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问答》连载九
第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设计。一是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救助。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帮助解决救助对象部分医疗费用、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多种方式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二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对象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常见或慢性病以及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人员的医疗负担。三是根据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四是坚持便捷、利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第二,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法制化水平。把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并及时开展先期调研工作,力争早日制定出台《医疗救助条例》,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增加投入,加强监督。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做好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借鉴部分地方信息化管理经验,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救助对象就医费用实时结算;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费用结算。
第五,树立典型,引导各地开展工作。抓好全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示范点的培育工作,并通过示范引导各地工作的开展。大力推广重庆渝北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验,指导各地继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多种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构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中,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主要是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十六大以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迅速发展,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达到25%,远超过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平均增长速度。目前,市场上已有包括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在内的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 2008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585.5亿元。市场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达到上千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此外,保险业还以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了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经办管理业务,2008年,累计新增委托管理资金51.9亿元,补偿人次739.2万人次,补偿金额29亿元。保险业提供经办管理服务,建立了“征、管、监”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节约了政府成本,拓展了保险业服务领域,取得了政府、群众、医疗机构和保险业多方共赢的局面。
本次医改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需求。未来将从三个方面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一是要开发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二是开发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及时开发与其互为补充的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健康保障需求。三是积极稳妥地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业务,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
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绝大多数统筹地区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很多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还将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这几类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起,共同成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满足医疗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包括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要做好这几个衔接,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方面的衔接。进一步统筹制定和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快扩大覆盖面,争取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缩小制度差异。
二是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在管理方面的衔接。在依托现有各项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统一信息标准,使各种基本医疗保险数据信息实现共享;统筹安排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定点管理、服务标准、结算方式。逐步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为参保人做好服务工作。
三是做好参保人员身份变化和流动时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衔接。要着力研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做好参保人从居民转变为就业人群时,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的衔接;做好参保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时,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做好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四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多形式、多层次提供救助,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对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筑牢保障底线。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应群众需要、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目前,老百姓在异地就医上反映比较集中的是“跑腿”和“垫资”问题。对此,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从完善管理服务入手,通过创新机制,简化程序,逐步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
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地级统筹,减少同一地级城市不同区县之间的政策差异,消除区域性流动就医的政策和管理障碍。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调剂金,用于解决由于异地就医所带来的基金支付风险问题。
二是探索建立参保地和就医地间的协作机制,逐步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委托就医地协助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异地就医报销。
三是完善政策,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研究医保关系转移办法,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间的政策衔接,逐步实现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医保关系的顺畅转移等。
四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统一的管理信息标准,建立全国标准统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数据库,研究建立统筹地区间的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逐步实现异地就医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顺畅流动。
农民工具有“两栖”特点,在城乡之间流动时,既面临跨制度、跨地区医保关系转移问题,也可能面临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农民工异地医保关系接续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民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时,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三项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二是农民工跨地区转移时,同一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工异地医保关系接续问题,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各地区之间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制定专门的配套文件加以解决。
对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异地就医报销和费用结算问题,将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解决:一是提高统筹层次。2011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地级统筹。二是探索建立区域协作经办工作机制,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三是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数据系统和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异地就医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全国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