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立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人权与发展是当代宪法学与人权法学研究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人权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手段。发展就是扩展人权。缺失人权精神的滋养,发展就会丧失方向、失去灵魂。发展常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等概念。经济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国民生产总值 GDP的数量增长,而社会发展则是“社会综合性或整体性发展,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人的发展等各方面的指标”[1]。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从“以自然界为中心”、“以神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人类为了生存、增进其力量和实现其价值的发展过程。当代中国的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理念。本文将从宏观与微观双重视角,对发展的实质即“人的发展”的构成因素进行“剖解式研究”,探讨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具体对应关系。
人的发展可分为人的个体发展和人的类发展,作为类的人的发展主要依靠物种的进化解决。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有不同的人的发展路径,但终极目的还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关于“人的发展”概念是:人的发展即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社会属性的发展与人的个性的发展,其内涵包括人的活动及其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和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等三个方面。人的发展不仅仅是哲学研究范畴,同时也是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热点,但最主要的还是哲学视域的研究。故笔者首先对“人的发展”构成因素进行哲学剖析。
从人的个体本身来看,“人始终是未完成的、未定型的、未达到终点的,或者说,人总是处于一个开放的、充满可能性的、向着未来的过程之中”[2]。这就是所谓的“人的非终极性”。人永远是不完善的非确定性状态,正是这种不完善不确定,才需要永远的发展,对整个世界开放人自身,为人的能力、活动、生活的普遍性发展,提供了没有最后界限的广泛的可能性和自由度。从这点可以看出,人的发展首要的是自然属性的发展,它根植于人的非终极性。另外,人的开放性不仅是人的发展的一种手段,也是人融入社会发展的目的,人的普遍性的发展依靠人对社会的开放并且人的发展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从人自身看即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
首先,人的发展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的发展。人与其他动物一样,具有原始的各种欲望,人的自然属性侧重于人为什么能够存在。一般来说,人的存在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态:自在自发的存在、异化受动的存在与自由自觉的存在[3]。但人又是一种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动物,具有社会性,“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的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4]。人的发展必须寓于社会生活之中,“社会生活之所以成为需要,是由于唯有通过群体的生活和社会分工,使个人从属于群体,人作为种系才能够生存与延续”[5]。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发展的必要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的发展的可能性。人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可塑性,人的发展是人的存在与社会的结合。
其次,人的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人的存在与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社会及自我的三种关系基础上的,任何一种关系的缺失都将使人丧失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说三者是平行的,在具有自然与社会的条件下,“人必须独自地完善自己,必须试图依靠自己的努力解决他那专属于自己的问题。他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具有创造性”[6]。创造性是人的个性发展的产物,一般而言,人的自我发展包括三个阶段:人的原始阶段、自主阶段与个性阶段。其中个性阶段是人的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个人的特殊技能、情感和思维方式逐渐成熟、定型。人的个性的发展是在人的“普遍性”发展基础上的一种“特质”或者说“独特性”的发展,人的个性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人类社会文明史的进退,是人的发展相当重要的方面。
再次,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的内在运行以人的发展为基础。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发展三大历史形态: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自由个性阶段[7](P29)。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说:“人双重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中。”[7](P441)因此,人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人在社会发展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身存在物,也就是说人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9]。人的活动是社会性的,社会愈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愈紧密复杂。在社会发展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不可分割,二者是一致的。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离开人的发展,社会发展就会失去灵魂。
发展理论起源于经济学,完善于社会学。人的发展理论是社会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其理论研究在哲学领域已相当成熟,但要充分理解“人的发展”的内涵,就不可能逾越社会学与经济学理论。如果说“人的发展”在哲学上的研究是“理论——理论”模式,那么它在社会经学领域就是“实践——理论——实践”模式。故笔者在对“人的发展”作出哲学视域的分析后,不得不再从宏观视角对“人的发展”从社会经济学领域作出分析,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说明人的发展理论的过程与价值归宿。
现代发展理念认为,人应当被视为发展的主体,而不应仅是发展的客体。这一理解促成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 20世纪 90年代提出“人的发展”的概念[8]。人的发展以人为中心,以人的选择的扩大为过程,以人的能力的提高为前提,以人的自由的实现为目标。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解释,人的发展更加关注个人能力的提高,并强调以收入、寿命和教育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人的发展的指标。
《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在以选择界定发展之后指出,“原则上说,这些选择可能是不确定的和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但是,在发展的各个水平上,有三个最基本的选择:人们过上长寿而健康的生活,获得知识和得到体面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如果这些最基本的选择不能得到,很多别的机会也就得不到。人的发展还不止这些,还有一些受到人们高度珍视的选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自由,创造和生产的机会”。《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再次指出:“人的发展的首要目的.就是让人们过上他们所选择的生活,并且向他们提供进行这种选择的手段和机会。”[9]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选择各种手段与机会,这是个人能力提高与实现个人自由的具体化量化。从发展大视角看,发展不单纯是经济的增长,它实为对人类自由的各种可能性的一种全面承诺,是对“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10](P62)的全面扩展。
发展的实质就是人的发展,是人类在自然历史演进中不断追求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或者说是人类为了维持生存、实现独立自主和获得自由而不断增进其力量和价值的过程。人的发展说到底是可行能力与自由的发展。阿玛蒂亚·森是研究人的发展理论之集大成者,他认为,所谓“可行能力”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实现的满足各种层次需要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它反映的是人们可以不同方式生活的实质自由状态。一个人的实质自由可以用一组“功能型活动向量”和“可行能力集”来表示,前者反映其已经到达和实现的实质自由,后者说明其可以达到和实现的实质自由,即“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功能型活动的组合”[10](P70)。
但根据第一部分的阐述可知,人永远处于一种“不完善非终极性”的状态,《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也说:“这些选择(发展)可能是不确定的和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人的发展”是一个相对的历史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不同的社会、国家和不同的时期,人的发展会有不同的意蕴。从人的个体发展来看,人的需求如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低层次需求 (如生理、安全需求)与高层次需求(如尊重与实现自我需求)就是人的个体发展的动力机制,人的需求的多样性与无止境性如果能得到社会与国家的保障而实现,就实现了人的发展,因为“人的个体需求的全面满足过程归根到底也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11]。尽管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但正如《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所指出的,“原则上说,这些选择可能是不确定的和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但是,在发展的各个水平上,有三个最基本的选择……”这里的“人的三个最基本的选择”就是人的发展的最基本的三个方面。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人的发展的最基本的内涵。第一,人的生存选择自由。按照《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人的发展包括人们过上长寿而健康的生活、获得知识和得到体面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选择的自由。人的生存、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人的发展的基础,没有这点选择自由,人就会沉沦到原始动物阶段。另外,人的发展还包括手段与机会的选择自由。第二,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由。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仅需要生存,还需要有选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诸如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选择自由。从哲学上看,这些自由是人的发展的中间阶段,是人彻底脱离动物,进入其社会属性发展的阶段。第三,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这是人的发展的高层次需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个人可行能力”的发展之上。人之所以区别于人,人与人之间的可行能力即个性发展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个人可行能力是“人的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在满足前三个层次基础上的发展,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不同的人的发展侧重点。
从上文分析可知,人的发展是人的多样化需求的满足、各种自由的发展,主要包括人的生存选择自由、获得知识和得到体面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选择的自由,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由,以及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等三个方面。而“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与同样表现为“个人在社会中决定自己行为可能性”的“自由”相比,“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应该确认、保护,甚至强制实现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法学意义上的自由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反之亦然[12]。当然,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自由与人权的关系,人的发展固然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的自由的发展,但个人的自我实现需求、个性的发展也是人的发展不可或缺的,甚至是人的发展的高级阶段,并且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相对历史概念。
关于“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具体关系,下面将以上文对“人的发展”的哲学与社会经济学宏观视域分析为基础,从微观角度对“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对应关系进行研究。
一般认为法的传统价值有:正义、秩序、自由、效力、平等、效益、公平、人权、利益、法治、安全、理性、文明。“人权”作为法的价值已被广泛接受,但却鲜有人把“人的发展”作为法的价值。把“人的发展”排除在法的价值体系之外,这与人的发展的重要性与法的密切相关性不符。笔者认为人的发展不仅是法的价值,而且还是法的核心价值。“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人)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的价值也是对人的需要的相对满足,是人对法需要的法律化。人的发展作为法的价值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
首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至此,人的发展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被提出来,人的发展上升为法的价值就在情理之中。
其次,从法的价值本位论看,法正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发展。义务本位法强调社会秩序,人的行为必须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前提,这种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发达的国家权力为基础。而权利本位法是现代法的整体价值标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发展,成为法的基本格调。权利本位的确定,能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增进人的可行能力。
再次,从具体立法实践看,我国立法保障公民权利体系不断趋于完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在根本法上的落定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推进人的发展。
人的发展在政策、法的权利价值本位、具体的立法实践等方面的确定,使其成为法的价值之一,并且是法的核心价值。至此,人的发展与人权都纳入了法的价值体系,充分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发展,是现代法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人的发展与人权在法的灵魂——价值体系上得到了契合,这是人的发展与人权相互融合的基础,也使得二者的融合带有必然性的趋势。
上文已阐述人的发展主要由人的选择自由 (包括人的生存选择自由、获得知识和得到体面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选择的自由,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由三个层次)构成,因而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主要是人的发展的三个层次的自由(需求)与具体人权的对应关系。
1.人的发展的第一层次与人权之生存权
人的发展的第一个层次的自由是人的生存选择自由,它基本与人权中的生存权是相对应的。人的发展的第一个层次是人的发展的前提,没有生存选择的自由,人的发展就不具有可能性。第一个层次的自由即人有选择足够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有选择“像人”(与动物相区分)一样的生活方式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可称之为“基本的可行能力”,即生存下来不过早死亡的自由。国家、社会有责任保障这种基本的可行能力不被剥夺,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就可能造成人的基本人格的丧失,造成社会的贫困。这种基本的可行能力包括就业选择自由、医疗保障自由、免于过早死亡的自由、受教育自由。按照自由的两分法,这种自由更侧重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属于积极自由。
从人的发展第一层次自由对应的具体人权来说,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是首要人权,诸如生存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医疗保障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一般认为自由与人权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显,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法在充分保障人的形式自由时就客观推进了人权发展。如果把“人的发展”第一层次作为一个整体的形式出现,它所表现出的与人权的关系是:人的发展内涵大于人权,人的发展包含人的权利的发展;充分保障人权是为了人更快更好发展;保障人权的目的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是人权保障的终极价值。
2.“人的发展”的第二个层次与人权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
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自由是人的发展的第二个层次的内涵,与人权的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与文化权密切不可分。康德认为,自由就是一种人权,“天赋人权只有一项,就是那与生俱来的自由”[13]。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14]。作为人权的自由,有思想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等。自由在人的发展中具有建构性与工具性两种作用,自由是人们的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别的价值来表现其价值。但人权与人的发展自由是人的层面上的两种说法,其价值构建相辅相成。
一般认为,扩展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与主要手段,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等都是工具性自由,这些工具性自由能帮助人们更加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他们的整体能力。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促进人类自由的工具性实效性上进行区分。人的发展的第二个层次的自由是一种工具性的自由,诸如政治自由,其作为自由层面的工具性作用是非常大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谈论的充分机会,不仅对形成经济需要(然后才会产生经济选择的愿望)至关重要,而且对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秩序和自由的文化氛围都有着藕断丝连的作用。而作为人权的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与文化权等是与这里的工具性人权相区别的,人的发展的工具性自由是为达到人的发展目的的“工具性”自由,如果也把人权进行“工具性”与“构建性”分类的话,则此处的人权更适合“构建性”。譬如政治权存在与发展目的不是为了达到经济权、社会权或文化权的实现,政治权的实现与充分保障能促进或带动经济权、社会权或文化权的保障与发展。如果说此处的人权也是有目的的,那就是促进人的发展,“人权”是人的发展的“工具性人权”。
3.“人的发展”的第三个层次与人权之人的尊严
“人的发展”的第三个层次是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据上文对人的发展的社会经济学分析,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属于精神需求、高层次的需求,而从哲学视域看,这一层次的需求属于人的个性发展的需求。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个性发展需求,是人的创造性与人的价值实现的路径,是人在满足基本可行能力与自由基础上的更进一步的发展。人既是手段也是目的,但人是绝对目的而不是相对目的。“以人为目的既包括以自身为目的,也包括以他人为目的,而且只有将以他人为目的作为社会的道德要求时,以自己为目的才可能实现”[15]。以他人为目的也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的实现,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基于人的“非完善性非终极性”本质,追求个性、完善与人的尊严的实现互为进路,又相互促进。
人权表现在此层次的人的尊严,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在中世纪,人们认为人的生命之所以高贵是因为人有神性,是上帝的灵光使我们的生命变得神圣。在今天,无需借助神性,只要凭着人性,凭着人的自我意识,人就能够清楚明白而且确定无疑地相信生命对于自己的意义,从而建立起现代人类的生命价值观[16]。这是人的发展在人的价值观与价值层面的体现,人的价值与尊严不再仰仗于“神的灵光”,而是依靠人的个性、人的创造力。尊严,作为人存在的一种状态,是自身自我确证过程和寻求外在认同的耦合[17]。人的价值实现诉求就是人的尊严的“外在认同”,这种外在认同与内在的确证构成了人的一种存在状态。
“人的发展与人权”是“发展与人权”课题下一个新的子课题,与经济发展与人权、社会发展与人权关系相比,人的发展与人权关系更显得重要,但又模糊不清,亟待梳理研究。从我国理论与实践看,人的发展与人权长期处于双轨并行的状态。只有“发展的执行者与人权的执行者携起手来,才可以弥合分割人的发展与人权的冷战裂痕,增强人们的共识。人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个激动人心的关键时刻,正如 1945年联合国创立时所设想的那样,人权和人的发展终于能够融合了”[18]。但人的发展与人权的融合,只有各方面携手努力,才能促进二者更快地结束双轨并行的状态,开始二者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1]梁荣迅.社会发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40.
[2]赫舍尔.人是谁 [M].隗仁莲,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7-38.
[3]黄楠森.人学原理[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144 -148.
[4]休谟.人性论 (下册)[M].关文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25.
[5]马斯洛.人的潜能与价值[M].林方,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6.
[6]米夏埃尔·兰德曼.哲学人类学[M].张乐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20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8]A埃德.人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A].刘海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
[9]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5.
[10]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 [M].于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1]陈金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承诺与当代形态[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1).
[12]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M].现代法学,2001,(6).
[13]康德.权利的科学导言[A].西方人权学说 (上)[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88.
[14]康德.正义的形而上学因素[A].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C].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273.
[15]汪堂家.人的尊严原理的再思辨[J].云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1).
[16]韩跃红,孙书行.人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 [J].哲学研究,2006,(3).
[17]王青原,郑素娟.人的尊严由谁给定[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12).
[18]Nicholas Howen.人权视角的发展观 [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所中心.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