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源吉*
群众维权意识重于守法意识状态下如何改进检察工作
文◎刘源吉*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提升,群众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直接推动了群众的维权行动。然而群众在维护权益时却忽视各种义务,出现了违法维权现象。群众维权意识重于守法意识,必然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利益多元化的体现,群众的维权意识经历了由觉醒到增强的过程。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群众在法律纠纷中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开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政府的支持和契约意识的增强,奠定了群众维权的道路。如2003年在国务院温总理的支持下,发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追讨欠薪的活动。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工人、农民等群体开始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对司法救助的需求越来越多,而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具体表现为基层司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且素质不高,县级司法人员不仅人数少,而且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比例比较低,有很多是从部队转业而来,或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法院、检察院。再加上司法机关自身的诸多限制因素,如司法权不独立,人事权、财政权均被地方权力制约,司法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结案率低、执行难在所难免,“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盛行,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
最近几年,以暴力、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给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是违法维权不计后果。群众违法维权导致刑事案件、违法维权导致群体性事件。有的以上访要挟政府、司法机关来维权;有的以爬上高楼、塔吊作为“谈判台”;有的采取劫持、绑架甚至爆炸等恶劣的犯罪手段来“维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化解矛盾成为重中之重。稍有不甚,就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上访事件,既不利于办案又会造成被动。
二是认“理”不认法。基层群众文化水平有限,习惯于乡土乡俗,认“死理”。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存在误解。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看,部分案件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对法律的知晓程度和理解水平仅仅停留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层面上,律师服务在现阶段又缺乏规范化,无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引导当事人偏执上访。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被害人说明理由,法律未作出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为避免“言多语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通常采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一句式说理。但是,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性表述容易“二次伤害”被害人的情感和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招致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
三是信“访”不信法。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不信任,而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上访找领导。实践中某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干预司法处理结果,特别是高层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批示,常常令司法程序重新开启,甚至处理结果一改再改。部分群众守法意识淡薄,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甚至进京赴省上访,反映问题的方法、手段花样百出,与检察机关博弈。以司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为借口,给司法机关施压,要求捕或者不捕、诉或者不诉某人,影响甚至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有的群众对党的政策不理解或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总认为“法不责众”,抱着“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不合理的诉求。
四是矛盾错综复杂,调处难度大。群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把对方一棍子打死,利益追求交叉攀比,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错综复杂,重复信访大幅攀升。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农村家族矛盾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案件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某些刑事案件,如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在和解时漫天要价,以把当事人“关起来”或者“让你丢了工作”等作为筹码,把嫌疑人方愿意赔偿作为发财的良机,漫天要价。
五是对司法作风不满。当前,司法工作作风问题已成为公民评价司法机关处置问题是否公正合理的重要标准。某些办案人员态度不文明,执法随意粗放,办案程序不规范、证据审核不细致、审核把关不严密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实践中,许多人就是针对司法机关有关承办人员的办案作风拖拉、对当事人的态度不好甚至说话的口气等问题而上访的,有些当事人仅根据办案人员对其态度生硬就推测处理结果肯定会对己不利,或办案人员肯定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得到了对方的好处等等,进行不间断的上访。
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要坚持“三个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执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维护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关注民生、司法为民”意识,破除高高在上的“权力意识”,了解群众的疾苦,有针对性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当前,检察机关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维护稳定的工作;继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果;认真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是在执法方式上要坚持规范有序,提高执法透明度。首先,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机制,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把各项执法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机制。其次,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坚持以案释法。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等方式,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结合案例教育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再次,推行阳光检察,实现“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在执法作风上要坚持理性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要从“严厉式”执法转化为“人性化”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在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同时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协调,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政策的衔接,以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其次,积极进行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效措施,通过劝解、调解、和解等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达成和解与谅解。在加害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质赔偿,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加害人,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做出不捕不诉的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行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在执法效果上要坚持文明公正,实现“四个效果”的统一。对一些敏感的问题,要慎重稳妥,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严禁越权执法,随意执法,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多向群众和当事人宣传解释,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严谨执法细节,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式,讲究工作艺术。要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受理的每一项诉求入手,实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5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