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及其有效性分析

2010-08-15 00:46班文战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关键词:信访部门救济权利

文◎班文战

我国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及其有效性分析

文◎班文战

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设立和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通常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不足,具有充分的宪法基础和法律根据,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等方面也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功能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际运作中的问题愈加凸显。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这一功能的完善及其效用的提高:第一,进一步明确信访救济与其他救济的关系,把信访救济的范围限制在尚不属于通常的诉讼、复议、检察、监察制度管辖之下的事项,剔除这些制度现有的信访成分,使这些制度还至本来面目。第二,权利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业务能力、工作程序均有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要求,有必要设立专门处理救济性信访的机关,并为其独立、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三,现行信访制度在形式上缺乏全面、系统、权威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许多妨碍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规定,因此既需要制定一部全面涵盖各种类型、系统、部门和级别的信访活动的法律,统一各部门和各地方的有关规章,更需要放宽对信访人的限制,改革责任追究、业绩考核、“就地解决”等经常产生负面效果的各种压力机制,消除有碍权利救济功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一切制度和措施。

(摘自《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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