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邵新民 张义顺 余丰华
对建立和谐高效多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搬迁机制的几点建议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邵新民 张义顺 余丰华
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搬迁是我省一项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兼有帮助山区人民下山脱贫的惠民工程,仅2006—2008年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搬迁点273个,8567户,31084人,这些搬迁有的已完成,有的正在实施中,其社会经济效益是显著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解决好这些问题和困难将使政府的惠民工程好事做得更好,使受益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搬迁可归纳为如下两类:
局部就近同村搬迁:一般属较小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涉及数户至二十几户,人口数人至数十人,最多百人。这类搬迁易于实施,问题较少。如苍南县昌禅乡中岙村大厝基自然村搬迁项目,涉及28户100人,2008年5月认定搬迁,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建议就近搬迁,2008年10月完成,并将旧房拆除。群众非常满意,老人们说:“共产党好!”
整村(或自然村)异地或同村加异地搬迁:这类搬迁点一般分布在分水岭附近或陡峭斜坡上,居住地生存环境差,户籍人口多,常住人口少,常住人口一般小于20%,村民贫富差距大。这类搬迁,往往历时多年而不能彻底搬迁,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没有完全消除。
如某自然村2007年认定49户208人整体搬迁,该自然村房屋大都位于陡峭斜坡上,逐层削坡严重,民宅多破烂不堪。本次验证了解的情况大致如下:原址尚有7—8户未搬迁,旧房大多未拆除;已搬迁到同村另一自然村约8户,异地已批宅基地9.8亩,目前未开工建设;据此推断,该自然村搬迁前实际常住户大约15—16户。又如今年认定的某自然村,位于分水岭附近,距山下公路需行走陡峭山路约75分钟,相对高差600多米,拟搬迁32户,户籍人口110人,实际常住人口11人,搬迁地未落实。
针对第二类搬迁中“搬迁不彻底、地质灾害隐患没有完全消除”的问题,经调查,产生的显著原因如下:
原因1:搬迁补助费用偏低,部分村民家庭经济收很低,缺乏搬迁建房资金;
原因2:村民意见不统一,部分群众对迁入地要求高,部分群众担忧搬迁后的生活来源,部分老人对原住地有深厚的感情,出现不同类型的“不愿搬迁”;
原因3:土地指标“落地难”,虽然地质灾害隐患搬迁有特别的用地指标,但很多地方建设用地缺乏,导致指标落地难。
上述三方面原因中,如果土地指标不能落地,搬迁也就无从谈起,但落实了宅基地依然存在“搬迁不彻底”的问题,显然就是经济、感情、各方利益的纠集的结果。因此,除了显著的原因外,应该说还存在一些隐性的原因,主要有:
搬迁扩大化:对于自然生存环境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如果群众自愿,且有能力搬迁,整体搬迁是改善群众生活的根本举措,但这并不等于整个自然村都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危险区;对于自然生存环境较好的自然村,往往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区域一定不是整个自然村。如果强求整体搬迁,可能使得正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没能力搬迁,或者因整体搬迁需要土地面积过大而无法“落地”,导致谁也搬不走。更有甚者,借机搭车搬迁、搬迁用地指标被占用等现象必然加大搬迁的困难。
缺乏灵活有效的搬迁机制: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果真正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在“搬迁不彻底”的行列,宗旨没有实现;搬迁的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当政府“引导”了,群众也“自愿”了,但在实施过程中确实有部分群众有困难而不能搬迁,又该如何解决呢?面对存在的问题,往往缺乏围绕“宗旨”和“原则”的灵活有效的机制,可能使搬迁偏离“宗旨”和“原则”。
对搬迁群众的困难和利益诉求估计不足: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是一项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受惠民众的困难和利益诉求估计不足,或缺乏深入细致的工作,也是导致搬迁不彻底的原因之一。
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不彻底,搬不走的往往是困难户,其房屋质量差,房前屋后边坡稳定性差,极可能因地质灾害或风雨灾害而造成人员伤亡,其后果和责任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大家所不愿发生的事。
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围绕“宗旨”和“原则”,使搬迁农民和政府之间留有可选择的空间,可能是建立和谐、高效、双赢的移民搬迁机制的有效办法。
这种选择的前提是:客观评估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范围。地质灾害隐患搬迁避让专项调查,一是要客观,二是不但要评估出危险区,还应该评估出建筑区范围内的安全区。
据此,提出如下三种搬迁方式并举的对策建议:
1、安全区安置
安全区的住户搬迁并享受相应的搬迁待遇后,其房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经适当修缮后,无偿分配给在危险区内没有能力搬迁的困难农民(自愿选择的);其结果既达到了搬迁的“宗旨”,又能使原自然村的土地和森林资源得到一定程度利用和保护。
2、收购宅基地权
大多偏远山区地质灾害搬迁点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户籍人口多,常住人口少,贫富差别大,许多外出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已在当地安家,没有没落户,但重回农村生活的可能性小;同时当新宅基地“落地”成为搬迁的瓶颈时,或能“落地”而面积不足时、或当地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可以与已在外地安家的农民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政府收购其宅基地权,可将收购的宅基地指标用于其它建设用地。
3、搬迁
对于能够承受搬迁、并能实施的,采取同村异地或异地搬迁。
移民搬迁是一项涉及社会、经济、感情、利益的系统工程,决不会因为本文所提几点建议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权当抛砖引玉。如果实施本文建议的较为灵活的搬迁机制,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