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经济运作过程中的经营问题研究*

2010-08-15 00:46
长沙大学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寺院佛教旅游

夏 梦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佛教寺院经济运作过程中的经营问题研究*

夏 梦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佛教寺院经济的经营形式包括农业及手工业、商业、旅游业以及通过各种宗教活动获得收入。寺院经济存在经济法人的经济运行模式与寺院“民办非企业”法律定性的矛盾、寺院经济过于独立导致佛教商业化、政府部门对佛教寺院的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针对寺院经济问题,其研究对策如下:使寺院经济运作模式符合非营利性的职能与性质;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加强寺院与政府、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的沟通;完善寺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寺院经济;非营利性;经营形式;经营问题;商业化

我国是佛教信奉大国,佛教在我国有着悠远的流传历史,佛教寺院在我国作为一批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存留下来。寺院作为宗教文化活动的特殊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同时,寺院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与世隔绝的,也会受到经济浪潮的影响,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

一 寺院经济的经营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为佛教寺院经济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传统意义的“农禅并重”向市场商业化蓬勃发展,佛教寺院经济在政府“自养”政策的保护与监督下,朝着特色经济形态的方向发展,寺院经济来源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一)寺院农业及手工业

在南北朝以至隋唐时期,寺院经济的核心仍是农业。唐初,开始实行均田制,僧人给田三十亩,女尼给田二十亩。朝廷正式承认了寺院经济属于社会经济的一种成分,寺院的免役免赋等特权也保留下来了,所以寺院经济急剧膨胀,人口大量涌入佛门[1]。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彻底结束了寺院的封建剥削制度,在一些城郊地区,寺院的农业经营形式仍是主要形式,许多寺院普遍开展多种经营,扩植果树,广种蔬菜,开荒种茶。如 1963年,湖南南岳广济寺附近开拓荒山 100余亩,栽上茶秧,建立了广济寺茶场。有些寺院还兼办一些小型的专门生产宗教用品或香烛的工厂,如福安县的万寿寺的制香厂,不仅满足本地信教徒的需要,还出口海外[2]。

(二 )寺院商业

佛教寺院的商业历史悠久,魏晋南北朝时期,正是佛教寺院地主经济的兴起与成熟时期,也是寺院商业兴起并逐步发达时期,在这种商贸发达的背景下,寺院凭借强大的经济基础,势必参与其中。而在当代的名胜风景区,各寺院均设有招待所,从事各种公益服务,如工艺品店、经书流通部、书画销售部、素食餐厅、小卖部、茶室等多个铺子和摊点,寺院门口还出售自己生产的香烛,从而把游客、香客的消费吸引到寺观内来。如长沙市著名古刹麓山寺,自 1985年元月起,交由佛教僧人管理。由僧人发起组织的“长沙市麓山寺服务部”经营副食品、茶水、旅游纪念品,供给游客的需要,为旅游游览事业服务,经济效益较好。

(三 )寺院旅游业

中国佛教历史悠久,佛教寺院留下了一批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如佛寺殿堂、石窟艺术、佛塔绘画、佛教音乐以及佛教名山名刹,且著名的大寺都建立在风景秀丽的名山当中,由此使寺院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以河南嵩山少林寺为例,2005年登封市共接待海内外游客 320万人次,其中,佛教圣地少林寺占 150万人次,占登封旅游总人数的 46.8%。登封市旅游总收入占该市 GDP的 13%,在五大景区的 12亿收入中,少林寺几近一半,成为国内外著名的旅游胜地[3]。

(四)各种宗教活动收入

宗教活动是寺院举办的吸引游客和香客的特色之一,经济实力雄厚的寺院往往凭借其自身的影响力,进行各种宗教活动获得收入,最为明显的是香火、经忏等宗教活动的收入。我国台湾地区佛教界对于吸纳资金,举办的宗教活动形式有法会、供斋大会、托钵 (即持钵游行街市,以列队劝募)、纳骨塔、义卖、光明灯等活动。大的寺院或佛教团体,法会活动颇繁,规模盛大,以佛光山为例,除了释迎佛、观世音及地藏王纪念日的各种小型法会外,尚有多种人型法会。如万缘法会,司定每年秋试论当代台湾佛教界对资金的吸纳季举行,内容是讽诵经忏,以消灾超度生亡两界众生,设延生坛、往生坛,延生普佛二坛。平均每次都有七、八千人参加,开始每缘 500元,后改为 200元。法会期间,凡结缘者均在牌坊上注名,每日上供及普佛后迥向功德以图消灾[4]。

由此可见,当代佛教寺院的经营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再是以传统上的种植业为主要形式,寺院经济呈现出了农、工、商、贸和旅游业并举的局面,物质资料生产的经营项目较少,只有少量的农牧业和手工业,而公益服务业已成为各寺院经济的主要形式。

二 寺院经济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毋庸置疑,寺院通过参与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振兴了寺院所在地旅游业的发展,积累了资金,通过各种慈善事业增强了扶贫济难的能力,“返观佛教的经济事业,则一方面是贷款取息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普度众生、慈悲为怀,这两者并行不悖,利息的存在意味着借贷等经济行动的正当性,而其慈善事业则显示了救济利生的利他精神。”[5]涌现了一批懂管理,擅长发展经济的知识僧人,同时,寺院的投资也解决了一些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寺院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寺院的商业化带来了佛教繁荣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背离了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与社会职能,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和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经济法人的经济运行模式与寺院“民办非企业”法律定性的矛盾

寺院从事的是事业单位体制的管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寺院不仅造成享受减免税收的可乘之机,同时也伤害了公益机构的积极性,造成组织管理混乱。中国佛教祖师以大乘菩萨戒的无相戒法摄戒归禅,从理论上解决了农耕与杀生戒、修道、坐禅的矛盾,从而使不作不食作为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而得到确认。以寺院为主体进入经济领域,必然要适应经济法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虽然寺院可以利用其神圣资源抵挡一时,但许多涉及经济利益分配、产权、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突显,而寺院作为“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定性,必然使寺院经济陷入更深层次的矛盾之中[6]。

(二)寺院经济过于独立导致佛教商业化

佛教商业化,许多寺院从发展旅游业到发展各项服务行业,甚至连经忏佛事也演变为明码标价的贸易活动,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佛教主体的神圣性将越来越淡化为与世俗没有区别,出家人在经济潮流中何去何从,陷入多重矛盾之中。频繁接触社会,僧人必须忙于应酬、接待、管理等各种相关事务,不仅影响个人的修学,也影响了整个僧团的精神面貌。寺院经济独立打破了僧团与社会的关系,影响了良性互动,影响了佛教健康发展。近期出现了企业投资建庙,寺院搭台经济唱戏,更让僧人形同打工一族。导致寺院背离了传经解道的职能与性质。

(三)政府部门对佛教寺院的管理体制不顺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某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阻碍了政府文物部门、园林部门与宗教部门和佛教协会之间沟通协调工作,众多应该交给佛教界进行管理并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现在仍由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使这些寺院无法发挥出其本身应具有的宗教教化和宗教服务功能,如目前普遍存在对于佛教四大名山的管理体制不顺、佛教名山功能错位、门票价格奇高、商业游戏在佛教清静场所称王称霸的现象普遍存在等。

三 寺院经营问题对策研究

对于寺院经济活动的参与,既要求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寺院的伦理规范,是寺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应从佛教寺院经济的经营形式出发,针对寺院经济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其解决对策。

(一)寺院经济运作模式应符合非营利性的职能与性质

寺院为主体进入经济领域,必然要适应经济法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许多涉及经济利益分配、产权、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制。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1996122号 ]正式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源,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作为“非企业”单位就不可能完全进入市场。寺院财产产权属于佛教团体或佛教协会所有,2006年 2月 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会议修正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直接认定了僧尼不许有私有财产[7]。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寺院的商业化旅游运作,要正确处理好佛教文化资源保护与佛教文化商业开发运作之间的关系,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对佛教文化资源进行掠夺性、破坏性开发,要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保持佛教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寺院旅游产品的商业运作必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通过市场运作,寺院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护好宗教文化遗产,坚持佛教的神圣性和宗教品格,以对抗佛教文化遗产世俗化、商业化、部门化和利益集团化的趋向,积极推动佛教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扬光大宗教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8]。

(三)加强寺院与政府、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的沟通

寺庙旅游属于宗教事务范畴,受到我国宗教法规的限制。而我国缺乏专门管理宗教寺院的专职部门,很多时候,寺院的旅游开发要经过多重的审批,相当繁琐。寺院、政府、旅游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影响了旅游产品的开发进度和商业运作。寺院要积极加强与政府、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的沟通协调,努力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充分借助政府平台,加强自身宣传,扩大知名度。政府在协调监督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佛教管理部门,废除多头领导。寺院借助旅行社企业集团,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为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旅游者提供多种多样的专业接待一条龙服务。

(四)完善寺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目前,国内寺院在寺院管理制度上大都实行方丈的一元领导制。方丈大权独揽,缺乏监督以至出现方丈为所欲为。一方面,要重建联席议事的古制,成立专门的事务委员会来限制方丈权力,防止专制;另一方面,建设考任评察制,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努力选拔善于经营寺庙管理的现代佛教管理人才,同时亦有武禅合一、功夫神奇、闭关修持的得道高僧,把出世与入世整合起来,动静如一,努力消除寺院过于富有而带来僧团腐化的组织体制因素。

总之,寺院作为宗教文化活动的特殊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决定了其不能逾越非营利性组织的职能与性质;同时,寺院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浪潮的影响下,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从外部规范上和内部管理结构上完善寺院经济活动,必须要求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寺院的伦理规范,还应当弘扬宗教文化的积极的一面。

[1]无住.隋唐时期的寺院经济[J].浙江佛教,2003,(2).

[2]罗莉.中国佛道教寺观经济形态研究[M].北京:中国名族大学出版社,2007.

[3]陈玉涛.谈寺院的商业化旅游运作——以河南嵩山少林寺为例[J].鸡西大学学报,2008,(2).

[4]何绵山.试论当代台湾佛教界对资金的吸纳[J].世界宗教研究,2006,(4).

[5]何蓉.佛教寺院经济及其影响初探[J].社会学研究,2007,(2).[6]周利敏.“新佛教运动”、旅游经济与非营利部门——当代台湾佛教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7]王彦玲.当代佛教寺院经济发展的外在环境与内在矛盾[J].当代宗教,2008,(2).

[8]陈荣庆,张惠.发展寺院经济:宗教文化产业新思路——以江西禅宗文化产业为例[J].新余高专学报,2006,(2).

(责任编校:谭纬纬)

B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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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81(2010)04-0032-02

2010-05-28

夏梦 (1987-),女,湖南 长沙 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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