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敬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量刑辩论与量刑公正
李 敬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追求与标志。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规范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笔者认为,近来出现的量刑辩论可以有效地制约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不失为一个追求量刑公正的好选择。
量刑辩论;自由裁量;量刑公正
所谓“量刑辩论”是指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就量刑提出自己的观点,双方可以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以期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可以说,量刑辩论彰显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以往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作最后陈述,控辩双方会在法庭辩论时对量刑问题进行简单表态,可能会对法官决定量刑有一定影响,但这种表态控辩双方对抗性并不强,被告人难以充分表达自己对量刑的意见。广州发生的许霆案,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不规范的现象。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基于同样的盗窃罪名,先后做出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不禁让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有效、合理的行使产生了怀疑。在实践中,同样的罪名,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十年,既可能判无期也可能判死刑。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存在1%的量刑失衡,对于个案当事人而言,就可能意味着绝对的不公平,有可能改写当事人的一生,甚至酿成社会的悲剧。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重视起来。除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我们也应审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量刑环节。笔者认为,量刑偏差的存在和量刑环节没有被纳入庭审辩论有关。
笔者认为,本着诉讼对等的原则,对应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也应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辩论权,而且量刑辩论的存在对控辩审三方都是很有好处的:首先对于控诉方而言,量刑辩论的引入,促使检察官在办案时不仅只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还要考虑如何准确量刑。这相对于以前的“只注重定罪,不注重量刑”的工作方式来说,增加了相当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促使检察官办案更精细、更全面审查证据包括影响量刑轻重的每一个证据,从而大大提高办案的质量;其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终于在法庭上对量刑有了发言的机会,他们也会把自己的意见全面提出,俗话说,“理不辨不明”;最后,在双方的辩论之下,也增加了审判人员了解量刑信息的全面性,有利于他们能更好地居中观察、思考,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量刑辩论在河南、福建、云南、辽宁等地已经逐渐展开。但笔者看到,现阶段量刑辩论覆盖面较小,有些法院仅将其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对于好的模式方法,我们应该全面推广。笔者认为,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都可以适用量刑辩论,原因在于简易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量刑辩论有悖于简易程序的初衷,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也很少出庭,客观上不具有面对面辩论的条件。但是我们可以考虑让被告对量刑部分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和看法,法庭对此充分考量、衡平,作出公正的判决,笔者在L市做调研时发现,几乎每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都会作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由于量刑制度不够完善,不仅量刑不公的案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强烈关注,而且即使有些量刑公正的判决,由于在判决书中对量刑理由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明,被告人不服判的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绝大部分的刑事上诉、申诉案件都与量刑问题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无罪辩护凤毛麟角。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表示,这说明审判的核心问题、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关心的问题,是量刑,不是定罪。2008年,许霆原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他就公开批评,法庭在没有对量刑进行任何辩论的情况下,法官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说,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将其限制在何种程度比较合适的问题。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会侵害到公众的权利,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小,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司法的僵硬实施。应保证合理限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个案的千差万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预设所有的犯罪情节。我们需要借助于法官的裁量,缓解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之间的紧张。
量刑不公正首先与我国刑事立法不完善有关。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量刑规定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规则而成为一种孤立的原则,难以得到有效、一致的贯彻执行。例如,就一般原则而言,刑法指明了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但却没有明确这些因素如何对量刑起作用,各因素作用力的评价及其适用规则;就具体原则而言,从重、从轻判处的幅度如何具体裁量,刑罚量在法定刑内如何控制,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如何平衡等等,刑法均未作出规定。因而实践中就会出现在适用量刑原则时量刑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应当说,罪刑均衡首先体现在法律上,没有立法上的均衡,也就不可能实现司法上的均衡。现阶段,量刑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量刑辩论的出现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前只有检察院有量刑建议权,被告人甚至是刑事被害人对量刑也没有发言权。笔者认为,量刑辩论和庭审辩论是一脉相承的。“法官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郑州大学一位专家这样认为,笔者对他的这一观点比较赞同,诚然,对于被告人来说,量刑辩论无疑是最大限度的公开和透明,对于被告服判息诉有很积极的意义,也符合我国法制发展公开、公平的原则,当然也会相应地节约司法资源。
量刑辩论并不违背我国法律,量刑辩论符合辩论公开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因此量刑辩论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8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就是“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具体应用,公诉人、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量刑辩论制度有法可依。
量刑辩论机制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可以防止量刑环节的腐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有效地制约“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我们不能否认,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人大的监督、行政机关干预和媒体、社会舆论的导向等法外因素对司法的的不正当干扰也是产生量刑偏差的重要原因。
可以考虑在庭审程序中增加单独的量刑辩论环节。即在法庭辩论中,第一阶段先进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由法官宣布进入“量刑辩论”阶段,由公诉人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被害人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其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法官可以将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最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他们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被害人进入刑事诉讼,应该说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以看得见的实现正义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程序参与对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是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也包含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两者的利益追求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存在着差别,国家公诉机关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公诉人与被害人对案件、对被告人的体会、感受是有区别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同样关注被告人最终被处以何种刑罚,对量刑结果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期待。让被害人参与到量刑辩论程序中来,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可以减少被害人提请检察院上诉率。可以考虑在控辩双方发言完毕后由被害人陈述其对量刑的意见。检察官对犯罪的介入更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的侵害,其更多的是对遭到侵害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修补的关注,而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现正义的关注度相对较弱,更不会关注受害人及其家属在法律框架之外对被告人的宽容一面。事实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量刑建议,更有助于解决法官在掌握法定情节之外对酌定情节的把握。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可以保证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一般而言,公诉人在量刑过程中会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强调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时也会指出诸如被告人的行为后果、认罪态度、犯罪前科等方面的情节;被告人则会更多地强调诸如自首、立功、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节,以说服法院尽量从轻量刑。但是,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对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等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被告人都不可能给予全面、客观的反映。只有允许被害人亲自参与量刑过程,有机会当面陈述这方面的事实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将这些信息纳入量刑根据之中。
笔者曾看到这样一则案例:被告人宋晓明,他曾经跟着被害人马刚干过几天“黑保安”,因马刚一直拖欠其500余元的工资,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春节前,宋晓明携带一把水果刀去要债。两人发生争执,宋晓明持刀扎了马刚十余刀,马刚当场死亡。在案件审理时,被害人马刚的母亲却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有就让他赔我点钱,赔不了就算了,看见他就想起我儿子。宋晓明还年轻,我就当是行好了,不要求严惩他……”最后被告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审判长庭后表示:法庭认为宋晓明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彻底谅解,法庭为弘扬高尚道德情操,促进社会和谐,采纳了被害人母亲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一案件就反映出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量刑建议对化解受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人的仇恨、处理社会尖锐矛盾与纠纷是大有益处的。
[1]赵凌,王存福.法官量刑“独断”将被打破[J].南方周末,2009,(7).
[2]臧冬斌.量刑规范化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平衡[J].河北法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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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3-00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