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

2010-08-15 00:45:32程子杰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教育权寝室高职

程子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50)

简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

程子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50)

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应当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学生的权益处于不固定的状态势必会出现学生管理的混乱状况。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范围包括学籍管理、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和社团管理、学校教学秩序管理和学生寝室秩序管理,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实习管理、就业管理、户口档案管理上。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关系

学生管理一直是学校管理中一个敏感的事情,对于新兴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管理更是有其迫切性。本文是笔者结合多年在学校教学工作的经验,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问题进行的粗浅分析。

1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概念辨析

(1)学校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其管理权限必须具有法律的授权。教育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作为教育权的法律体系,我国一般来说有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一整套教育权体系[1]。

关于教育权,《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属于国家法律最高层次的规定,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的第九条则有相同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以学校为主的学校教育权。

但是,学校教育权不能和管理权画等号。学校只能基于教育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才形成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利。《教育法》在第二十八条进行了规定,在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的第四项义务明确规定“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是对学校管理学生权利的间接授权。

对于学生、子女或者公民自身来说,学习和发展是其本身的权利,教育权和管理权不能妨碍或者阻碍他本身的学习权和发展权。因而,教育更需要法制化建设。

(2)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是重在引导,不在管理。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也是对学生团体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学生的个人进行管理。至于其他方面的学生的受管理范围,则基本未进行规定。教育部 2005年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新的形势下的高等学校对学生管理一种规范。

在诸多法律没有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违法和侵权的困境。教育的价值体系必须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一致,这是教育法制化建设的最高准则和基本要求。无论教育法规怎样规定,教育管理无论怎样进行,都不能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学生管理的制度建设与实施,绝不是一管就了的问题。学生的自身权利,学生的成长规律,都必须是学生管理的题中之意。

2 高职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范围

(1)学校管理的法律范围,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共有九个方面,“(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和学生管理相关的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从内容上看,除第一项是按照学校章程进行管理,不太明确外。其他的几项基本上都是与教育相关的方面,只是第九项是概括性规定。

在《高等教育法》中,也有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这两条规定,就范围来看,是涉及社会服务方面和团体方面的,应该是社会活动方面的,是与社会团体行为相关。

不过,教育部 2005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 6章 69条,较为具体规定了学生管理的范围。而且该规定采用的列举式,即在该规定中较为具体规定学生管理的范围,未规定者不能界定为学生管理的范围。在该规定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在这个规定上各个学校制定相应的规定,以前教育部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以此为准。

(2)根据上面所列举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们将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关于高职学生管理的范围可以做个基本界定。

第一,学籍管理。学生到学校是为了学习,因此学籍管理是高职学生管理的主要内容。教育部颁布的《管理规定》关于学籍管理有学籍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毕业等方面。不过,教育部颁布的《管理规定》基本上都是形式和程序上的规定,至于具体的内容,则是各个学校自己的细化,比如课程的设置、课程的考核,成绩的评定,等等。

第二,学生社会服务活动和社团管理。这个方面在《高等教育法》的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教育部的《学生管理规定》则在第四章规定为“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些差别。《高等教育法》五十六条是要求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然后加以引导和管理,五十七条要求学校不能限制学生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学生团体,然后对学生团体进行领导和管理。相应的,教育部在《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规定,“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规定,“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教育部的《学生管理规定》共有四条相应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

第三,学校教学秩序管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校教学秩序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充实。

第四,学生寝室秩序管理。教育部的《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教育部的这个规定,使用的词语是住宿管理制度,是与校园秩序相关联的。但是,笔者就认为住宿管理并不是规范的提法。第一,与高等学校的学生的现实情况不符。高等学校的学生寝室不完全是住宿的问题,也是一个学习空间的问题。学生最方便的学习空间就是寝室。把寝室只说成住宿,抹杀了寝室作为学习环境进行建设的功能。第二,住宿带有主体不明的后果,虽然说有学生主体。但是,学生却有本校学生和外校学生之别,学生有本寝室和外寝室学生之别,学生还有同性和异性学生之别。因此,用住宿的说法不如直接使用寝室这个说法。第三,住宿管理完全避免秩序的说法更是不可取。寝室管理也是一个相对的公共空间,因此涉及一个秩序问题。比如按时开关灯,要是住宿,每个寝室是可以不同时开关灯,这样实际上是每个寝室会形成相互干扰。寝室楼的大门,也可以规定按时开关门,这是基本的寝室秩序管理。还有寝室的公共卫生问题,都是可以列入寝室秩序的范畴的。

以上四个方面的学生管理,都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找得到根据的,也是基本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性规定的,与国际上一般做法也是相一致的。这些高职学生管理的规定,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大的缺失。首先,没有限制学生的行为方式。对学生的行为方式的限制和管理,严格局限在学籍上面或者公共秩序有关的方面。因而,高职学生,仍然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仍然可以享有不同的选择权利。其次,没有因为管理限制学生的人身权利和隐私。基本上没有侵权的规定。

(3)然而,从上面四个方面的学生管理的一般性规定,仍然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一些基本制度性建设的不完善之处。第一,这些一般性规定,缺乏对公共秩序的维持。对教学秩序和寝室秩序比较疏略,可以说是学生管理的一个制度性建设的弊端。第二,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也取比较疏略。学生的个人行为规范的确属于学生的个人自由,但是作为高等教育的学生,仍然应该采取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方式,特别是在公共领域的学习生活工作方面。例如个人资料的申报上面,不能弄虚作假,比如论文应用资料上,必须真实说明,学生的成绩考核方面的弄虚作假。学生对教学秩序和寝室秩序的遵守方面,也是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的。第三, 2005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按照规定,违纪处分的程序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结论;学生向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诉。不过,这个程序的规定,仍然不适合实际操作。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主体呢,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学行政人员组成的比例已经占有一半,明显有利于教学行政人员,委员会人数的规定缺乏,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人数也没有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学生申诉委员会运行规则,这个规定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是学生违纪方面处分的程序性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一般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规定,比如回避,人数的比例,复查结论的作出等等,都应该有个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3 高职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特殊点

(1)前面基本上都是阐述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高职学生管理,则有其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经过这十来年的大力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特征,如“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就业性”等[3]。2006年 11月,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段话基本上概括了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服务性,就业性,产学结合性,技能型。所以,我们研究高职学生管理也应该在这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结合这几个高职教育的基本特点,我们总结出高职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实习实训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就是在学习中存在相当比例的教学实习实训和社会实习实训。学校实验室 (实训室)的实习实训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习实训,一般是按照学校的教学管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少。而企业实习实训,特别是现在实行的顶岗实习制度,实际上是把教学评价权转让给企业。但是企业没有相应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实习评价,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人员的评价完全不同于学校的教学评价。因此,从这个逻辑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企业的实习管理实际上处在一个空白地段。现在我国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对于学生在企业实习这一部分比较模糊。

第二,就业管理。我们现在的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之一就是“就业性”。2005年 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但从标题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教学方式,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学校体制。“以就业为导向”,理解为“职业性”似乎更为准确更为符合原义。但现在高等职业教育,一切以就业为目的,就业率成为考核标准。

以就业率的高低决定高职院校的专业的开设,这种就业率为主的观点对高职教育的专业建设的打击更为沉重。在社会上认为高职教育不规范,原因就是高职院校没有自己独立的学籍管理,以就业率取代了学习率(毕业率)。高职没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和体系,高职教育的学籍管理的体系和标准没有单独形成一个体系,而是用社会和实业界的标准来替代高等职业教育本身的教育标准。社会的分工、社会角色的不同,教育界、产业界的职能分工,在高职教育这里就是一句空话。

所以,溯其根本,高职学校是教学机构,高职教育的“就业性”(职业性)只能是高职教育的办学特点,而不是高职学校的教学特点,也不是学生管理的特点。高职教育的教学特点,重点在“能力本位”,能力与职业息息相关,但是能力与职业还是差别相当大,距离相当远的。而办学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就业管理不能属于高职学生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的用人标准是和社会大环境相一致的。企业的标准与学校的标准,逻辑的混乱必然会使高职教育走向歧路。

第三,户口档案管理。在我们中国曾经把高考升学中转户口档案作为高职学校的衡量标准之一[3]。户口档案管理是高职学校学生管理必须面对的内容。所不同的是现在学生户口档案管理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与公安部门衔接好处理相关的户口档案的问题,保护和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的问题,应该是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的服务内容。

高职院校大力建设的十年时间,已经日益突出高职教育的内涵建设。学生管理是学校内涵发展和建设的一个核心。高职学校的学生管理与高职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把高职学校的学生管理引上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大轨道,则是高职教育发展中的核心命题。

[1]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 [英]怀特海.教育的目的[M].徐汝舟,译.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02:52-74.

[3] 马树超,郭 扬.高等职业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Management

CHENG Zijie
(D epartm ent of Econom ics and M anagem ent,W uhan Shipbuilding Polytechnic College,W uhan 430050,China)

V 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m anagem entm ust be authorized by law.W ithout specific prooision of the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udents w ould involved into a non2stationary state so that student m anagem ent w ould occur the chaos state.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scope of studentm anagem ent in vo2 cational college should include student status m anagem net,student comm unity service activities,comm u2 nity m anagem ent,school teaching order m anagem ent and student dorm itory order m anagem ent.A s for m anagem en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 m anagem ent,it reflects in practice m an2 agem ent,employm ent m anagem ent and personnel archive and household register m anagem ent.

vocational college;student m anagem ent;legal relations

G717

A

1671-7880(2010)04-0041-04

2010-06-02

程子杰(1964— ),男,四川成都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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