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波
(衡阳市公安局警令部,湖南衡阳 421001)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突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应对群体性事件,是摆在政府和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公安机关必须从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入手,正确把握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哲学维度、历史维度和实践维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探求破解难题的新方法、新途径。
应对群体性事件,要求我们首先认清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内涵。首先,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对群体性事件有着明确定义,即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并具体表现为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群体性事件又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从外在表现形式及社会影响来看,群体性事件往往触及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正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双重属性,对群体性事件作一判断往往容易产生偏差。从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来看,侧重于政治意义角度的分析占了绝大多数。这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处于计划经济社会形态下,将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更多理解为静态的秩序、稳定,并采用抑制、限制、控制的手段维护静态的秩序稳定。当市场经济社会形态日益成熟时,一些局部利益冲突依然被视作影响稳定的消极因素,并且在判断上存在以下几种倾向:将影响局部秩序的问题放大为影响全局稳定的问题,将影响社会秩序的一般性问题放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问题,将经济利益冲突问题上升为价值观、意识形态冲突问题,将松散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具有较高聚合性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问题上升为人民群众与党委政府对立的问题。这种判断造成的一个后果是——“稳定问题扩大化”,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冲在一线,过多地运用专政手段为其他部门的不当行为“买单”、“断后”,结果一方面降低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认可、服从程度,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部门或单位放弃担当责任的行为[1]。
虽然当前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现实性冲突”,造成影响并非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初衷。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群体性事件往往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原因在于注重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了群体性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基于此判断,过去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失之偏颇。按照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现实性冲突”起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作用,它能及早排遣释放社会矛盾,避免发生矛盾积聚。二是可以起到一种“放大镜”作用,它能使我们及时从社会冲突中发现矛盾的症结所在,为解决问题赢得主动和时机。反言之,忽略了社会冲突的积极意义,一味以各种专政手段抑制社会冲突的适度发生,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或相关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积聚,并且这种社会矛盾会出现从“现实性冲突”向“非现实性冲突”转化[2]。当社会冲突从手段向目的转变时,这种社会冲突极有可能超出法律制度所能调整的范畴,上升为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本质都是利益冲突,人民群众选择以群体性事件这种体制以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利益诉求而非造成社会不稳定。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既要承认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也要承认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并非以造成社会不稳定为目的,群体性事件不应被简单等同于“不稳定因素”。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利益冲突在所难免,社会冲突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对话的一种方式。当一些属于社会秩序可承受范围内的适度社会冲突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后,这种对话方式可能被中断,解决问题的机会也可能流失,这种社会冲突反而可能成为真正的“不稳定因素”。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折射了当前社会利益的复杂和利益矛盾的尖锐,也凸显了我国公民利益协调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这是公民政治权利成长、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诉求方式不理性和简单、政府管理模式滞后、政府和民间缺少沟通,以及制度供给不均衡导致的后果,正是这种后果的存在,促使公民使用“弱者的武器”[3]。
作出这一判断,并非否认一些不仅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党的执政地位的群体性事件的存在,如贵州瓮安“6·28”打砸烧事件。此类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在于,其现实影响兼有“现实性冲突”(存在直接利益冲突者)与“非现实性冲突”(存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特点。此类群体性事件从未然上升为现实,既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冲突的结果,更是人民内部矛盾长期积蓄得不到有效释放的结果,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及时、妥善处置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4]。只有充分认识到社会冲突同时兼有不可回避的客观性和及早化解矛盾的积极意义,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社会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遵循着“有序稳定——无序失衡——更高层次的有序稳定”的发展路径。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建设发展迅猛但协调程度不够,一些深层次的体制弊端、社会矛盾充分暴露,群体性事件则是这些弊端和矛盾的缩影。
“现代性产生稳定性,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经济繁荣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政治稳定。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我们清醒地看到,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及其诉求、表达方式逐渐出现一些有别于传统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益主体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主要是在政策制度设计中处于不对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他们往往具有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不够健全、相对剥夺感较强等特点,处于社会较底层。按照中国社科院十大社会阶层的划分,这部分群体主要属于“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市无业或失业半失业者”最低的三个阶层[5]。但在一些新的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出现了知识性、跨阶层性等特点。所谓知识性,是指利益主体具有较高的知识化程度,如厦门 PX项目事件中,厦门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主体。所谓跨阶层性,是指同一群体性事件的利益主体不再集中于某一阶层,而是涉及多个阶层。以厦门 PX项目事件为例,其中涉及的既有处于商业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阶层的一般市民,也有处于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大学教授。二是表达方式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中,以弱势群体为主的利益群体因缺乏足够的表达能力,往往将利益诉诸较为激烈甚至违法的表达方式。但一些新的群体性事件出现了表达方式趋于平和化、法律化倾向的新情况、新问题。所谓平和化,是指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采取的是更好地平衡了个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和方式,而不是以冲击社会秩序来表达个人利益的过激方式。如厦门 PX项目事件中,2万左右的厦门市民以集体“散步”的方式表达抵制的诉求,但未引发过激行为[6]。所谓法律化,是指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时,能够同时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表达其利益,而不是以损害合法性为代价来维护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如上海磁悬浮事件中,部分市民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对游行等有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委托律师向市公安局申请游行。利益主体表达方式出现的这些变化,从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但同时也给事件的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表达平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判断群体性事件是否成为现实的主要依据,就是看利益主体是否在现实世界中聚成群体,利益主体的表达途径乃至形成合意(如串联、发传单等)是否以现实世界为平台。但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为利益表达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更为便捷的平台,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中,通过网络(包括QQ、MSN、社区论坛)以及手机短信等途径进行宣传、鼓动的情况明显增多。从某种程度上说,群体性事件在虚拟世界已经初步形成。这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即时性、匿名性、无界性上[7]。所谓即时性,是指网络、手机等信息平台的信息由于传播速度非常快,能够快速完成信息交换、互动乃至达成共识;所谓匿名性,是指利益主体在虚拟网络上能够隐藏其真实身份,部分利益主体容易因这种匿名性而降低其言行的理性与责任心;所谓无界性,是指网络、手机作为表达平台,超出了现实世界的地域界限,信息能够快速传播、扩散甚至形成较为强大的舆论。网络、手机极大地颠覆了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拓宽了群体性事件的表达平台,现实矛盾网络化、网络舆论政治化、个别问题社会化等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必须正视的新问题。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前提”。公安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者和保障者,必须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其中就包括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既要立足于政治的角度保证维稳处突工作的政策性,又要立足执法者的角度维护法律权威。
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本着“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工作目标,以教育疏导为主,灵活运用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减少损失。一是掌握信息,越前预测,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工作主动权。要建立、完善以“110”报警服务台为中枢,横向连接各有关部门、单位,纵向连接公安机关各警种、各业务部门的情报信息网络。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要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获取深层次信息。一旦获得各种闹事信息,就要迅速实行双向传递,即同时向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防措施,为党政领导正确决策当好参谋,为有关部门开展化解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公安机关要做好信息的跟踪调查,掌握发展动态,对可能发生事件的重点时间、重点部位和党政首脑机关进行重点布控,及早防范,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工作预案,加强演练,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进入处置状态。二是宣传教育,因势利导,把事件化解在始发阶段。在群体性事件形成气候之前,务求采取一切必要与合法的手段,全方位、逐层次、各环节形成扎实有力的工作态势,积极维护法律尊严和群众利益,主动发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开展疏导化解,应注重把握四个策略:第一,必须直面涉稳群体。群体性事件指向领导机关和领导个人,并非为了对抗,而是要领导表态。在群众看来,只有领导机关、领导个人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才能为他们主持公道。第二,善待各类诉求。现阶段,确实存在着大量弱势群体和贫困家庭,我们如果不去换位思考,不设身处地体察他们的疾苦,就根本不能想象他们为什么会产生悲观、失望甚至不满的情绪。因此,对群众的诉求,无论大小、无论多少,都要认真听取,尽力解决,绝对不能拖着不办或敷衍推诿,把群众的诉求当作儿戏。第三,营造环境压力。要坚持高举维护稳定、维护法律、维护秩序的大旗,开展宣传教育、政策攻心,形成正面为主的舆论氛围,在声势上给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制造者和参与者造成强大心理压力,从而使他们主动放弃进一步的行动,要发动所在单位、社会组织、亲朋好友等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出面做相关涉稳人员的疏导、劝阻工作,必要时对其中的涉嫌违法者及时进行正面接触,开展谈话,讲明利害,在气势上压制核心骨干人员的嚣张气焰,迫使他们打消聚集的念头。要在涉稳群体的非法聚集完成之前,组织足够的力量,坚决实施分割拦截。一方面,要把核心骨干人员逐一堵在各自家中,造成现场“群龙无首”的局面;另一方面,要用各种办法把参与者沿途劝返。同时,抢占涉稳群体事先约定的集合地点,先声夺人,形成威慑,使大多数参与者不敢靠前。对正在进行的聚集,或抓住时机,或创造时机,迅速果断地予以驱散。第四,发挥专业优势。要积极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情施策,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努力在化解危机中发挥优势作用。要及时预警,通过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采取公秘结合等手段,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要分析识别,对各种社会矛盾及时进行排查梳理和分析研判,对危机的现实危害程度进行确认。要控制事态,利用公安机关的专门手段和专门力量,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嫌疑和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核心骨干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严密控制,防止他们挑头闹事。对于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组织,敦促其落实维稳责任制;对有现实违法活动的人员加大查处力度,决不让其形成气候[8]。三是把握时机,讲究策略,把事态平息在发展阶段。一旦矛盾激化,事件爆发,需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灵活处置。第一,开展法制攻势。对群体性事件,在党政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到场对话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者仍一意孤行,可以通告等形式宣传法律和有关规定,限令参与者、围观者立即离开现场。第二,执行现场管制。对群众集结于党政机关门口上访、静坐、示威,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应设置临时警戒线,责令围观人员、参与者离开现场,对于拒不离开的可以使用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直至强行带离现场。第三,注意调查取证。应确定专人负责,公秘结合,做好现场录像、录音、拍照等工作,这不仅可以为日后依法处理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而且也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现场震慑效果。第四,实行分化瓦解。对少数组织者、骨干分子,采取便衣盯靠、强制带离的方法,往往能起到冷水止沸的效果,但对闹事规模大、群众情绪激烈的现场,不宜当场抓人[9]。四是引导舆论,妥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善后阶段。为防止反复,在事件平息后,各有关部门应确保认识不乱、力量不散、措施不断,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要及时兑现政策。对处置中答应为群众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落实,不留后遗症。要严把舆论导向。对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但对一些危害大的事件,在查清原委的基础上,经上级批准后,可以报道事情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宣传党的政策,教育参与群众,挽回社会影响,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要依法打击处理。开展专案调查,坚决打击“打、砸、抢、烧”的骨干违法犯罪分子,以儆效尤。要总结经验教训。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完毕后,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剖析事件过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执行政策法律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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