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瑞华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一种通过变法修律来推动制度变革的思路,并希冀依此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难题、矛盾和冲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律师法之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律师界,都在从事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以为只要说服立法机关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那么,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也就不难得到解决了。立法机关对律师法所作的修改,其实就是在这种立法运动的影响下完成的。对于这种试图通过立法修律来达到制度变革的思路,笔者称之为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无论是从立法的内容还是立法的技术层面来看,“立法推动主义”的制度变革道路都存在着日益严重的问题。未来的制度变革应更多地重视司法机关自生自发的制度变革经验,采取一种“司法机关改革试验先行”、“立法机关将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的发展模式。对于正在发生重大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这是一条更有可能取得成功的制度变革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