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地利
(湖南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一直以来,关于符号理论的比较,国内学者的焦点都在于索绪尔和皮尔斯这两位现代西方符号学先驱之间的比较。而卡尔·比勒的语言研究可以说是继承了索绪尔的语言符号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论断。在其提出的语言工具论模式中,区分了语言符号的三种功能,并依此定义了三种语言符号。而皮尔斯关于符号的分类也是其符号理论中重要的一环,在其提出的符号最基本的三种分类法中,又以第二种,即根据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分类,最为广大学者所推崇。本文拟对上述两者关于符号理论的主要思想作出比较,以期理清他们各自的符号理论框架,以及他们对符号学理论的不同贡献。
卡尔·比勒(1879—1963)是德国心理学家、语言学家。虽然在《大英百科全书》中他仅被提及为心理学家,但事实上,语言问题在其研究与思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岳坤,2002)。并且,比勒在语言研究方面所提出的诸多理论,均是以保罗(H.Paul)的《语言史的基本原理》、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和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为出发点的。语言工具论模式也是比勒在语言学方面所作出的最为杰出的贡献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在其著作《克拉底鲁篇》(Cratylus)中把语言描述为执行动作的工具,比勒在此基础上提出,语言是人们用来进行交际的工具,并划分了语言符号的三种基本功能:表征功能(representation)、表情功能(expression)和召唤功能(appeal)。基于以上三种功能,比勒把语言符号也分为三类,即象征符号、表征符号和信号符号。象征符号就是那些仅仅用来指代事物或事态的符号,表征符号则是用来揭示言者心理状态和意识的符号,而信号符号则是能激发听者的情感和行为的符号。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很好地说明这三种语言符号在实际交流中的功能所在,如:“小林的母亲是韩国人,你听说了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吗?”在这句话中,“小林的母亲是韩国人”这一具体事件是作为象征的语言符号发挥功能,而通过“令人震惊”这一词,言者表达了他的感官,这是作为表征的语言符号的功能,而通过提问,听者必须给出相应的回应,这就是作为信号的语言符号的功能。
皮尔斯(1839—1914)被普遍认为是现代美国符号学的奠基者,而符号的分类问题也是皮尔斯符号学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皮尔斯一生花费了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在对符号的繁琐分类上,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系统。当今符号学界虽然经常提到皮尔斯的符号分类,但许多学者往往以皮尔斯的分类过于繁琐为由,抛弃其在符号分类问题上的可贵探索。能让符号学家记住的,也最为人们频繁使用的仅仅是相似符号(icon)、标引符号(index)、象征符号(symbol)这三种(卢德平2002)。在皮尔斯看来,这也是符号分类中最为根本的一种。
在皮尔斯看来,符号分类最基本的角度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符号载体的属性进行考察,二是从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关系进行考察,三是从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进行考察(卢德平,2002)。上述关于相似符号、标引符号、象征符号的分类法则是根据第二个角度来进行的。相似符号又称为类象符号,它通过写实或者模仿来表征其对象,也就是说,这类符号的载体所具有的物质属性与所指对象之间存在着相似、类比的关系,例如一张照片、一幅图画等。标引符号则是与所指对象存在某种因果的或者时空的连接关系,如烟与火、风向标与风向等。而皮尔斯提出的象征符号,其与所指对象之间的联系完全是约定俗成的,不存在什么内在的联系,绝大部分符号都属于象征符号,如红灯表示“停”,绿灯表示“行”,龙代表中华民族,等等。
卡尔·比勒继承了索绪尔关于语言是符号体系的论断,并以此作为其语言理论的基石,语言工具论模式也是以此作为基础的。但是比勒绝不仅仅是继承,对于语言符号,他也提出了自己的论断。在对语言符号进行界定时,他指出,一个声音(sound)之所以能被称之为语言符号,必须是这个声音与其发出者(sender)、接受者(receiver),以及所涉及的事物和事态(anobjectthatisbeing referred to)这三者之间存在一种三重的关系(Renkema)。也就是说,语言符号必须与这三者相联系,才具有存在的意义。比勒也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根据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区分了三种不同功能的语言符号。
对皮尔斯而言,符号是不能离开其对象和解释项而孤立存在的(Renkema)。在给符号下定义时,皮尔斯是这样说的:“符号,或者说代表项(representamen),在某种程度上向某人代表某一样东西。它是针对某个人而言的。也就是说,它在那个人的头脑里激起一个相应的符号,或者一个更加发达的符号。我把这个后产生的符号称为第一个符号的解释项(interpretant)。符号代表某样东西,即它的对象(object)。它不是在所有方面,而是通过指称某种观念来代表那个对象的。(丁尔苏,2000)”
也就是说,符号,以代表项的形式存在,代表着它所指代的事物,也即是对象,而符号之所以能称之为符号,必须是它针对某个人而言,并且能在它所针对的那个人的脑中唤起某种认知,或者说思想,也就是解释项。上文描述的皮尔斯的三分法,虽然是从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区分的,但事实上这些关系也必须是针对某个人而言的。
从上述对两者符号意义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比勒和皮尔斯在对符号意义的界定方面是存在共性的。那就是,孤立存在的符号是没有意义的。符号不仅与所指对象紧密联系,而且必须被交际主体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来对其作出感知、解释或认知,也就是通过主体人来使符号和对象之间确立某种联系。这一点,在比勒和皮尔斯对符号的界定中都能得以体现。比勒采用了发出者和接受者,而皮尔斯则只统称为某个人,虽然所用术语不同,但相同的是,两者都把主体人引入关于符号的界定。符号本身是无法指代或表达其意义的,是人赋予符号以生命,对其作出种种理解与规定。
然而,两者所研究的符号也存在差别。很明显,比勒所研究的符号仅仅是语言符号,而其中更多的也是人们交际中所使用的话语,实实在在发出的声音。这一点,从比勒在对语言符号功能进行分类时使用到言者、听者等与话语相关的词语时可以看出。而皮尔斯所研究的符号并不仅限于语言符号,非语言符号以及世界上一切具有指代作用的事物均是皮尔斯符号学所研究的对象,因此,皮尔斯的符号三分法也就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
在卡尔·比勒的工具论模式中,语言符号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象征符号、表征符号和信号符号三类。而比勒在对三种功能进行描述时也指出:这三种功能同时存在于每一句话语中,只是通常某一个功能会相对突出。这也就意味着同样的语言符号可以既是象征符号,又是表征符号,还是信号符号。而将其定位为哪种语言符号,则要视其在具体环境中所突出的功能而定。因此,可以说比勒在此所区分的三种语言符号实际上是对承载三种不同功能的语言符号作出的概括,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符号分类。并且,对于语言符号究竟是如何发挥这些功能的,什么样的符号又能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比勒的工具论模式都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事实上,比勒在进行研究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对语言符号功能的研究,而并非符号本身。
皮尔斯同样充分强调了功能对于符号的重要性。对皮尔斯而言,离开了功能的符号是不存在的(Rerkema,2004)。但是,功能只是皮尔斯对符号进行分类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他根据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对符号作出了严密的分类,从分类中也可以很清晰地明白符号是如何发挥功能的。相似符号是通过模仿,标引符号是通过直接的因果或时空连接,而象征符号则是通过社会规约。如果说比勒的语言工具论能够引发我们对交际中所使用话语的不同功能的思考,那么皮尔斯的符号三分法则能引导我们去探讨话语中所使用的符号具体是什么。有一点需要指出,那就是,比勒所重点讨论的语言符号实际上就是在皮尔斯看来最为典型的象征符号。也就是说,皮尔斯不仅研究了语言符号,而且率先对非语言符号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因此,皮尔士的符号三分法是一个更具全面性和伸缩性的符号研究,它为我们分析当代生活中各种不同的符号现象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分析卡尔·比勒的分类时,本文采用了功能分类的说法,这实际上也就说明了比勒在这里所作出的分类仅仅是对语言符号的功能进行分类,而进而所提出的三种不同的语言符号也只是从其功能角度来对其进行的概括和总结,并非对语言符号本身作出分类。根据他的观点,同样的语言符号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并不能把它归类到比勒所区分的某一种语言符号当中,这就说明比勒的区分并不能对语言符号作出分类。而皮尔斯的分类则不然。根据他的分类,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区分三种不同的符号。皮尔斯的分类当然也离不开对符号功能的思考,但这只是他进行分类的出发点。皮尔斯所注重的,是符号本身,因而他的分类也是对符号自身所作出的严密分类。所以,两者分类的落脚点和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同时,从分析中也了解到皮尔斯所研究符号与比勒所研究符号所涵盖范围是不同的,一个仅仅是语言符号,而另一个是对所有符号而言的。
从上述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比勒的语言符号理论所侧重的是对语言符号的功能研究,对符号的分类并未进行深入的探讨,但是他把主体人这一概念引入到语言符号的界定中,极大地推进了语言符号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皮尔斯的符号三分法不仅注意到认知主体对于符号意义的不可缺少性,而且对符号作出了详细的分类。不管怎么说,两者的思想都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后来的研究者在他们各自开拓的领域内只是继续深入研究。雅克布逊就是吸收了比勒的语言工具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六功能说。而莫里斯则可以说是皮尔斯符号三分法首推的批判继承者。他在继承皮尔斯理论的基础上,把符号划分为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三个领域,可以说开辟了对符号的语用学研究。总而言之,他们两者的理论都对其以后的研究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他们的后继者对其各自的理论都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并应用到方方面面,各自都作出了不同的贡献。
[1]Renkema,Jan.Introduction to Discourse Studies.Amsterdam/Philade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4.
[2]丁尔苏.语言的符号性.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3]李巧兰.皮尔斯与索绪尔符号观比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1):115-18.
[4]卢德平.皮尔士符号学说再评价.北方论丛,2002,(4):99-105.
[5]王铭玉,宋尧编.符号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6]岳坤.卡尔·比勒的语言研究原则.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2.18,(2):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