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锡章
立足“三个至上”服务经济发展
文◎陈锡章*
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时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冲击还在加深的大背景下,江门市作为珠江三角洲一个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三个至上”原则,推动江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呢?笔者从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的要求入手,谈谈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努力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是检察工作的宗旨和目的,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当前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宗旨和目的的同时做到“五个明确”: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以坚持党委的正确领导为根本保证,确保检察工作在政治上不走偏方向;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将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办案的切入点和归宿点;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把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司法精神;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前提;五是明确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必须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
(二)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价值追求,服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是开展检察工作必须达到的社会效果。当前,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既要全面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毫不动摇履行好以办案工作为中心的各项检察职责,又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服务。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和适用法律的轻重缓急,要从办案的重点、办案的手段和适用法律上考虑执法办案的综合效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执法办案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在检察工作中,一要方便人民群众来访咨询。如在办公楼大厅设置科室公告牌,在科室内设置办案流程图,明确办案责任人,办案期限,办案进度等情况,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二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就有关诉讼活动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三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通过设置检务公开栏、检务公开墙、宣传橱窗、发放检务公开资料等方式深化检务公开,让群众更多的了解检察职责,增强参与、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的自觉性。
(二)不断创新检察工作便民利民措施
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检察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具体在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走进”:一是“走进农村”,深入了解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创业致富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着力解决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危害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二是“走进企业”,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灵活掌握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给企业改革、经营、发展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震动;三是“走进社区、学校”,了解社情民意,倾听民声,关心弱势群体和在校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要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措施,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支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检察开放日”等制度,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廉洁。近几年的工作总结出“检察开放日”制度需要向纵深发展:一方面要扩大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人数,从一开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到邀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学校等社会各界人士;另一方面,还要丰富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从听取工作汇报、参观办案环境等传统方式,向在网络上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论坛等平台转变,充分营运网络优势,加强与网友的联系,同时也通过网络这种渠道加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最根本的是准确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保障社会稳定、服务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夯实基础。
(一)着力于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的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推进司法说理制度,积极探索和解息诉的途径,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发展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同时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国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如江海区院在认真研讨和实践的基础上,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制定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跟踪回访教育细则》,有效填补了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无人跟踪教育的制度空白,完善了检察工作机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着积极作用。
(二)着力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打击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妨害公司与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走私贩私、商业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等。妥善处理因经济运行困难引发的各类案件,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三)着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中犯罪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重大政策的实施,考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发案频率等因素,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随意冻结企业帐号、随意查封企业帐册、堵塞企业流通渠道、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切实保障和服务政府投资安全和扩大内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着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是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时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导致的错误裁判,以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以司法形式掩盖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既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治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