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药品的招标来解决“以药养医”问题,这是政策上的误区。医院和医护人员激励问题的解决,其实要靠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多元化付费机制、谈判机制的建立。即使需要药品招标,也应该是医和药的微观市场主体的一种自组织行为,这个自组织行为可以是作为需求方的医院来团购,也可以是药品的供应方、生产方来主导招标。比如说可以由制药企业协会进行招标,也可以由医院协会来招标。建立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这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药品招标的做法。即便要由政府来招标,也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来做这个事情。
中国医疗保险2010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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