害人的正面接触。[3]诈骗者往往利用虚假身份证申办的银行卡或在网络上购买的银行卡进行诈骗,并在甲地准备,乙地实施,丙地提款,这样的跨区域作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犯罪分子一旦诈骗成功,往往就将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使侦查机关由于缺乏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罪行,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易操作性。电信诈骗入门低,易操作。只要诈骗者反应灵敏,熟读诈骗团伙的培训材料,熟练掌握应对各种人群的方式与招术,总会有人上当受骗。
第一,完善手机SIM卡实名制法规制度。
鉴于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大多使用的是 GSM手机,其手机和SIM卡是分离的。可以说,100%的电信诈骗都是使用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SIM卡。实行手机SIM卡实名制,除了可以遏制电信诈骗外,还可以防范违法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的传播,减少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推行手机SIM卡实名制后,在短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可以保证各个使用环节能够辨别用户身份,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与最终用户能够获得真实的身份验证,从而达到有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的目的。
201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手机实名制,规定要用3年的时间进行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且未对代销卡的经营商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目前我国的手机SIM卡市场管理混乱,市民能够在任何网点购买手机SIM卡,且不用进行任何登记。不取消代销卡,诈骗者仍然能够随意购买到手机SIM卡,而这正是实施电信诈骗的一个重要条件。
同时,实施手机SIM卡实名制涉及到公民的身份信息,含有一定的个人隐私内容。若要加以实施,则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在2000年制定的《电信条例》第59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方式来扰乱电信市场秩序。”除此条外,无任何法律、法规对手机SIM卡实名制有所规定。也就是说,公民在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时,没有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义务。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手机实名制,但鉴于我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手机SIM卡实名制等情况的规定,使手机SIM卡实名制缺乏法律基础,其实施工作的开展必将遇到一系列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手机SIM卡的管理、实名制登记、变更、消灭等做出规定,使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进一步完善手机SIM卡实名制,从源头上杜绝电信诈骗。
第二,尽快制定有关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法规制度。
电信服务提供商作为连接短信发送者、接收者的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并从中获取了利益,从法理上说理应具有对信息内容严格监管的义务。目前,我国电信诈骗中短信诈骗之所以猖獗,电信服务提供商难辞其咎。
从技术角度来讲,电信服务提供商目前是能够杜绝此类电信诈骗短信的发送的。因为,大多数诈骗短信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短信内容相同,接受者众多。电信服务提供商可以监管大量发送相同短信息的号码,通过其他多种处理机制协同处理,对此类诈骗短信进行拦截,并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出发送短信的真实号码,关闭其短信服务,设置违法短信“防火墙”机制。笔者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建立电信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强化电信行业法律职责。同时,工信部还必须加紧制定手机短信服务的管理法规,明确短信内容提供商、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对违反信息安全义务的企业,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对手机短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强化电信行业对于短信管制的行业法律职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树立电信企业的公司形象,对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和违法短信的遏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建立重要电信设备监管法规制度。
就目前而言,电信诈骗最重要的设备是短信群发器。依笔者了解,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短信群发器作为管制设备,这在客观上必然给短信诈骗犯罪的实施开启了方便之门。对于需要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在网上也可以极低的价格购买。肆意发展的网络购物为诈骗者的诈骗行为提供了温床,而网监部门的缺位对此同样负有重大责任。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将短信群发器等作为管制设备,规定其生产、销售和购买以及使用范围的法定手续并建立登记制度,以备相关部门监管。网监部门应加强网络购物的监管,切断犯罪工具的获取渠道,避免电信诈骗的发生。
从技术性的角度看,如果同时从上述三个方面建立法律法规制度,将会从根源上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但是,无论是手机SIM卡实名制制度的建立、电信行业的监管,还是重要电信设备的监管,都需要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孔博.电信诈骗成第一大诈骗类型[EB/OL].http://finance.si2 na.com.cn/roll/20100414/02007743698.shtml,2010-04-13.
[2]蒋剑云,孙展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3]何册辉,车衍晖,高博.手机短信息诈骗案件侦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6(2).
[4]柳阳.手机短信犯罪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11).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2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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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6
A
1673-1395(2010)06-0035-03
20100920
洪新德(1972—),男,福建漳平人,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