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应对策略

2010-08-15 00:55朱景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主体大学生

朱景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层次影响,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西方社会的一些思潮和价值观也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到普通公民的生活当中,社会各个阶层、组织、社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大学作为一个半封闭的小社会,与社会的接触不够充分,但是由于大学处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前沿,信息密集,人才众多,大学生的生活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化特征。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普遍比较活跃,对新事物的接受和领悟能力较强,他们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维护自身和群体利益的意识较以前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一旦发生损害大学生利益的事件,他们便会通过各种方式 (如网络、社团等)迅速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对大学生维护自身利益的事件没有处理好,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一、概念的提出

(一)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我国是 20世纪 90年代后期才出现的。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说法经历了“少数人闹事”、“群众闹事”、“群众性闹事”、“治安事件”、“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等过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在2002年定名类似事件为“群体性治安事件”。之后,在公安机关及各类公开的报纸和其他报道中又开始使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所谓群体性事件,在公安部 200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有些学者的观点,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也有人说,有 10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即可称为群体性事件。还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是指高校中的部分师生因某种共同的注意中心或共同利益临时聚集,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一定的组织性和言行的一致性,并构成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 。

(二)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概念及特征

上述几种说法能代表一般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普遍特征,如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事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等,但它们都没有能够深层次地揭示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区别。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是指以大学生为主要参与成员,以非暴力手段为主要行动方式,无固定组织形式,以维护自身或团体的利益而采取的争取合法利益或要求对自身或团体利益予以保护,同时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事件指向目标单一的群体性行为。本文经过总结,在和一般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对比的基础上,认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有众多明显差异。

1.主体的特殊性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是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也包括函授生、自考生、夜大生、成教生和在职生。这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构成人员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成员背景复杂、人数众多,除了普通群众外,他们当中还会乘机混入一部分社会不良人员和不法分子,有的是服刑期满的“两劳人员”,有的是有过违法前科的重点人员,有的是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甚至还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背景。

2.指向客体的单一性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客体指向一般是学校管理方,侵害大学生利益的某个社会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指向客体。而一般群体性事件则往往是一个主要的指向客体和多个附属的次要指向客体,如个别政府机关附带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附带其下属组织、企事业单位附带周边单位或组织等,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多个指向客体均会受到冲击。

3.目的的简单性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目标简单、直接,要么恢复权利,要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么赔偿损失,一旦目的达到,事件便会很快平息。而一般群体性事件则不但具有复杂性,而且有多个目的,有政治的、经济的等等,各个参与人员的利益目标也有所不同,因此差别较大,不容易解决,处理不慎就会扩大冲突范围,加剧冲突。

4.手段的非暴力性

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大学生,他们受过高等教育的熏陶,维护自己权利的行动会相对理智,而且相当一部分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是为了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所以他们一般不会使用恶劣的手段,更多的是借助于法律途径解决。除非发生恶劣的事件,并且也只有当法律途径解决不了时,他们才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目前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手段多为一些相对和平的方式,如游行、示威、静坐、请愿、发传单、签名或者利用网络媒介如论坛、短信、聊天工具等。而一般群体性事件则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如打、砸、抢、杀人放火、冲击党政机关等,这与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手段有明显的区别,这也是本文之所以“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单独加以研究的最主要原因。

5.事件后果的轻微性

由于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具有主体单一性、手段非暴力性的特征,因而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后果一般不会造成物质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更不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充其量也就是社会舆论会有所反映,而且事件一旦得到解决,社会舆论也会很快平息。只要处理机关认真听取大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对侵害大学生利益的当事人做出迅速处理,事件就会马上平息下去,不会进一步恶化,也不会产生后续的危害后果。然而一般群体性事件则会造成恶劣后果,如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损、房屋被毁、生产停滞、办公停止、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的话还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并借机发挥,在国际社会中造成恶毒攻击我国人权及党和政府的领导等恶劣后果。这是本文之所以对“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单独加以研究的第二个主要的原因。

二、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原因

本文经过和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对比研究,发现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由就业问题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了新的人才战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并于 1999年开始连续在高等教育领域实行扩招政策,本专科生、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一大批由知名大学、重点大学和民营资本合作的大学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内最有名的两所大学均有与民营资本合作开办的学校,像郑州大学的升达学院、西亚斯学院,河南大学的民生学院等。但是,市场的发展和市场职位的需求却没有相应增长或者说增长的速度较慢,大学生的就业矛盾就此产生,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长期闲置在家或社会上,成为近些年来影响社会治安的众多不安定因素之一。而且大学生相互之间联系密切,信息网络在大学生中高度普及,一旦有导火索出现,大学生互相联系,就会出现类群体性事件。

(二)由上当受骗、盲从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大学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但同时辨认能力又相对不高,很容易受到不法犯罪分子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和影响,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动,类似的事情在 1989年政治风波事件上得到了最为明显的体现。到了新世纪,西方反华势力和国内一些敌对势力仍利用大学生闹事,企图达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推翻党的领导的罪恶目的。这类活动有明显的地域性,在西部一些经济落后的省份和民族自治区域还企图死灰复燃,如“东突”、“藏独”等恐怖或分裂组织并未偃旗息鼓。据香港《大公报》报道,2009年“东突”分裂组织又组织了两次散发传单的罪恶行动,企图鼓动少数民族学生制造分裂事端,由于我方及时得到信息,事件被新疆自治区政府及时处理。在西藏,以达赖喇嘛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也紧抓大学生不放,他们以人权、宗教信仰为借口,借助西方反华势力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他们的主张和虚假消息,企图让大学生闹事,趁机在国际社会制造影响,以图达到分裂祖国的丑恶目的,后来都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理而没有发生混乱事件。

(三)由爱国主义和民族意识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1.由常态的爱国主义和民族意识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至少经历了 12年系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形成了强烈的爱国心和民族认同心理。进入大学以后,由于视野开阔和信息丰富,大学生接触了许多以前没有接触到的信息,如网络上传播的各类爱国的小道消息,QQ上转发的爱国信息,论坛上的爱国主义帖子,这些事件信息更能激发起大学生的国家和民族意识,大学生对国家和民族的观念更为清晰,国家和民族归属感更为强烈,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行动更为自觉和激烈,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件一旦发生,相关信息就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引起大学生群体的广泛关注,并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还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如 2005年 4月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爆发的大学生反日示威游行,就是以网络为主要联络手段,经过网络宣传升温,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通过网上发起与网下实施相互影响,最终发生了大范围的反日游行活动 。再如 2008年 4月奥运会火炬在法国传递受到干扰事件,加之巴黎市政厅悬挂支持“藏独”的旗帜、巴黎市长提议授予达赖喇嘛荣誉市民的信息,引起了大学生们的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了北京、武汉、合肥、郑州等地的大学生反法游行,目标直指法国的零售巨头家乐福。此事件后来引起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最后一直到法国驻华大使苏和拜访金晶并致歉、法国参议长蓬斯莱看望金晶并转交萨科齐总统信函才算了结此事。

2.由非常态的爱国心和民族主义情绪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自秦一直到清朝时期,中国人一直视外国人为蛮夷、番人,如称日本为倭国、称日本人为倭寇,并在心底里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看不起外国人和外来事物,对外来的事物具有一种近乎天生的排斥心理。到了现在,随着我国国力的提高、综合实力的增强,中国人对过去辉煌的怀念和对现在崛起的自豪更加明显,排外的心理也就更加明显,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心理也就更加激进。尤其是大学生,他们作为一类最激进的知识分子,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维护更是十分重视。同时,他们接触的信息更加全面、更加迅速,对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情的反应也就更加的强烈,一旦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很容易引发大学生的类群体性事件。

(四)由权利受损、受到不公正待遇等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大学生接受的知识面广、信息丰富,法制意识较强,尤其是法学及与法学专业联系密切的专业的大学生对法律更为熟悉,他们一旦遇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定会奋力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奋力对抗针对自己的不合理待遇。此外,由于大学生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各种形式的大学生团体比比皆是,如老乡会、同学会、社团等,一旦一个学生有事,就会很容易形成一个学生振臂高呼众多学生群起响应的局面,如果事态不加以控制,就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据法新社报道:2003年安徽省合肥市爆发大规模学生抗议示威,事件的起因是因为合肥工业大学逾万名学生不满当地《新安晚报》对造成该校三名学生伤亡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的失真报道,个别学生在论坛上号召大学生抗议,结果引发了自 1989年“六四学潮”以来全国最大的学生游行示威活动。合肥大学总共一万七八千学生中有超过一半的学生参加了当天的示威活动。此事件后来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时任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同志在学生举行示威活动的当晚就亲自做出批示:一是严惩肇事者,二是做好高校门口交通安全工作,三是各高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由此可见,大学生在新时期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意识是极其强烈的,在面对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会不顾一切地站出来奋力维护,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与相对方发生矛盾,类群体性事件也就随之产生。

(五)由毕业问题或学制问题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1.由毕业证或文凭问题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正如前文所述,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以后,大力兴办高等院校和一些职业技术学校,然而,它们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专业设置和师资力量与公办院校相去甚远。因而,依托知名院校开办的二级学院也就有了生存空间,可是这些二级学院知名度并不高,所以,一些举办者就在招生简章上做功夫,并且往往使用一些诱惑性的词语,而事实上在这批学生毕业时拿到的毕业证上却显示是二级学院的毕业证。所以,等到这批学生毕业,接到毕业证的时候就是事件发生的时候,此类事件涉及的人员面广,有些学生家长也会参与进来,导致事件被人为扩大,处理不慎就会产生类群体性事件。

2.因学制或培养方式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有些高校为了创收,以各种形式开展招生,常见的有 3+2大专班、成人高教班、夜校班、函授班、在职招生班、自考班,还有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等。当然,这些招生形式也得到了当地或国家教育招生部门的许可,如自考已成为我国国民教育序列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也培养了一批掌握了扎实知识的学生。然而,有些高校利益熏心,为了金钱利益不惜使用欺骗手段来招生,一旦事件真相被揭露,后果将不堪设想。2006年 9月复旦大学发生的学生及学生家长静坐事件就是该校违规招收自考生引发的,尽管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但是该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了很长时间,各种信息混杂其间,有说学校收买媒体的,有说学校指使保安动手殴打学生的,有说学校偷偷把领头的同学拖至公安局殴打等等,给复旦大学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此事件也给国家的自考政策造成负面影响,使许多学生开始怀疑自考政策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长远来说,对国家的教育发展是不利的。

(六)由节假日或特殊纪念日引发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中国人自古就有重视节日和一些特殊日子的传统,比较重要的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在这些节日里人们都要举行一些隆重的活动以示纪念,或聚会或一起聊天,总之都要有一些集体活动。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以后,在中学时期被压抑的热情一下子全部释放出来,因而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愿意参加一些集体的活动。节假日或纪念日以其目标明确、号召力强而受到了大学生的广泛关注,每逢这些节日大学生都要举行一些活动来纪念,这些活动往往参加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成为大学生集会的常见形式。最明显的如去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全国各地的大学生纷纷举行各种形式的悼念及援助活动,有的学校的学生涌上街头志愿募捐,有的学校的学生在网络上号召人们奉献爱心,还有的直接奔赴四川抗震前线帮助同胞重建,为四川同胞奉献了一份爱心,使灾区同胞感受到了新时期大学生们的优良素质。再如一些特殊的日子如五四青年节,北京、上海、南京的大学生们都会涌上街头举办活动,为了纪念一些与国家政治和民族历史有关的日子如九·一八纪念日等,大学生们都会开展轰轰烈烈的集体活动,活动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搞游行,有的搞集会,有的开演讲,还有的发放传单,这些活动反映了大学生们的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理应获得我们支持。但是,如果这些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的引导,任由大学生们自由行动,则很可能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北京、苏州、广州等地都发生过学生走上街头抵制日货后来演化成为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

三、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以上是对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进入新时期之后,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对我们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应对和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学校和公安机关及时发现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尽可能把它消灭在萌芽阶段。所以,学校和公安机关也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大学生纪律观念教育。《高等教育法》第 53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第 1条中明确要求大学生要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第 2条指出大学生应该“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在第 4条中还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大学生纪律意识的高标准要求,同时也显示了大学生纪律意识的重要性。因此,学校应该培养大学生高标准的纪律意识,无论发生任何事情都应该以遵守纪律为前提,有了矛盾首先要在遵守纪律的前提下解决。

第二,真正发挥大学生申诉制度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0条第 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部分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大部分学生不知道学生申诉制度的存在,有的甚至没有设立或者设立了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如某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关于学生申诉制度中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校纪委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暂且不说这么多人员难以集合起来,即便真正集合起来,也可以想象学生的申诉会有多大的作用——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都是学校管理机构负责人,有些还是做出处理决定的负责人,他们能轻易改变自己的处理决定吗?所以,要想真正发挥学生申诉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要加重学生在委员会中的比重,使学生代表的意见在委员会的最终表决中有一定的分量,另一方面要在学生当中宣传学生申诉制度的作用,使他们意识到学生申诉制度能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这样,大学生就会选择这条途径来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不会采用非常规的手段了。

第三,发挥学校保卫科 (处)的作用。目前,所有大学都设立有保卫科(处),它们的主要职责除了负责法制与安全教育、预防犯罪、协助侦破案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等外,还应该对大学生的集体活动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如西南民族大学保卫处职责的第 2条就规定做好动态信息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同上级公安部门做好重大、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北京理工大学保卫处职责规定第 3条也规定,“发现和掌握非法组织活动情况、各种闹事苗头及违法犯罪线索,适时予以打击处理”。保卫科(处)应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发现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处理,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尽可能地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在发生事件的时候能够保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事件,并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减少伤害。

第四,设立预案,加强演练。设立预案是目前国内理论界提倡和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常规性的做法,当然也可以应用于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是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的设计要有机动性和针对性,公安机关要针对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制定预案,尽量避免使用暴力性手段,应该以以说理和劝导的方式为主来解决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该尽可能地在模拟真实情境的前提下,有目的地进行一些处理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演练活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对预案进行检测,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偏,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经验教训,对预案进行补充,一旦有事件发生,就会增加公安机关成功处理事件的机会,较好地控制住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

大学生是国家的高级人才,是民族的精英,他们承担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担,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复兴的希望。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关心爱护、教育引导和管理控制就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坚决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和任何目的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努力奋斗。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在面临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的时候,能在深入认识和考察这些原因的基础上,正确判断形势,及时处理和解决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类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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