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纯朴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侦查体制包含两个层面,即国家侦查体制和部门侦查体制。国家侦查体制是依据国家宪法和基本法 (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和侦查职能分配的规定设立的国家各类、各级侦查机关。如我国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与职侦部门。这是侦查体制的宏观方面。部门侦查体制是指国家各侦查机关内部,根据自己的法定侦查职能,按照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和部门规章构建的纵横侦查组织体”[1]。本文侦查体制的概念是指公安部门根据法定侦查职能,按照人民警察法和部门规章构建的纵横侦查组织体系。
刑事侦查在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国家同犯罪开展斗争的一把尖刀。刑事侦查机制运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的力度,关系到整个公安事业的成败。建立一个与社会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刑侦体制,对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符合现代侦查的客观规律和长远需要。
新中国建国伊始,国内国民党残余势力和土匪负隅顽抗,疯狂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公安部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把握全党工作大局的首要着眼点和基本要求,坚决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新中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转入同隐蔽的特务、间谍和各类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建立新中国刑事侦查工作体系成为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1952年 2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确定了刑侦工作和政保工作各自的地位,明确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当时全国的主要任务之一,从根本上促进了新中国独立的刑事侦查专业工作体系的建立。
建设新中国新型刑事侦查专业工作体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依据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犯罪现象,公安机关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侦审分设”侦查体制。“基本工作方式是:整个侦查过程分为侦查、预审两个阶段,由侦查和预审两个部门衔接进行。前一阶段的任务是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揭露、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当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需要加以控制的,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案件便转入下一个阶段,移交预审部门进一步审理。其任务是核实证据并深挖余罪,最后查清全部案情,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制度与“公检法”机关一起被砸烂。1979年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了《预审工作规则》重新确立了预审制度,此后预审与侦查分设的模式一直存在。
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建立的“侦审分设”侦查体制是适合当时现实情况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财、物流动高度有序,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信息的收集和犯罪分子的拘捕,公安机关均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计划的渠道来实现。事实证明,“侦审分设”侦查体制在当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是:政治较平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全国人民空前团结。上世纪 50年代在社会治安状况方面是中国近代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没有卖淫嫖娼、没有假冒伪劣、没有毒品走私,刑事犯罪为数极少。当时的刑事犯罪案件“1950年为 51.3万多起, 1954年为 39.2万多起,1956年只有 18万起,为全国人口数的万分之 2.9,破案率大多数年份在 70%左右。1958年,有4000多位遗失东西的人,在上海市的公共汽车场、三轮车管理所和人民游乐场领回了失物。失物包括金壳手表、钢笔、成百上千元的储蓄存款单、扇子、雨伞和手帕等。这些失物都是售票员、三轮车工人、民警和一些市民在各种公共场所拾到的”[3]。当时出现了国家安定、社会互诚互信、国民道德朴实、社会风气清净,“国无盗贼,道不拾遗”[4],具有新中国特色的崭新治安局面。“应当肯定,在几十年的实践中,这种‘侦审分设’的工作体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侦查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保证办案质量,深入收集证据和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5]。
随着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矛盾的日益尖锐化,犯罪手段和方式的日益升级,新修订的刑诉法的实施,“侦审分设”侦查体制已经逐渐表现出不适应性:“侦查与预审部门分立的体制,人为地割断了侦查破案工作的连续性,造成侦查与预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的困难,同时还容易造成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办案时间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侦防机制和侦审分立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在必然。”[6]由此,我国公安机关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在不断实践和完善我国当代刑事侦查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新型的、较为完整的侦审一体化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侦审一体化’也称‘侦审合一’,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与预审职能合并,由刑事侦查部门统一行使并承担责任的刑事侦查工作体制”。它是有法学理论基础的:符合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它也具有现实必要性: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能够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侦查力量,是精简机构改革趋势的必然要求[5]。
进入 20世纪 90年代,对公安机关内部各个侦查机构进行重新设置,对各个警种力量整进行合,改变刑侦部门尤其是地方刑侦部门的机关化现象,警力向基层倾斜,避免相互扯皮和相互掣肘,提高侦查效率,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公安系统面临的一个重要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公安部开始用一种新的认识框架和视角去看待发展中的社会对刑侦工作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针对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和法制建设要求,公安部于1997年 6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从刑侦体制、工作机制、刑侦专门手段、刑侦基础工作、落实专群结合、刑警队伍建设六个方面,全面部署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公安部提出“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的要求,并明确“侦审合并不是在侦查部门另设预审机构,而是要在侦查部门内部尽快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
实行“侦审一体化”,是对新中国建国以来“侦审分设”体制的重大改革。“侦审一体”机制改变了以往公安机关内部侦查和预审分设机构的机制,取消预审机构,实行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均由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全部完成。这种工作机制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明确岗位责任,加大打击力度;缓解了警力紧张的问题;使刑警的证据意识增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办案节奏加快,效率提高,既可保证办案时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又有利于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还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长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派出所中设立驻所刑侦中队,负责辖区刑事案件的侦破。但随着公安工作和刑事犯罪出现的许多新变化,以往住所刑侦中队的模式由于受到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打击、防范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整合公安厅机关刑侦部门力量,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独立、精干、高效的刑侦体制和破案机制,构建当代我国新型刑侦机制,1997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提出,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合一,由刑侦部门承担起破案和办案的主要职责,派出所主要负责管理、防范,一打一防,力争步入打防良性循环。这样,刑侦队和派出所分别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和管理、防范的两个最基层的战斗实体。
由于“刑侦部门承担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派出所不再承担破案指标,而是集中精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加强了治安防范工作,对预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加强了对重口、外口的管理,加强了基础建设,所以它就能利用群众基础好、人员熟、情况熟的优势,为刑侦部门提供破案线索和协助抓获犯罪嫌疑分子”。“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就能为刑侦部门侦查刑事案件赢得时间,既可迅速破案,又能及时收集到有关的犯罪证据,为依法侦查打下扎实的基础”[6]。
截至 2007年,全国刑警总数达到 15.2万人。“全国建有 5625个责任区刑警队,驻扎刑警近 6万名。在安徽、河南、江苏、河北、山东、上海等刑侦改革比较深入的地方,责任区刑警队警力已占刑侦部门警力的 50%以上,责任区刑警队的破案数已占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 60%以上”[7]。成立责任区刑警队,是我国深化警务改革、构建现代刑侦警务机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促进全国公安刑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刑侦部门攻坚克难的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与刑侦体制改革前相比,责任区刑警队具有更接近群众、更接近现场,实战功能更强、基础工作更扎实的特点。“改革后的刑侦部门通过建立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化的工作体制,承担起了打击破案的主要职责。10年来,派出所民警和刑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打击和防范两个环节上实现了并驾齐驱、比翼双飞”[8]。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9]。把最新的现代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破案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刑侦科学技术的作用,逐渐成为刑侦工作现代化的一种重要标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流动犯罪、跳跃式作案的现象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一个新特点。刑侦工作面临很多实际困难: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到处流窜的,追一个犯人要派至少三四名警务人员,全国大量的罪犯需要抓捕归案,需要投入巨大的警力和经费,使得公安系统的经费和警力非常紧张。
从 20世纪 90年代初期开始,公安部开始研究、建设“跨地区、跨部门,能够在公安系统内部实现犯罪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建网站、发光盘,成为 90年代末期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一种新型方式。各级公安机关将所有在逃人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从监管、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罪犯)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录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网络,由公安部制成数据库,通过公安计算机网络随时供各地公安机关 24小时查询、比对。同时,全国共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工作站2080个,保证了部分地区查询、比对工作的畅通。利用已建成的全国公安计算机一级网可使 31个省、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直接进入“在逃人员数据库”进行查询,已建成二、三级网络的地、市级公安机关也可直接上网查询。为了使基层公安一些网络尚未连通单位均能实现信息共享,公安部将在逃人员信息制成 3.6万套光盘,下发到最基层单位,保证了偏远单位也能随时对辖区内的可疑分子进行查询。
公安部利用网络技术在全国架成了一张超越时空的追逃大网,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实战能力,初步形成了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全警采集、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格局。
1999年 7月,我国公安机关连续三个月在全国开展了一次统一的网上追捕逃犯专项斗争。“网上追逃”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将抓获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与全国公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管理逃犯的信息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快速查询查证。“网上追逃”是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侦查工作之中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基础之上的一种全新的侦查系统或侦查模式。“网上追逃”,充分体现了向科技要警力的工作思路,具有储存信息量大、时间快捷、方法简便,整体性、针对性、实效性强等特点。
据来自公安部的统计,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世纪大追逃”行动中,从 1999年 7月 15日至 8月 18日,公安部“在逃人员数据库”接受“网上作战”实时查询突破 100余万人次。仅 8月 3日一天,每分钟就多达 41.6次。高效、准确的网络为此次追逃专项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据统计,从1999年 7月 1日至 9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 19.4万名,其中网上在逃人员 14.3万名。
“网上追逃”专项斗争的成功实践,仅仅是当代公安机关应用计算机网络与犯罪分子进行较量的开始。我国已经建成“全国在逃人员系统”、“现场指纹远程查询比对系统”、“全国失踪人口和无名尸体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统”等 7个全国性打击犯罪信息系统。截至2006年4月,全国共有6.9万个基层所队接入了公安主干网,连通率达到 90%以上,联网计算机 105万台,全国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破案数已占破案总数的20%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网上侦查、网上追逃、网上串并案件等,大大地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有效地降低了执法成本。
公安信息网络的建成,为网上追逃、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所带来的巨大的成效,已经充分显示了信息化的威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网上追逃专项斗争,实现了由拉网式摸底排查、满天飞追捕抓人、长时间高强度审讯“三板斧”侦查向网上排查、网上串并、网上追逃破案的历史性转变。“此次‘网上追逃’专项斗争是历次严打斗争的继续,是新形势下如何卓有成效地开展严打斗争的一次成功尝试,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10]。
测谎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对排除无辜、确定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效率、丰富侦查手段、威慑犯罪嫌疑人有其特有的优势。“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运用现代心理学和实验心理技术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过国产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理反映指标,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映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11]。
作为一项新型侦查技术,在上世纪 80年代以前,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普遍持有一种否定和排斥的态度,一度把它当作是唯心主义的伪科学。1980年,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理事长,公安部刑侦局原局长刘文,带领公安部一个刑事侦查技术考察团在日本考察,发现这项技术早已在国外被广泛应用,并且具有一定的科学原理背景,首次将其带回国内。经过 10年的研究和开发,1992年,心理测试技术才被逐步运用于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工作。公安部科技司教授、《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测试技术)工作规定》专题组组长杨承勋认为:“原来公安机关只是对物证进行鉴别,现在上升到直接对人进行鉴别,这是个进步。”[12]
“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运用现代心理学和实验心理技术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过国产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理反映指标,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映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13]。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 40多年的曲折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以提高测谎精度作为技术发展的焦点。1963年,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和航天工业部 507所曹平同志开始研究中国的心理测试仪。次年,样机基本研究成型。“文革”期间课题组解散,研究中断。1971年,中科院心理研究所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心理测试课题组,之后的 3年间做了约四五十次实验,测试成功率在60%~70%之间。1982年5月,由张祖丰、王朴、杨承勋等人为主研发的我国自己研制的第一台测谎仪—PG-I型多通道心理测试仪诞生。6月通过了公安部科技司主持的专家审定,认为“填补了国内空白,接近和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
2.心理测试系统逐步升级完善。“在这之后,张祖丰等一批年轻专家学者,在 PG-I型心理测试仪的基础上,运用了现代心理学、实验心理技术、神经学及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过在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的大量基础实验,经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济南铁路公安局犯罪心理测试分中心及设在全国的150余个心理测试技术点的反复实战检验,经过十余年不懈的努力,在大量实战案件的基础上,逐步升级完善成 PGA (91—99)、PGA2000型智能化多媒体心理测试系统。并在2000年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这是一项同时同步记录被测人多项心理生物反映指标,从而评断心理痕迹对映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多次被访华的美国心理测试专家称之为‘这是我见过的最好的心理测试仪’”[13]。
作为多学科综合体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实战中辅助侦破了很多重大疑难案件和公正审理了许多错综复杂的案件,在司法领域里发挥出特有功能和效益,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我国从上个世纪 80年代开始接触心理测试,公安机关于 1985年先后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 16宗,准确率在 90%左右,显示了“测谎”技术辅助预审工作的明显效果。到 90年代后期,心理测试技术逐渐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得到推广和应用,并日益显露出其巨大的发展潜力。
“1992年 5月,应山东省公安厅的请求,张祖丰、徐文海使用国产 PG-I型测谎仪,参加了调查某乡党委书记被杀案件。经测试,排除一号嫌疑人,认定了孙鹏程为作案嫌疑人。经突审孙鹏程,孙供述了犯罪过程。这是中国‘测谎’成功的第一实案,轰动全国,标志着中国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实战真正开端”[13]。
“20世纪90年代后期,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在甘肃生根发展。十多年来,该项技术已经发挥出排除无辜,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识别伪证、伪供,缩小侦查范围,消除抵赖心理,减少刑讯逼供,降低侦查成木,提高破案率,为诉讼提供科学证据等巨大作用,并呈现出高水平的发展势头”[14]。
从 1991年到现在,辽宁、山东、浙江、湖北等地公检法机关配置了数百台测谎仪,办理重特大案件逾千件,在排除无辜、认定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准确率高达 90%以上。为增加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保障办案质量,我国法院系统于 1997年引进了美国“CPS多频道心理测试系统(测谎仪)”和德国“DPS文检工作站”等高科技先进设备,并在司法实践中试用。全国检察机关在 2000年举办了多频道心理测试(测谎)技术培训班,来自上海、新疆等 10余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来自云南 10余个地州市检察机关的反贪和技术部门 66人参加了培训,开始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反贪等领域。
多元与争论是学术生态的基本格局,多种话语的存在对于学术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侦查学研究的恢复与发展,我国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开始起步,在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内部,存在不同的分析工具、视角和方法,这些实现侦查学基础理论科学研究的不同路径有着各自的优劣长短,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存在很强的互补性,可以协同使用,以促进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更加完善,向逐渐形成一个内在的、统一的、缜密的理论体系方向发展。
公安高等教育必须要有深厚的公安科学理论作基础,否则就不能称其为高等教育。而深厚的公安科学理论的重点是公安高等教育的主体学科之一 =“侦查学”及其理论体系。
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建设方面,如学科的名称、对象、体系、性质等问题;8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则转入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侦查措施和方法、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以及侦查学科体系的重组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上”。
在这个时期,学者们致力于对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对基本概念进行规范化。侦查基础理论学术成果的奠基性标志有二:一个是华东政法学院的武汉先生于 1987年撰写、出版的《刑事侦查原理》,以犯罪行为为研究的切入点,系统地阐述了刑事侦查的原理,其“观点是中国学者当时比较有价值的原创性侦查学术理论”。另外一个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何家弘先生于 1989年出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该书对“苏联学者作为物证技术鉴定的基本原理的同一认定理论作了理论上的引申,提出了同一认定是整个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的命题”。
侦查学原理主要是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规律,它对侦查的本质、特征和定义进行概括、抽象、界定,加强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对于侦查学学科地位的提高意义重大。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认识论、同一认定理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有些学者以此观点为框架发表了有关侦查学原理的论著”。
进入新世纪之后,对当代侦查学原理体系的研究受到侦查学研究学者们的重视。中国人民大学郝宏奎认为,侦查学共有三个层面的科学理论:第一是观念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包括侦查价值、侦查目的、侦查属性、侦查职能、侦查模式等,是侦查学自身本体基础理论中,最核心的或者说是灵魂层面的内容。第二是原理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第三是用于支撑具体观点和方法层面的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15]。另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忠红以阐述侦查破案的过程和规律为学术研究基础,提出了四层次侦查原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侦查学理论研究蓬勃开展,学者们与时俱进,不断拓宽理论研究视角。“回顾 2007年,刑事侦查学学术成果,我们可以看到,该年的学术研究基本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两种理论研究视角,即诉讼法学研究视角和侦查方法研究视角,分别关注侦查法治化和侦查有效性的研究;二是关注实现重大理论命题,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命案必破’的理性与非理性探讨等;三是推进侦查措施的发展和完善,加强新型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研究,发展和完善传统侦查措施;四是关注严重性刑事案件、疑难性刑事案件、多发性和新型案件的研究”[16]。
目前,我国当代侦查学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其具体标志为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与范畴、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公认的专门术语、自身的方法论体系、有影响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带头人、高质量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
侦查学学术组织是公安工作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学研究的主体和支撑,是公安科学领域中一支重要的方面军,是推动公安科技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侦查学学术组织建设是否健全、合理,是关系到整个侦查学科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我国还没有全国的侦查学学会,几个地区侦查学会也不能汇集各个系统的侦查研究人员”[17],直至 21世纪后才逐渐成立了全国性的、具有当代特点的学术研究机构。
1.研究主体院校化
“尽管与传统大学相比,现代大学的规模、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大学‘学术本位’的宗旨没有改变,对知识的发现、保存、选择、传播及应用仍然是大学最主要的职能,所以,从根本上讲,现代大学仍然是一个学术组织。学术性仍然是现代大学组织的根本属性”[18]。
公安高校是按照学术逻辑建构起来的专业性教育组织,它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与公安实际工作联系密切广泛。它既在培养公安专业人才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也在开展公安专业理论研究方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建国以来,全国性的侦查学术活动一直是相当活跃的,但是尚无一家全国性的侦查学术团体。侦查学研究学术活动一直被包容在公安研究、警察研究等学术机构之中。
进入新世纪后,公安高等院校成为全国性侦查学研究的学术工作载体是当代中国侦查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特色。经过全国侦查学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同努力,全国公安院校侦查系主任论坛”于 2001年 7月 23日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举办。来自 20多所公安院校的侦查系主任主要围绕侦查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方法、侦查基础理论及侦查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多年来,一年一度的学术会议稳定、规范,学术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体现了针对性和超前性。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充分发挥了专业学术“火车头”作用,通过开展大量的、卓有成效的侦查学专业性学术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全国各公安高校侦查学科专家、教师发挥学科优势,从侦查学科的特点出发,充分挖掘本单位侦查学科的教学资源,使教学科研活动与课程改革得到了紧密的结合,对推动我国公安高校侦查学专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学术研究高层化
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 (Thomas Kuhn)1962年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范式 (paradigm)的概念和理论,他认为,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成员具有的共同信念、价值、技术手段等的总和,这些信念规定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概念框架,形成了该学科的理论传统,并规定着其发展方向。
伴随着我国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通过探索建立高层次的当代侦查学学术组织,创设更加有利于侦查学研究发展的制度环境,调整侦查学研究学术内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以突破长期制约、影响侦查学专业研究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越来越被从事侦查学研究的学者们所关注,很多人认识到,“要改善目前侦查学研究的不利现状,必须重新整合侦查学研究力量,而要整合研究力量,首先需要建立起类似于刑法学研究会、犯罪学研究会等相对严密的学术组织,以‘侦查学研究会’取代目前采用的‘侦查学年会’这一松散的学术组织形式。有了相对严密的学术组织,侦查学研究才能有稳定的可供交流的学术平台,才能建立相对独立稳定的学术共同体,才能汲取更多的学术资源”[19]。
为了更好地组织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会议以及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推进侦查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侦查学学术组织层次,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着眼于深化侦查学学术组织的结构性改革,大胆进行学术组织体制和机制创新。2008年初,开始在中国行为法学会下筹建二级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2008年 9月 26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山东警察学院承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在济南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侦查行为研究会的理事并召开了第一次理事会。
“这次会议是侦查学界的标志性事件,从此我国侦查学界拥有了自己的学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国侦查学理论和实务界互相砥砺、彼此激荡、和衷共济,将侦查学和侦查实践推向新的历史里程,必将为中国的侦查学术、实践乃至刑事法治作出更大的贡献”[20]。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的成立,为我国当代侦查学各学科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侦查学各学科的宣传、传播和沟通,促进了侦查学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另外,在提高侦查学在法学领域的地位,扩大侦查学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侦查学是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是我国法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门社会科学的学科,可能有三种相互联系的不同体系:第一,理论体系;第二,知识体系 (经验体系、工作体系);第三,课程体系(教材体系)”[21]。经过 50多年的发展,“伴随着侦查学教育的发展,侦查学学科本身也得到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有属于自己的学术用语和理论体系。如侦查原则、同一认定、现场勘查、静态勘验、动态勘验、现场重建、专案侦查、破案战役、查缉战术、阵地控制、刑嫌调控、讯问突破日、讯问策略等学术术语都是诉讼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也不能取代的[22]。
新中国成立伊始,迫切需要强有力的专政工具和刑事侦查力量。“我党长期从事武装斗争和农村工作,而管理国家和进行经济建设的经验和人才则是严重缺乏,因此,掌握政权以后就特别需要学习,尤其是向苏联学习。聘请大量苏联专家来华从事具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各个专业的骨干力量无疑是一条重要而快捷的途径”[23]。我国的侦查专业在苏联专家的支持、帮助下迅速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 20世纪 50年代学习苏联教育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成了全国高校的示范榜样。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法律系,聘请苏联专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中国的政法干部,并将苏联法学输入中国。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统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靠苏联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法学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24]。在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中,当时法律系设多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第二天或稍晚的时候再按笔记向学生演讲”[25]。
苏联侦查学的主流是沿着大侦查学体系的方向发展的,当时一般称为犯罪侦查学或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参与侦查,从而也就能利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某些其他专门科学,以及在研究和总结侦查实践的基础上研制出来的特殊手段、措施和方法”[26]。“新中国成立之初,应聘来我国讲学的有两位苏联专家:一位是柯尔金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侦教师进修班讲授苏维埃犯罪对策学,听课的是高等院校的在职教师,有人大 (王舜华、张振藩、周惠博、徐立根、竞宜)、北大(薛景元)、武大 (洪汉波)、吉大(马治和)、西北政法(赵金科)、中南政法 (张嘉)、华东政法 (董某,中途退学)和西南政法 (周应德)等院校共十来人,我为党支部书记。进修两年 (1955—1956年),专攻这一门。另一位是楚贡诺夫教授,在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班讲授苏维埃犯罪对策和刑事诉讼两门课,也是两年。听课的这些教师是全国最早的一批刑侦师资”。
通过苏联刑侦专家的帮助,新中国培养出了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犯罪心理学专家周惠博、徐立根为代表的新中国第一批侦查学专业人才。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对于苏联法学体系、法学理论知识、法学实践等具有深刻的理解,并影响到其各自的知识结构、理论素养和立场。例如,苏联在格罗斯著作影响下建立的犯罪对策学“三大板块体系”对我国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周惠博等学者通过著书立说、教书育人等途径,在中国的侦查学研究及侦查学教育方面潜移默化地传播着苏联的影响,在 20世纪 60年代之后的中国侦查专业研究、教育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充分发挥出了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同犯罪进行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27]”,我国当代第一批刑侦专家比较系统地接受了苏联刑侦专家的教育,初步掌握了侦查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共和国培养的第一代刑侦专家乌国庆比较系统地接受过前苏联刑侦专业的培训。他认为“上世纪 50年代”我所接受的苏联专家研究生教育,“这个过程给我打下了从事侦查工作的理论功底”。1956年,乌国庆被组织选派到上海,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研究生班的学习,从此开始了多年的神奇破案经历。
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来看,苏联的刑事侦查学 (1958年柯尔金教授的讲稿《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中译本,上、下两册,近 50万字,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被引进我国,对于新中国高等政法院校从事刑侦教学的人员和实际部门从事侦查专业工作的人员,有着较大的帮助,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在过于强调阶级性、法律作为工具的附庸性被强化、忽视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等方面则给我国侦查学教育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极强的副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建立了侦查教育、培训制度和机构,但是这种教育、培训方式是零星的、不系统的。改革开放后,公安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世纪末期,我国侦查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在专业设置依据、具体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规格以及培养方式、专业教师资源配置等方面渐趋合理。经过长期的建设与发展,侦查学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课程体系,形成了以侦查学为核心的课程群。经过长期的沉淀、发展,我国当代侦查学正以一种与相关学科接壤的态势发展,并逐渐成为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质的独立学科。
1.学术性及科学性成为教材建设重要方向
教材是教育的理论工具,也是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理论依据。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体现之一,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教材质量直接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而教材的质量高低取决于教材的结构和体系的科学性程度。
20世纪 50年代是侦查学课程开始设置、推广时期,其教材建设有着鲜明的创建痕迹。“从 1949年到 1953年上半年,可以说是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初步奠基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局势还很不安定,斗争亦非常艰巨,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对刑事侦查学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这一时期主要是为这门学科初步打基础时期。当时也编写了一些侦查专业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由于当时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付反革命、土匪及其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渣滓,刑事侦查工作暂居于次要地位,而且是与政保、治安等工作交织在一起,因此这时刑事侦查的教学内容尚未能从整个侦查工作的教学内容中独立出来,未能形成现在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学。但是,这些材料毕竟是对我党领导的侦查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批判地借鉴了欧美、日本及旧中国警察机关的某些侦查手段和方法,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斗争特点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28]。
在新中国建国后的前 28年中,我国没有正式出版、发行过一部刑事侦查教材。1978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组织力量编写、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刑事侦查学》,填补了空白。该书系统总结新中国建国以来刑侦工作经验,为我国当代刑事侦查学教科书的编写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模式,成为我国侦查学教材建设开始启动的一个重要标志。
进入 80年代,许多高校的侦查学学者认为侦查学专业教材应从课程理念、法律特色、教材结构、教材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重新构制新型的侦查学专业教材结构、体系,以较新的角度和较高的起点编撰侦查专业教材。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在 80年代初期陆续编写出版了自己的刑事侦查学教科书。
由周应德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 1982年出版的《犯罪侦查学》,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开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被列入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编选计划。该教材汇集了当时全国最为优秀的侦查学专家,构建了我国当代侦查学的基本体系和框架,代表了当时侦查学最高研究水平,在全国法学界、侦查学界产生了广泛、持续的影响。
“1989年,徐教授向国家教委提出了在高等学校设立物证技术学学科的建议。经过论证,国家教委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决定从编写物证技术学教材开始实施,遂将《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编写计划》中的‘犯罪侦查学’改为‘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两部教材,并委托徐教授担任这两部教材的主编”。
学科教材的总体水平直接反映着该学科的发展状况,完善公安院校教材建设和更新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现。进入新世纪之后,公安教材建设问题被更多学者所关注,“建设一体化教材体系,可以促进优秀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与合理运用,提供一种全国范围内公安教学资源的整体解决方案,集中优势,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需要,形成教学能力,促进教学改革,推进开发出高质量的精品教材,提升各院校办学水平。同时可避免为了某种需要编写的低质、劣质教材混入和盲目重复编写现象,科学地、系统地、规范地推出高品质教材”。“建设一体化教材模式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公安学科特色的、能够反映时代学科发展水平、适应学员实际,科学地、系统地具有学科发展内涵的教材体系”[29],“要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要按不同学历职务、衔级层次编写教材,要按照编写教材的程式化要求组织编写”[30]。
侦查学教材是公安院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随着侦查学在新时期的迅速发展,21世纪出版的侦查学专业教材已经具有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比较规范,有较强的理论深度的特点。许多刑事侦查学的分支学科如侦查心理学、指纹学、工具痕迹学、枪弹痕迹学等有了较高质量的教科书。这些教科书吸收了多年来刑事侦查学研究的新成果,对刑事侦查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基础理论、刑事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述。2005年,一批高水平的侦查学著作相继问世,如韩德明的《侦查原理论》、何家弘的《中国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发展报告》(第二卷)、李波阳的《刑事侦查学》、徐公社的《依法侦查问题研究》、李安等的《侦查心理学》、王卫的《职务犯罪的侦查与认定》、王晓东的《经济犯罪侦查新论》等。侦查学教材的社会性与时代感、专业化与实用性、学术性及科学性已经成为新世纪侦查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方向。
2.侦查专业教育办学重心逐步上移
公安高等教育必须要有深厚的公安科学理论作基础,否则就不能称其为高等教育。而深厚的公安科学理论的重点是公安高等教育的主体学科之一——“侦查学”及其学科体系。纵览 50多年侦查专业教育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一条客观的规律,即随着侦查学理论的发展和侦查学科的日益成熟,侦查专业教育的专业规格不断得到提升,办学重心不断上移。
新中国建国初期,罗瑞卿提出将训练班形式的中央公安干部学校改建为综合性公安保卫专业学校。经党中央和毛主席批准,原中央公安干校改为中央人民公安学院。1954年,公安部决定在上海、西安、重庆、武汉等地设立中央人民公安学院分院。各院相继设立侦查科研机构,开设侦查学课程。后来,某些政法院系也开设侦查学课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20世纪 80年代,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在立项研究、分科类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国当代侦查学专业本科教育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之中,作为法学学科 (03)下面的公安类 (0305)的侦查学专业(030502)。
之后,国家为了体现鲜明的时代特点,较好地适应各个时期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进行了三次调整,而侦查学专业本科教育则一直被保留下来。侦查学学科不断得到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公安学学科建设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 80年代,侦查学专业教育的层次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其学科成长为具有独立硕士、博士研究方向的专业研究领域。1982年,北京大学率先招收了第一届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随后,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西南政法大学,199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开始招收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在国内培养出了数届侦查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作为公安院校的“排头兵”,于 2004年获得诉讼法学博士点授予权后,“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公安高级专门人才”,当年开始招收首届 5名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与刑事侦查学方向博士研究生,从而使校内的侦查专业教育层次更加完整,特色更加鲜明。
我国公安高等教育经过多年发展,为公安事业进步提供了重要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目前,我国当代侦查学专业教育发展注重质量和特色,实现了“规模、质量、结构”的协调发展,为我国公安、司法战线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侦查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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