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毅 黄何
(西北政法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的回顾和展望
——以法律逻辑界的研究为视域
周毅 黄何
(西北政法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我国逻辑学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初步发展的阶段,这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律推理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要克服目前研究中的一些不足,求得更大的发展,还必须认清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充分借鉴外国在法律推理研究中的方法及成果,紧紧围绕法律推理的主要问题做建构性的工作。
中国法律推理;基本问题;回顾;现状;建议
我国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进路有二:一是法学视角的“内行式”研究;一是逻辑学(或哲学)视角的“外行式”研究。在至今三十年里,无论是法界还是逻辑界的研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取得了不菲的成果。本文试图从逻辑学的视角对我国三十年来法律推理研究做一简要的回顾,对未来的研究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法治不健全,逻辑学与法律科学难以发展,两者的交叉研究更无从谈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不断得到恢复和完善,逻辑学本身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于是,一些逻辑学者率先提出研究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逻辑学,此后,在全国逻辑讨论会安徽屯溪会议上,由一些逻辑学者提出了“法律逻辑”或“法律逻辑学”这一名称,这时的研究开始涉及法律推理问题。但是,当时对其的定位仅仅是从形式逻辑知识的应用角度出发,试图为司法实例提供形式逻辑方面的论证,根本不涉及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质问题,不少人认为“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①“是处于形式逻辑学下面一个层次的逻辑学分支学科”。因此,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教材及专著,只是“形式逻辑加案例”或“案例加形式逻辑”式的说明,这就造成法律逻辑一方面与形式逻辑的内容没有多大区别,另一方面也不能满足司法工作者的真正需要,这种现象持续多年。
1994年是法律推理研究的转折点,自此以后,法律推理在逻辑界的研究逐步趋热,而且也出现了一些显著变化,这表现在:一是形成了比较大的研究群体。不少逻辑学者开始致力于法律推理的研究,逻辑界法律推理的研究人丁兴旺。二是取得了相对较多的研究成果。1994年以来,逻辑界发表的有关法律推理的论文达数百篇,分别讨论了法律推理的历史、概念,特征、方法、逻辑基础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都力求把法律内容和逻辑紧密结合起来,其中不乏有真知灼见的力作,与之同时,还出版了数十部有关法律推理的专著和教材。
法律逻辑学教材和专著的巨大变化最能反映逻辑界法律推理研究的变迁。例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87版),是早期法律逻辑的代表作。在编者看来,各种推理(方法)用于法律活动之中便可称为法律推理,而且,《法律逻辑学》着重探讨的是刑事侦查活动中各种推理方法的应用。②这反映出一种“窄化”和“逻辑方法法律应用化”的法律逻辑观和法律推理观,体现在内容上是“形式逻辑加案例”的体例。到2004年时,王洪教授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与其相比,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以法学和逻辑的方法论的框架安排著作的体例,更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与逻辑的紧密结合。二是把法律推理单独作为一章,另有几章围绕法律推理探讨其大、小前提的构建问题,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中心问题,反映出了他“宽化”的法律推理观。在他看来,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不可避免地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过程,必然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等三种不同的推论。
第一,对西方各种法律推理理论的介绍和引述。我国逻辑界研究法律推理时,采用了西方法界的观点。例如,法律逻辑界普遍认为,法官在确认案件法律事实时,不能单独使用形式推理,而必须把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结合起来,主张采用博登海默等西方学者的观点,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第二,对法律推理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研究。逻辑界提出的法律推理的定义有十几种之多,例如,张传新认为,法律推理就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以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为前提推导和论证法律结论的过程。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法律推理是一个知识创新的过程,是一种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实践性。第三,对法律推理过程、方法等进行了研究。对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等方法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这些方法使用的条件及其局限性。有些学者还对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构建做了讨论。其中林来凡教授提出,要在法律思维中超越三段论,这可以看作是试图对法律推理方法进行拓展。第四,对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本原、性质、作用、效力等进行了研究。例如,熊明辉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单调推理,并提出了法律推理的公理。第五,部分学者对法律推理的形式化、符号化作了研究,试图在这一方面做一些开拓性的工作。
从国外移植的东西相对较多,创新的东西相对较少;从宏观方面研究的较多,微观方面研究的较少;从理论方面研究的较多,实践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之所以呈现以上特点,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学学科的原因。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历史很短,而法律科学本身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加之它与经验、价值等主观性的东西联系密切,法律的不确定性、结构的开放性、法律推理的结论更多的呈或然性等特点,都与逻辑追求精确性和必然性的特质有矛盾的一面,而西方概念法学、形式主义法学片面夸大逻辑的作用以及受到中外法学界的强烈批判,更使逻辑与法学的对接雪上加霜。第二,逻辑学自身的原因。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历来被强调为研究形式结构和必然性的东西,而且这种特征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这使得逻辑学者研究法律推理时受到了不小的束缚。而逻辑符号化、形式化的特点又使得逻辑表现出僵化、机械的面孔,让不少法学者对逻辑在法律和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不少的误解。第三,法律语言的原因。法律语言是一种自然语言,由于人们在表达上习惯的差异以及语言表达简洁性的要求等,使得人们在表达法律意义和观点时,其语言的形式结构很多时候并不直接表现为逻辑的形式结构,比如,法律推理中可以省略部分前提或结论,这就使有些人或者误以为它是非形式的,或者误以为根本就不是推理。
法律推理的研究如何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这是逻辑学界值得思考的问题,当然,这或许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在笔者看来,我国逻辑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逻辑究竟在法律推理中何为?(1)逻辑为法律推理规定明确、理性的路径。任何思维都是有规律和原则可循的,而只有遵循规律和原则的思考才是理性、高效的思维,法律思维也不能例外。逻辑是法律推理的认识工具,遵循一定的逻辑路线有助于完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任务③。(2)逻辑为法律推理提供了理性方法。法律推理的首要目的是获得裁决的结论,它既需要法律方法的支持。也需要逻辑方法的支持,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的逻辑过程,是从逻辑学家的术语到法律思维的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逻辑是工具,价值判断是根本,需要通过概念、规则、关系等各种具体的逻辑方法来实现④。对此,马克斯·韦伯的论述更为具体。他指出,法律推理是法律科学的先决条件之一。因为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必须通过逻辑方法从抽象的法律规则中得出结论。⑤(3)逻辑是法律推理的理性批判工具之一。法律逻辑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解决如何在法律领域中进行合情推论与合理论证的问题,以及如何评估或评判其推论与论证的合理性或正当性的问题。它是公正司法的技术,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与尺度。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推理,它就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其结论的正当性就会受到怀疑。其次,法律推理的法律事实、证据以及推理出的结论之间应该满足一致性,相互之间不能出现矛盾。“逻辑是公正司法的程序保障,它对审判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一贯性具有重要制约作用。”⑥
(1)法律推理研究与本质主义。追求精确性或确定性是逻辑这门科学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我国逻辑界在研究法律推理时都要以定义的方式确定其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常用手法就是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而法律推理具有异质性、多元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它的主体、使用范围、方法等广泛而复杂,试图对其界定一个精确的范围,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的思维和研究方法会导致大量的研究资源浪费在不太重要的问题的讨论上,甚至于妨碍研究的发展。事实上,我国逻辑界讨论法律推理定义的文章很多,但是,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西方,不管是法界还是逻辑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正是抛弃了本质主义的定义方法,采取了一种宽泛的、描述性的定义方式,其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例如,对什么是法律推理,佰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⑦佩雷尔曼认为:“法律推理主要就是为了实现不同价值判断之间的“平衡”和“综合”的,也就是为判决结论提供适当理由的”。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2)法律推理研究与问题意识。法律逻辑是关于方法论的学科,它对法律推理研究主要目的之一,是给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方法,所以,强烈的问题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从问题出发,找到或给出正确的解决方法,问题解决了,研究也就推进了,理论也就得以发展了。西方法界和逻辑界在研究法律推理是特别注重这一点。例如,佰顿在研究法律解释问题时,从“禁止车辆驶入公园”这一规则所遭遇到的问题开始,然后一步步深入和展开,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例子在西方法学者的著作里比比皆是,值得我们国内的学者借鉴和发扬。(3)法律推理研究的目标是法律推理理论的建构而不是批判。西方法治已有很长的历史,其法律理论包括法律推理理论已比较成熟,各种理论流派之间的竞争与批判司空见惯,这毫无疑问有利于其法律理论的建构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时间与西方相比不是很长,法律推理理论的构建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更谈不上成熟,因此,逻辑人和法律人一样,其主要的任务是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的实际和需要,在借鉴西方法律推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和建构我国自己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而不是跟着西方去进行批判。
对于法律推理应该注重研究和解决那些问题,王洪和张成敏两位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很有见地,值得研究法律推理问题的逻辑界同仁借鉴。王洪教授在《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中认为,法律推理的基本问题是法律推理的正当性问题。一是判定问题。如何评估法律推理?即如何判定前提是否必然地得出结论。二是推导问题。即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即如何从前提必然地得出结论。法律逻辑就是要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问题:既要为判定一个法律推理是否具有正当性提供检验方法或程序,又要为如何正当地进行法律推理提供推导规则。全部的法律逻辑理论,就是围绕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问题,即“必然地得出”这个基本问题展开的。法律逻辑的理论研究大致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法律形式推导的研究;二是法律实质推导的研究。⑧张成敏教授在《法律逻辑之学术领域》中提出,法律推理的基本问题是:形式分析与价值分析;法律推理的基础——还原方法论;补充漏洞的价值还原论;法律推理的一般推导;法律推理的复杂推导;法律推理的涵摄——推理中明示或隐含的定义。⑨
注释:
①吴家麟:《建立法律逻辑学的必要性及其研究内容和方法》,《福建论坛》,1982 年第 5 期。
②赵玉增:《法律推理研究述评》,《泰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9期。
③⑥张宝生:《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④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④(美)鲁格罗·亚狄瑟著,唐欣伟译:《法律的逻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⑤转引自信春鹰:《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⑦(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等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⑧王洪:《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⑨梁庆寅主编:《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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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2994(2010)06-0149-03
2010-09-03
周 毅(1966- ),男,甘肃平凉人,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逻辑、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
黄 何(1969- ),女,甘肃天水人,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陈文兴