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诉职能延伸和内涵深化的途径探讨

2010-08-15 00:49
关键词:办案职能程序

宋 晶 徐 卉 张 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 510405)

推进公诉职能延伸和内涵深化的途径探讨

宋 晶 徐 卉 张 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 510405)

在我国目前的公诉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具体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监督力度强,审判监督力度弱;接触嫌疑人多,联系被害人少。多向思维是公诉发展必由之路,平衡理念是社会和谐要求所在。因此,应强化职能,及时准确指控犯罪;多措并举,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宽严相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公诉职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途径

一、公诉单向思维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状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在总则部分即规定了公诉工作应当坚持的六项原则①六项原则是:(1)忠实于事实和法律;(2)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等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3)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4)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6)办案力度、质量和效率相统一。,这六项原则充分体现出公诉职能的多样性、平衡性。在案件压力较大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由于思维单向、期限紧迫等主客观因素,某些地区无法恪守六项原则,无法严格按照该规程规范公诉工作,无法满足公诉职能平衡性的既定要求,在公诉实践中频频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直接导致部分公诉案件处理结果呈现“法律效果尚可、社会效果欠佳”的失衡现状:

重实体,轻程序。重视证据内容的摘录,轻视取证程序的甄别;重视对证据现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的判断,轻视对案件现状是否可以开展刑事和解程序的预测;重视案件快诉、快判,轻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案件开展帮教、心理介入等程序;重视对拟不起诉案件的事实梳理、证据辨析,轻视对拟不起诉案件向被害人的析法说理工作。

侦查监督力度强,审判监督力度弱。现行法律规定本身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方式及程序,比如,在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况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将执行纠正违法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况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法律规定法院仅仅是应当及时纠正,而未对“纠正情况是否应当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做出强制性规定。相关程序规范本身的“厚此薄彼”,加之刑事诉讼程序中后程序对前程序的反牵制效应,导致公诉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使相同的法律监督权时,却会产生不同的效力,这必然影响到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总体效力。[1](P77)

接触嫌疑人多,联系被害人少。伴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公诉机关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解权等相关权利,但却没有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话语权等相关权利。一方面,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通常已经做出五堂以上的供述,法律又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提审嫌疑人,公诉人通过阅卷及提审,可基本掌握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辩解理由,并对其人身危害性等做出客观判断;另一方面,被害人在侦查阶段通常只会做出一次陈述,法律又未对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方式等做出明文规定,经办人可选取包括电话听取、信件听取等在内的多种途径听取被害人意见,伴以被害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部分案件的经办人无法全面掌握被害人的诉求,只能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诉讼请求做出粗略判断。

二、多向思维是公诉发展必由之路,平衡理念是社会和谐要求所在

多向思维,就是向四面八方展开、扩大、分散。是思考者向上下左右、四面八方想开去,善于多向观察、多路思考,打破思维定向性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不受传统观念束缚,不轻易苟同于一种现成的说法,且往往能因此出现一些奇思妙想。为正确把握多向思维,要保证思维的流畅性,促进思维的灵活性,强调思维的独创性。

平衡理念,一是在办案中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影响双方合法权利的做法,以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二是做到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并重,加大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力度,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三是保障嫌疑人及被害人权利的相对对等性和对应性,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对双方的诉讼地位给予同样的重视,改变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做法。

只有包括公诉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组成细胞,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等社会职能,才能最终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在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公诉职能绝对不是唯一的法宝,但却是一剂良药。公诉职能是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概念,其本身具有延伸性。在充分运用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必须时刻秉承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善于运用公诉平台,为社会搭建起一个化解矛盾的有效平台。

公诉机关只有以平衡理念为出发点,摒弃单向思维,启用多向思维,并在追诉息诉、法律监督、保障人权等公诉工作方面,均衡分配公诉人的目光和精力,才能在延伸公诉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搭建起服务群众的公诉平台,为化解社会矛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公诉职能延伸、内涵深化之有效途径

(一)强化职能,及时准确指控犯罪

坚持办案专业化,提高打击犯罪水平和办案质量。首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犯罪案件,由主诉官挂帅,成立若干案件办案组,各办案组不定期就所办的类案进行专题分析和经验交流,促进办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其次,从速、从重打击严重影响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再次,通过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协调保障机制等,形成办案合力,保证案件质量。

落实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制定《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的规定》,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简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建立案件分流应急制度。规定在重大节日前或案件高峰期,受案数超出刑检部门自身消化能力时,启动案件分流程序,由院内其他部门的干警分担一定数量的办案任务,确保刑检部门集中精力办理严重刑事犯罪。

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对确需移交法院判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快审快结,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同时,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督促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尽早提交公诉,避免逮捕后无需继续侦查而占用较长羁押期限的情况出现。

(二)多措并举,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准确及时追诉漏罪漏犯,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对人民法院的不公正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等,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和有力武器。在执法理念上,确立诉讼监督涵盖起诉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理念;在监督方式上,坚持以“效果”为灵魂,灵活采取形式多样的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从提高监督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有效性方面确保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强化监督意识,突出建议的及时性。在受理案件过程及庭审活动中,注意审查公安的侦查活动及法院庭审活动有无违法或不完善之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拓展监督空间,突出建议的针对性。在检察建议权的行使上,突出“以对刑事诉讼环节的监督为重点,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助发案单位开展犯罪预防为延伸”,不断拓展监督空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监督协作,突出建议的实效性。首先,加大沟通力度,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争取被建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他们对落实整改重要性的认识。其次,加大预防宣传力度,注重加大服务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能,提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认可度。再次,加大回访力度,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质量,被建议单位的领导对检察建议是否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还需继续改进的问题等,以便随时调整预防及整改措施。

(三)宽严相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指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相结合协调,做到能轻则轻,应重则重,严惩有据、宽处有理、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其核心是因事、因时、因地、因罪区别对待,强调打击与保障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其价值取向以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追求司法和谐。在办案中试行不起诉考察制度。具体做法是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要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学校同意接收,而本人又具有悔改意愿的,先进行考察,变更强制措施。经过考察,由办案人员就其在考察期间的表现、悔改程度和今后的发展走向做出书面评价,检察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针对刑事案件增多而司法资源有限、被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保护而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增多的情况,从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和减少社会冲突的目的出发,逐步探索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目前已建立并不断完善刑事和解相关制度,同时加大推广的力度。一是扩大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二是凡涉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案件均需报告刑事和解适用情况,三是调整量化考核中关于刑事和解加分项目的评分细则,有效地调动了办案人员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积极性。

(四)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公诉部门在承担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针对近年来广州市白云区治安员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等类案比例不断增大的现象,笔者所在单位公诉部门重视向犯罪预防延伸公诉职能。一方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法制宣讲组”,以“平安亚运”为主旨,广泛深入辖区各街、镇,面向一线治安员开展犯罪预防、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等专题系列讲座;另一方面,在2008年已启动的“启明星”工程的基础上,以“花季护航、启明人生”为主旨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系列活动,通过开展专题系列讲座、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

(五)阳光公诉,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公诉部门处于检察业务的第一线,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最为直接。在公诉工作中全面落实阳光检务,可促使公诉单向思维向多向思维转变,做到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既要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要落实被害人权利告知制度。对于被害人及时告知权利义务,当面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告知程序,通过电话告知,约见被害人,确保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公诉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案前充分评估,案后分工息诉。公诉案件承办人收案后迅速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信访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评估,对拟作出不起诉、改变案件定性等情况,当事人存在明显意见和息诉困难较大的,由控申部门协调相关办案部门组织息诉;当事人对拟作出决定有接受倾向,但仍存在疑虑、没有明确息诉表示的,由公诉部门明确责任人做好息诉工作。

兼顾双方诉求,引导被害人合理诉求。在查清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态度的基础上,引导被害人进行合理诉求,对被害人提出的合理的要求,积极说服被告人主动赔偿,并加大追赃力度,对有退赔能力且不会逃避审判的在押被告人,适时变更为取保候审,令其筹措资金赔偿损失;对被害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则引导被害人正确认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适时向被害人介绍案件证据情况,澄清误解,求得共识。

落实不起诉案件向被害人说理制度。公诉部门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和实践不起诉说理制度,努力从程序上增强公诉工作的透明度,这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误解,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的人性化,确保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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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2010)06-0029-03

2010-08-20

宋晶(1976—),女,湖南华容人,硕士,主要从事检察机关公诉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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