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应“三思”而行

2010-08-15 00:45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陈矫健
浙江国土资源 2010年8期
关键词:三思物权法条例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矫健

《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应“三思”而行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矫健

近日,省人大正着手出台《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笔者认为应“三思”而行:

一思立法的必要性。《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是否立法取决于国家对不动产立法的进程。我们不期望一部法律管“一辈子”,但至少也要管上几年,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虽然,我们不知道国家何时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但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已十分明确。现在《物权法》已实施两年多了,如果国家在三、五年内出台不动产登记法,这时着手出台《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如同“一张废纸”;但如果是国家在三、五年内没有将不动产登记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台《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

二思立法的前瞻性。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同时《物权法》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样的法律保留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只能就土地或房产等某一方面进行立法,而不能直接出台《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同时法律的保留使得《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很难在根本的制度上创新与突破,只能对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进行改进。

三思立法的指向性。《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立法“剑”指《土地登记办法》意图明显。《物权法》出台后,建设部制订了《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制订了《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房屋登记均有部门规章可循,并且已实施多年。既然有规章可循,浙江省人大为何又“另起炉灶”,而且单就土地登记进行立法,而不对房屋登记进行立法,难道房屋登记就没有地方的特性?难道省人大是为“立法”而“立法”?当然不是。相比之下,《土地登记办法》的质量不如《房屋登记办法》,并且《土地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从法律制度的层级上加以解决,否则在执行中就会出现与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历经几年的发展,不动产申请登记及凭证交易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登记的公信力已被普遍认可,也正是这种公信力,老百姓才主动申请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对公信力的最大保护。“高效、便民”是现代行政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之一。“高效、便民”可以通过制度上的改革与创新和机构改革等两方面得以实现。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了法律上的保留,省人大要想在法律制度上改革与创新空间不大,但可以为将来国家出台不动登记法作前期的调研和探索。在机构改革“硬件”上,省人大的立法前瞻性可以要求政府现在着手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把土地、房屋以及税务等相关部门先行合署一处办公,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老百姓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将来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做到“水到渠成”,不要等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后,政府还要为办公地方发愁。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建成后,即使国家不动产登记法仍然没出台,土地、房屋以及税务等部门也可以尝试一个窗口对外,实现信息共享并联办理,这样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可以方便老百姓,何乐而不为。

所以,不管省人大是否对《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进行立法,建议政府应未雨绸缪,尽早着手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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