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绚丽
刑事审判监督之缺陷及完善
文◎廖绚丽*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其实质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有被弱化的倾向,处于薄弱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与“努力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也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相协调。因此,必须正视审判监督的现状,认真分析其存在缺陷的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新机制,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笔者试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时代主题和神圣使命。但理论层面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实践中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在基层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刑法规定对量刑畸重畸轻或适用实体法确有错误的才能提起抗诉,且基层院只能提出,是否抗诉需由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抗诉条件的严格及程序的复杂使极少数案件能进入到抗诉程序。而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抗诉率低,抗诉成功率更低。就笔者所在基层院,近五年来,共提请抗诉案件5件,已改判1件(只增加了罚金附加刑),维持4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
(二)对个别已经协调的案件不便监督
实践中,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有分岐,法、检有时会事先沟通协调;有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主管部门政法委会召集公、检、法三家开会进行协调,达成倾向性处理意见,对这种已经协调好了的案件,检察机关若再以监督者身份介入,似有画蛇添足之嫌。
(三)对上诉案件的监督出现空白
目前,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不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一些二审判决书送达不及时或根本未送达,导致检察机关对二审改判了解不及时或不知情,造成监督不及时,出现监督的盲区,即使收到二审判决书,下级检察院认为案件经上级法院改判,无权提出抗诉,对改判的结果一般持默认态度。如2008年该院办理的一起数量巨大的滥伐林木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后,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二审书面审理改判单处罚金一万元。另外,还存在二审未经开庭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而轻判的现象等。由此,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游离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外,而这很可能是执法不严和权力被滥用的领域。基层检察院若对上诉案件进行监督,如何来启动程序?由于立法上未能对上诉案件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规范,可操作性差,致使检察机关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一)提高司法理念强化自身素质
1.执法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意识。一是被监督者法官应当认识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而自觉地把审判活动全面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诚恳地接受监督,克服不良认识倾向。二是检察人员也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树立监督信心,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抗诉,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要坚决提出,不应该顾及情面,怕伤和气。只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开创刑事审判监督的新局面。同时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具有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的能力,真正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讲究法律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活动实施监督,自身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当前,检察干警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刻苦钻研业务,对常用法律要精通,对相关法律要熟悉。上级院要着力加强实务培训,培养监督人才,努力提高监督者自身的本领,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要不断拓展监督思路,从深层次理解和把握监督的实质和内涵,当前的刑事审判监督不应仅局限于案件定性和量刑的畸轻畸重上,对偏轻偏重、适用缓刑不当、违反程序规定,附加刑不当的均应作为监督重点,确保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准确、全面、及时、有效。
(二)创新合理的审判监督监督工作机制
1.推行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是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代表检察院阐述理由,提出量刑的具体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种、刑期、罚金刑数额、执行方法等的具体适用意见,旨在发挥判前一种必要的引导作用,促进判决的公开、公平、公正,是实现审判监督新的有效举措。各级法院、检察院可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联合发文,在法律幅度内制定统一的供当地执行的量刑建议实施细则,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细则要囊括当地常见的、多发、易发性案件,内容应涉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刑种、刑罚执行的方法、刑期、罚金刑等,对情节相当的案件,其刑种应当一致,刑期相差最多不应超过半年,在提出的方式上,可规定简易程序的在移送案卷时附卷提出,普通程序的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上级检察院要加强这方面的指导,及时推广经验做法。通过统一制定实施细则,使量刑更具体、明确、透彻,有效限制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由此可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审判工程的积极举措。当前,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将该制度落实到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可能判无罪、改变定性,量刑出入较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等类案件应当要求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并明确邀请参加的方式、时间、参与的人员、会议的规程等,使该制度走上规范化。
3.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功能。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由法院依职权自行提起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如对一些量刑偏轻偏重,不宜抗诉的案件或同罪不同罚的案件,适当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内部监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达到与抗诉相当的效果。再审建议比抗诉更为灵活,法院更容易接受,能有效实现法、检两院的良性互动,共促案件质量的提高。
4.建立专职审判监督员制度。一是在检察院本院内部设立刑事审判监督员,负责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和最后把关。具体可尝试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委办主任兼任刑事审判监督员,专门负责对“三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及裁定书)的审查,发现问题,建议启动监督程序。二是在上级检察院设置专职刑事审判监督员,基层院实行“三书”及时上报备案,专职审判监督员专门对上报的“三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上诉案件,要求一审法院及时将改判决定书送达到同级检察院,再上报上级检察院,经发现有监督必要的,上级检察院有权调卷审阅,并启动抗诉或其它监督程序。三是专职审判监督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一定时期的一、二审判决情况应及时归纳、总结,对发现的苗头或问题,要及时汇报。四是上级检察院也应不定期集中对某类案件或上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审判监督的指导。这样,通过内部监督、上级督导,更能全面、及时、有效地审查案件,以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监督纠正。
5.改变不当的习惯操作。由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指导而不是领导关系,因此,应摒弃上下级法院事先通气或有保护色彩的做法,建议提请政法委或人大督促法院内部就这一现象进行规范、纠正,以维持审判的独立与威严。另外经政法委主持事先已协调的案件,检察院仍应充分关注程序的合法性,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或有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及时指正。
6.拓宽审判监督的线索来源,严厉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控告、检举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要正确对待群众的申诉,营造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多角度发现监督的材料与线索,并通过监督,提高发现和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加大打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力度,通过查办案件,真正起到打击、教育、预防的作用,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33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