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姬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中显示了它无穷的魅力,我们怎样在中华法系中发挥它的优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为了有效地指导案例教学,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我们就案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学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本文结合实证调查结果和教育部 2004年 8月 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方案》),对法学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期望有助于各个学校刑法案例教学的完善和发展。
要构建本科刑法案例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应当对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定位。只有如此才可以确定哪些可以纳入评价指标之中,哪些不可以纳入评价指标之中,哪些指标的权重要大,哪些指标的权重要小。
案例教学法吸收了判例教学法“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的内核,但在内容、形式及在法学教育诸方法的地位上均区别于判例教学法[1]。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传统和理论的系统性,使得单纯的判例教学成为不可能。而单纯的理论讲授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寻求将两者结合的过程中,系统理论的讲授和案例的分析两者的地位和关系到底如何确定呢?
系统理论的讲授和案例的分析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教学中具体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设定代表一定已经确立的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这也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案例在刑法学教育中的正确定位,即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相辅相成。在第一阶段,以理论的讲授为中心,辅之以一定的案例,这时候的案例是为理论服务的;在第二阶段,以案例分析为中心,辅之以法理的剖析,加强学生运用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并进一步深化对理论的理解。
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是整个法学专业或者整个学校评估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我们进行刑法案例教学评估首先应当服从整个学校评估体系和整个法学专业的评估体系,并且应当按照整体的评估体系做好刑法案例教学的自评自建工作。
当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我们所依据的整体方案是科学有效的。经过筛选,我们确定教育部2004年8月9日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为我们的依据。原因如下:
首先,是因为这一方案的权威性。这一方案是教育部在旧的方案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近千所大学近十年的教学经验,根据各个评估专家和大学领导的建议,修订而成。它的制定机关和起草人员是教学界的权威,它的实践基础和参与人员也十分广泛。这些都决定了它的权威性。
其次,是因为这一方案的科学性。这一方案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它的来源来看,它是中国教育实践的总结。第二,从它的指导方针来看,它是密切联系实践的。第三,从这一方案的内容来看,它是具有可执行性的。
最后,它具有时代性。它是教育部最近的而且是将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实行的方案。它是为了满足现阶段需要而建立的。可以说它是与时俱进的。
根据《教育部评估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案例教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刑法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刑法案例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级指标中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具体到二级指标来看,它是属于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刑法案例教学可以成为特色项目的重要内容。按照《教育部评估方案》的规定,特色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显然,刑法案例教学可以成为教育模式方面的特色项目。
第三,刑法案例教学提高了对师资队伍的要求。在《教育部评估方案》中,“师资”是指: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也就是在编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其他人员。而非教授专业职务的,或返聘和外聘的人员,对他们的教学任务要另做说明,不作为师资结构的依据。教育部的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各个学校和专业的长远发展和稳定建设,也是对于当前一些教授到处兼职现象的一种否定。但是,由于刑法案例教学的特殊性,我们不仅要求在编教师要满足一定的指标,而且对于外聘或反聘的教师也有一定的要求。刑法案例教学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教学方式,它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司法实务工作经验。
我们对实地调查 3所大学法学院的 300份问卷表进行了研究统计结果表明:在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大四学生中认为司法实务人员对案例教学的参与是很重要的人占 58.8%,认为重要的占 29.4%,而只有 11.7%的人认为一般重要,认为不重要或者不需要的人没有;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本科生中认为司法实务人员对案例教学的参与是很重要的人占 54. 3%,认为重要的占 32.6%,只有 13.1的人认为一般重要,认为不重要或者不需要的人没有;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中认为司法实务人员对案例教学的参与是很重要的人占 29.7%,认为重要的占 56.8%,认为一般重要的占 13.5%,没有人认为不重要或者不需要。整体上来看,虽然在老师和学生中看法不是很一致,但是认为很重要和重要的都占 85%以上。所以我们认为在刑法案例教学的师资队伍中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应当占一定的比例。
第四,刑法案例教学较大地影响着法学院系的学风。学风包括两个指标:教师风范和学习风气。教师风范是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知识水平、文化水准、精神面貌的体现,是教师的德与才的统一性表现。教师风范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核心,学校的名牌实质是教师风范的名牌。大学教学活动是具有极其鲜明的“生命特性”的,大学生是有待点燃的“生命火种”[2],具有较强独立人格、较强自主发展意识和巨大发展潜力。案例教学模式正好符合了大学生这一要求,它能够更好地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得整个课堂和学校充满活力和生机,这样的学风才是最好的学风,是学生成长的最好氛围。
第五,刑法案例教学能够为学校创造更高的就业率,赢得更好的社会声誉。刑法案例教学较之传统的教学方法更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增强和与社会接触增多,使得他们就业机会更多,也使得社会能够更加充分地通过学校培养的学生来了解学校。
第六,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管理是指导和服务于教学工作的。没有科学有效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进行。当然我们在看到教学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学管理是服务于教学的。如果我们的教学管理人员打官腔、讲排场,那是不利于教学工作的。
经过上面对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和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的定位,依据《教育部评估方案》,我们基本上可以确定以下五个指标为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的指标体系。
在学校和学科定位的基础之上,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准确地定位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如果是工科为主的学校,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可能较为重视科技法(如华中科技大学)、环境法(如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那么刑法案例教学就不可能作为特色项目的重要内容,所以定位不要很高。如果是综合类的大学,由于有较为悠久的刑法学办学历史和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就可以将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定位高一些,甚至可以将它办成学校的特色项目之一。
也许在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中,办学指导思想没有整个学校的评估体系中的重要,但是它仍然是对整个教学起着指导作用的,有了它就可以使得我们的教学不至于偏离方向,有了它我们才可以确定本科刑法案例教学的一些指导性原则,才可能知道我们到底要多少投入。
之所以将教学管理提前是因为在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中,现在根本就不存在真正的本科刑法案例教学。有的只是传统的举例式的案例,老师有兴趣和时间的时候就举几个简单的虚拟的案例,没有时间就算了。这根本就称不上真正的案例教学而只是举例教学。所以,我们要想在各个学校真正地建立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必须要从上而下地进行改革。所以,我们的教学管理可能要较真正的案例教学先走一步。我们这里为了简便,将教学条件与利用也纳入教学管理的体系之中。因为对于刑法案例教学一个课程来说,教学管理工作较之整个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要简单得多。
综合《教育部评估方案》中这两项的指标来看,本科刑法案例教学的教学管理的二级指标应当包括 5个:一是教学设备和场所,二是教学经费投入,三是教学管理队伍,四是质量控制,五是教学文件存档情况。
首先是师资结构问题。生师比是师资结构的重要内容。对于本科教学来说,要求生师比很低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刑法案例教学要求生师比不能太高。所以生师比要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当然,这里的生师比中的教师可以将外聘司法实务人员和兼职教授等计算在内,只要他们参与实际的案例教学或者为案例教学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机会,均可计算在内。师资结构的另一个观测点就是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比例。
其次是主讲教师。由于我们对师资队伍中教师的资格要求较《教育部评估方案》要宽松得多,所以我们对主讲教师的要求较为严格。首先当然是主讲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其次是主讲教师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包括职称的要求、学位的要求、高级职务的上课率要求。另外还有就是35岁以下具有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教师中所占比率。
再有是兼职教师。对于兼职教师首先应当是质量要求。包括职称要求、工作经验要求和广泛性要求(即要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各个部门均有涉及)等。其次才是数量要求。数量要求达到一定人数。另外还有就是兼职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和讨论的时间和比率。因为兼职教师还有其他的专职工作,所以我们在选择人员的时候要考虑他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兴趣来参加教学。这个观测点是实际数量的要求,而人数则是形式数量的要求。
第一个二级指标是课程开设的课时。课时的多少决定着这门课的重要性和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训练的充分性。如果将系统理论的讲授和案例的分析作为一门课程,那么课时就要多,且要保证案例分析占课时的大部分时间。如果将系统理论的讲授和案例分析教学分为两个课程,那么就只涉及课时多少的问题。
第二个二级指标是教学内容。在刑法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中,最应当注意的当然是刑法案例。
关于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设计和运用已经有较多的文章论及,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又是一个较为灵活的环节。我们不可能要求教师一定选择哪些案例或者哪种案例,也不可能要求案例一定是来源于实践或者判例。所以对于案例的内容的指标我们要采取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指标,使得它既可以较好地控制案例对学生能力提高的作用,又可以给予教师一定的自由,从而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所以我们拟定了以下几个观测点:刑法案例的系统性、刑法案例的典型性和真实性、刑法案例的启发性和疑难性。
刑法案例的系统性主要包括整体案例的系统性和个案分析的系统性两个方面。整体案例的系统性是指,在充分考虑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使其与体系化的教学内容大体对应和贴近,并应当考虑到各个部分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所呈现的分散性的缺陷,实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个案分析的系统性主要是指每一个案例都要能够作较为深刻和系统的法理剖析,并且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这样就更为接近于生活并且使得法律与其他知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案例的典型性应当是没有争论的,对于刑法案例真实性的重要程度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较之民法和经济法来说,判例对于刑法可能更为重要。我们虽然不能肯定地说判例应当和刑法条文具有一样的效力[3],但是至少可以肯定地说,典型的刑法判例对于我们法官判案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那么它对于我们的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刑法案例的启发性和疑难性是对我们刑法案例教学课程提出的专业性的要求。作为一个专门的刑法案例课程,我们不可能将案例停留在“举例教学”的阶段。确实,在教师的“举例教学”中提出的案例也可以具有系统性、典型性和真实性,但是一般来说很难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有学者提出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做好如下三个层次的编排:第一个层次的案例是任课教师在系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当介绍某一个新知识点时所使用的案情简单的小案例。第二个层次的案例是指在学习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后,任课教师提出的较为复杂的较大案例。第三个层次的案例是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所掌握的其他学科知识情况,结合本学科内容,所采用的更为复杂的大案例。该案例不但涉及本门课程相关章节的知识点,也涉及与本学科有关的其他学科的知识点。采用这种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复杂案情中,能够兼顾各学科的关系,统筹管理和运用整体法律知识的高级能力。显然,只有第二和第三个层次的案例才可能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其中启发性不仅包括对学生分析案例的思维的启发,也包括对于学生人生价值和职业道德的一种启发。
第三个二级指标是教学方法和手段。刑法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主动性,注重对学生的启发性。案例选择的好坏固然是前提,但是如果没有较好的方法和手段来引导学生的思维,那么教学的效果就大打折扣。教学方法和手段较之案例的选择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在现阶段来说极需要创新和发展。所以我们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与奖励措施,使得教学手段能够多样化,从而带动我们整个案例教学体系的发展和壮大。所以我们拟定以下几个观测点:学生参与讨论的比率、讨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有效性、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第一个观测点在于保证学生的参与性,至于教师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让学生参与,我们无法控制。当然我们不希望学生是被动参与的,是被教师强迫的,所以我们拟定了第二个观测点即讨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有效性。这一指标可以让教师根据所教班级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案,并且可以根据课程和学生的需要更换形式和手段。
第四个二级指标是教学态度和育人。这本来是属于《教育部评估方案》中学风的内容,但是由于刑法案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只涉及一门课程的评估,所以学风的好坏就直接表现在课堂的氛围上面了。教学态度包括主讲教师和兼职教师都按时到课,备课充分,讲解熟练,勇于创新。育人主要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教育学生做人的道理。
第五个二级指标是其他教学创新。这一指标是评估体系灵活性的表现之一。由于我们的刑法案例教学基本上没有起步,所以我们需要各种教学成果的问世,例如:教学案例的设计、教学内容的创新、双语教学的施行、考核手段的创新等等。当然,这里不再涉及教学手段的创新。
教学效果的测量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我们很难区分某一效果是否这门课程的效果,还有效果的量化也是比较困难的。结合《教育部评估方案》,我们拟定以下二级指标: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学生的专业水平与能力、学生参加社会化活动的表现。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包括三个观测点:一是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二是专家对教师的评价,三是教师发表相关论文和著作的数量。学生的专业水平与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生的课程成绩,二是学生相关的论文和研究成果,三是学生就业率和研究生录取比率。学生参加社会化活动的表现也包括三个方面,即学生实习的表现、学生自办模拟法庭或者关于案例辩论的表现、学生开展法律服务的情况。
通过以上各个指标加以综合,可以较为全面地构建出本科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当然,我们既要看到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和学校整体评估体系的联系,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在学校整体评估体系上,根据刑法案例教学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地调整评估指标和权重,从而更好地促进和完善本科刑法案例教学工作。
[1]王春婕,余净植.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促动[J].中国成人教育,2002,(9).
[2]龚怡祖.大学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学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4,(9).
[3]洪流.判例在刑法中的适用 [EB/OL].http://gssteacher. blog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