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泽红 简绍恒
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文◎田泽红*简绍恒**
我院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办案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探索中针对社会上少数群众对刑事和解的模糊认识和疑惑,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和解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还主动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了取信于民,扎根于民,确保了刑事和解机制的旺盛生命。
缘于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一时冲动致对方轻伤。案子判下来了,一方被送进了监狱,一方民事赔偿迟迟得不到履行,左邻右舍反目成仇……类似这样的事,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然而,这些事对于我们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建华而言,带来的是心灵的震撼、久久的沉思。这位从事司法工作三十年的学者型检察官,深深地意识到对于这类亲友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而言,获得一份冰冷的刑事司法判决并非办案的终极目的,从根本上消除化解双方之间存在的误会与矛盾,修复他们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才是良策。
可否由检察机关引导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直接商谈,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从轻处理呢?经过长久的调研和思考,我院的刑事和解机制终于在一个妻子伤害丈夫的特殊故意伤害案件上实施了。2007年9月,彩霞在家中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彩霞将丈夫抓成轻伤。考虑到该夫妻俩感情基础较好,且还有一个十个月大的女儿需要彩霞照顾。我院检察官耐心地给夫妻双方作劝解工作,后彩霞真诚悔过,当面诚恳地向丈夫道歉,而丈夫也原谅了妻子彩霞,并请求检察机关免于追究彩霞的刑事责任。同年11月,彩霞被我院依法不起诉,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和温馨,而我们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修破镜于重圆的故事在当地被传为美谈。
刑事和解是一种先进的理念。但如何让这种先进的理念被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消除社会上少数群众对刑事和解的模糊认识和疑惑,是我院检察官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其实,就在2007年刑事和解机制创立之初,我院就在检察院门口旁的法制宣传窗上、外网网站上对刑事和解进行广泛宣传,还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报道。同时,我院还在多次检务公开巡回宣传、法律咨询服务中,发放传单600余份、解答群众的疑问150人次,以这些贴近群众的方式对刑事和解政策进行了宣传。
2008年之后,我院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力度。2008年2月,我院创造性地开展了“刑事和解进社区”活动。即对于一些发生在社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来到社区进行调解,来到社区宣布不起诉决定。如我院办理的高某和王某故意伤害一案。高某和家同住在一小区的王某因停车问题发生扭打,致使王某轻伤。考虑到二人同住一个小区,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我院检察官决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并选择了在社区进行调解。在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向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后,我院检察官又专程来到社区对高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还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将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进行宣传和说明。此案不仅使高某和王某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促进了社区和谐,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和解的知晓度,还取得了“和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功效。近二年来,我院共开展了“刑事和解进社区”活动24次,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2000人以上。
2008年3月,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们岳麓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挂牌成立。我院成为湖南省第一家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刑事和解办案领域的检察机关,改变了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初期和解双方的调解工作由检察官主持的局面。为确保“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院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成立了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还下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专项工作经费,为区司法局派出的二名人民调解员专门设置了一间人民调解室,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会议桌、文件柜等办公用具,为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专项工作开展提供了硬件保障,并和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解效力等。要求在对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时,要严格执行流程规定,把好“五关”,即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督促落实关;规范“四表”,即办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调解申请表、处理结果反馈表;出具“三书”,即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侵害方向受害方出具《道歉书》,由受害方出具《接受道歉意见书》。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过程的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和效益最大化。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只负责审查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之后,我院共调解各类案件41件59人,刑事和解的调解率由对接前的60%上升至90%。
从2007年开始,我院就以“检务公开”为契机,增加刑事和解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在本院法制宣传窗上、外网网站上定期公布刑事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在专栏中、对外的网站上设有留言板,如果人民群众发现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和处理结果上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可以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009年4月,我院又在全省率先实行刑事和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接。我院决定将所有经刑事和解作不诉处理的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并要求在刑事和解的和解启动、现场调解、依法处置、回访帮教及考核评估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到目前为止,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刑事和解案件已达14件1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艾某某故意伤害杨某某一案。艾某某因村里建设事务误解本村村支书记杨某某,于2009年9月殴打杨某某,致其轻伤。后双方经驻检人民调解室调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艾某某也被依法不诉。人民监督员对该案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监督,在现场调解后,还分别找了艾某某、杨某某进行详谈,了解他们对案件处置的真实想法。人民监督员对此案的妥善处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我院刑事和解工作中的一大特色。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刑事和解机制创立以来,我院不仅连续二年将刑事和解工作列为检察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还于2008年11月和2009年10月,先后二次将刑事和解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汇报,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获得了广大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
为使刑事和解机制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我院还实行了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拓展延伸,实行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对接。为了形成构建和谐社会整体合力,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我院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刑事和解的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调解结果与强制措施有直接关联”等共识,特别是为了使那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真正得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改恶从善,我院积极建立了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相对接的工作机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委托达成和解或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还是我院委托人民调解室达成的刑事和解案件,我院在依法严格审查把关的基础上,都会在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事和解的内容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仅2009年一年,我院提出刑事和解量刑建议案件22件25人。通过量刑建议,确保了刑事和解效力的后续性,使刑事和解向检察机关以外的法律程序延伸。
二是注重提升和解效果,实行刑事和解与社会矫正相对接。刑事和解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改造犯罪者,维护治安稳定,追求社会和谐。对经刑事和解不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搞“一和了之”、“息事宁人”,而是专人包案、积极帮教。一方面,深入家庭、学校、社区,建立社会矫正平台,共同研究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帮教人员责任和工作措施,另一方面,定期回访考查,了解不诉的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以上工作,巩固和提升了刑事和解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二年来,我院干警回访考察、帮教不诉的犯罪嫌疑人96人次。到目前为止,我院刑事和解办理的不诉案件,没有一例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
三是充分利用刑事和解机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岳麓区是文化大区,高校云集,岳麓区青少年学生有30多万人,学生和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高成为了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将学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工作的重点,在该类案件中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如某高校在读硕士研究生李某盗窃案,我院在审查批捕时,认为李某盗窃他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5元的手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了不捕决定。在审查起诉中我院又多次与其家长和学校联系,了解到李某出身山区农村,家境贫寒,在攻读完本科学业后又考取研究生,在校近6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案发后十分懊悔,认罪服法。对此,我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委托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我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又与学校商定保留其学籍,制定措施开展帮助教育和回访考察。现李某表现良好,即将完成学业走向新的生活。2009年,我院被评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
开展刑事和解以来,我院共依法办理刑事和解案件82件110人,依法作相对不起诉的43案54人,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达31人;给大、中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书16份;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金额260万余元;收到感谢信80封,感谢锦旗18面;完成刑事和解相关课题1个,发表相关论文40余篇,召开刑事和解专题研讨会5次。现我院已建立起了一个主体多元、程序规范、机制联动的完整的刑事和解办案体系,我院的刑事和解工作也由我院的一个“试点”变成工作上的一大“亮点”,先后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法委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政法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示范点”。我院的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检调对接)、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接、与内部监督对接、与量刑建议对接、与社会矫正对接的“五对接工作机制”也在全省检察机关得到推广。近二年来,我院共接待省内外司法机关同行的参观学习达350人次,同时也受到了《人民日报》等中央和省、市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宣传。
我院刑事和解下一步工作重点是把检察院有限的精力放在关键点上,其他很多工作可以引导群众去参与和完成。这方面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就是一个好的经验,下一步在“帮助、教育、挽救”少年犯、在校学生和预防不诉犯重新犯罪方面,也要形成这种由检察院引导由自愿者组成的实施的机制。同时,我院为解决一些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步赔偿到位问题,还准备尝试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允许犯罪嫌疑人将赔偿金分批赔偿给被害人。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为发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好的土壤和平台,所需的各种条件不管是政治条件还是法律、社会条件都已基本具备,剩下是要靠我们司法人员准确依照法律精神去完善,通过好的社会效果去取信于民,确保刑事和解长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在漫长的刑事和解工作探求之路上,我院检察官们将继续健足前行,有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参与和支持,脚步必将愈加自信、从容和坚定。我们坚信:刑事和解大有可为!我院刑事和解之路也必将越走越宽……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10013]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